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5月28日,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克拉玛依市某公司防腐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防腐厂正在生产,执法人员要求查阅该公司防腐厂排污许可证时,该公司防腐厂工作人员未能向执法人员出示排污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防腐厂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公开端”发现该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污许可证上没有该公司防腐厂的排污许可内容。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防腐厂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调查取证,该公司防腐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载明其使用的胶粘剂为有机溶剂,用于管道粘合修复,年用量为80吨。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对接,确定类别,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序号81“金属表面处理和热加工处理”行业中对“行业年使用10吨及以上有机溶剂的应采用简化管理”的规定,明确了该公司防腐厂排污许可证的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并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该公司防腐厂也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查处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2021年6月7日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防腐厂在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6月22日该公司整改完毕。2021年7月12日,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二十万零一百六十元。截至目前,当事人已申领完成排污许可证并足额缴纳罚款。

【典型做法】

该案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以来,克拉玛依市查处的全区首例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效推动了全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重心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向排污许可制转变,通过与有关制度的衔接融合,将分散的环境管理制度整合成为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

执法人员认真摸排违法行为线索,逐项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对案件中关键性事实“有机溶剂年使用量是否达到10吨及以上”进行了全面取证,经认真调取当事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年度生产台账和原料进库单等证据,确定当事人年使用量达到10吨以上,应当采用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