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坚持执法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方案,于6月底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正面清单的编制程序、动态管理方式、差异化监管要求和服务保障措施。

9月初,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编制程序完成现有正面清单企业的清理核实工作,并首次通过政府网站及生态环境局“两微”平台将正面清单企业信息、正面清单有效期、投诉举报途径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汇总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第六期)》(以下简称《正面清单》),共纳入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重大工程项目,重点领域企业,信用评价绿标企业和其他企业共7类533家。截至2021年9月底,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开展环境执法789家次,其中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执法检查549家次,现场执法240家次;利用电话、微信、现场帮扶、座谈等方式指导帮助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共466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正面清单》内企业(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针对正面清单企业(项目)类型和特点,实施差异化监管,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和现场检查。对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远程视频监控等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管;对其他企业通过各类生态环境管理数据、自行监测数据或利用能源管理部门数据等开展非现场监管;对建设项目,可利用无人机、走航车、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

《正面清单》科学严谨的建立,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落地见效打下了坚实基础,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提供了规范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