今年6月8日是第15个世界海洋日、第16个全国海洋宣传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当天以“法治护航助力海洋强国建设”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纪要》共23条,根据刑法规定,对‘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更加具体、细化、有针对性地规定,明确涉海砂犯罪的定性处理问题,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最高检二级大检察官万春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说。

据了解,《纪要》围绕涉海砂违法犯罪案件中的“罪名适用”“主观故意认定”“下游行为的处理”“劳务人员的责任认定”“涉案海砂价格的认定”“涉案船舶、财物的处置”和“加强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作出明确规定。针对实践中涉海砂犯罪由“采运销“一体化向采运分离、“采运销”专业化演变,以及海上犯罪证据难以固定、易于毁灭等新情况,《纪要》明确对于过驳和运输海砂的船主或者船长明显违背航海常规操作或者存在显著异常行为,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形,可以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同时,为有力斩断涉海砂黑色产业链,《纪要》对非法运输、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采挖的海砂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针对涉海砂犯罪中一般船员责任难以划分、涉案海砂价格难以鉴定、涉案船舶财物难以处置等新问题,《纪要》坚持依法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切实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确保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纪要》还对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海警机构办理涉海砂刑事案件建立健全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推动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有效形成打击合力,积极推动诉源治理,为海洋生态环境共筑有力司法屏障。记者采访了解到,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与海警机构共同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在各级海警机构设置履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职能的办公室191个,已经覆盖全部沿海省份。这些办公室通过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等,有效解决基层执法实践疑难,提升了海上刑事案件办理质效。“为及时总结、提升和推广实践中的有益探索,最高检、中国海警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指导意见》。”

据介绍,《指导意见》共17条,在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明确责任分工、依法规范开展侦查活动和侦查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立足实践,提出多项务实举措,如在规范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设置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采用专职常驻、轮值常驻、定期当值等不同模式;在对立案监督、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监督的基础上,《指导意见》增加了对影响办案质效、人民群众关心的撤案、“挂案”以及治安管理领域行刑衔接情况的监督。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的九种工作方式,进一步强调人民检察院、海警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案件信息跨部门网上实时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