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有关事宜的函》(新发改能源〔2021275号)要求,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目前该项目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公众参与说明已编制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现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批前公示,以听取社会各界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及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在相关信息公开后,以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方式反馈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委托单位: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艾维尔沟片区七一平硐社区平硐北街23

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5199050385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为受建设项目影响范围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及其他关注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三)公示网络链接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全文的网络链接: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pfJMvXMTQ1ZJVT_BMfKpIQ  提取码:6st4

公众参与说明的网络链接: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pfJMvXMTQ1ZJVT_BMfKpIQ  提取码:6st4

公开的报告书全文未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应公开内容。

 

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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