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助力自治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新型地方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化+效应”,有效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与决策,根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2016年度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函》(新质监标函[2016]4号)的要求,2017年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总站申报并承担《高氯地表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酸化吹气-重铬酸钾法》等6项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

2021年我站完成6项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报送工作,经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审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高氯地表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酸化吹气-重铬酸钾法》(DB65/T4366-2021)、《水质石油类的测定荧光光度法》(DB65/T4369-2021)、《土壤石油类的测定荧光光度法》(DB65/T4368-2021)、《水质红霉素和青霉素的测定液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法》(DB65/T4370-2021)、《水质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液相色谱-原子荧光光谱法》(DB65/T4367-2021)、《固体废物石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DB65/T4372-2021)等6项地方标准,并于2021年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此次6项地方标准的制定,进一步提升了我站科研能力和监测技术水平,填补我区相关监测项目分析标准的空白,为构建完整的标准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下一步,我站将继续发挥省区级监测站作用,积极作为主动承担解决环境监测中技术难点,带动全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水平持续提升,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与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