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 生态环境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19〕448号)要求,我厅继续开展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工作,为做好本次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调查对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正式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服务活动并独立核算的企业、行政和事业法人单位。

统计范围:《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19〕41号)规定的行业范围。在我区以往年度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基础上,形成了2022年度环境服务业(企业)统计调查名单,本次调查统计对象(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此名单。

二、调查时限

本次全区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报送内容及方式

()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填报单位通过互联网登陆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系统(http://114.251.10.12:10080/tbdw/)进入"填报单位版"中填写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报表。

(二)调查机构通过互联网登录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系统调查机构版(http://114.251.10.12:10080/dcjg/)审核各自辖区范围内单位上报的数据,调查机构指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19〕41号)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此次调查统计工作,本着"应统尽统"原则,全面统计调查本地区环境服务业,并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于4月30日完成网上报送工作,并将本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表加盖公章报送我厅。

(二)请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明确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并于3月20日前将相关信息报送我厅。

(三)参照生态环境部对此项工作的安排,我区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工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具体调查统计工作。相关政策文件请在全疆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群(Q0群号:334909474)下载,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联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四)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本统计基础上形成本地区环境服务业名录库,在制定及实施环境服务业相关优惠扶持政 策时要以此名录库为政策落实的基础名录。

 

附件: 1.2021年度环境服务业(企业)统计调查名单

     2.环境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人员信息表

 

 

2022年3月9日

  (联系人: 张璐、覃岩,联系电话: 0991-4165486 4165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