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公示期为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9月9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邮件等形式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反馈,未在公示期内提出意见视为无异议。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