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引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整理了4起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哈密市某医院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对哈密市某医院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

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发现,该医院分别于2015年、2016年、2019和2020年购买了6台射线装置并投入使用,但未将上述6台设备在辐射安全许可证上登记。

2018年12月,该医院擅自将另外6台射线装置由医技楼搬迁至新建门诊综合楼,但未在辐射安全许可证上进行变更登记。

该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于2021年9月4日到期,许可证登记的2台射线装置(医用直线加速器、大孔径CT模拟定位机)在许可证到期后,且延续手续未办理完毕情况下仍然使用。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和第十二条第二项“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以及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使用“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后,拟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2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7万余元的决定。

综合考虑到该单位属于公共医疗机构,承担着医疗卫生、疫情防控、服务民生等重要职能,且属于初次违法,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对辐射环境安全造成危害后果。案件调查中,能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2年2月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启示意义】

本案是全区生态环境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六稳六保”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的集中反映。在案件办理中,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在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后续整改等因素后,最终对该单位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包容审慎监管的理念。但“免罚”并不等同于“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教育督促该单位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例二:乌鲁木齐市对群众举报某建材公司“排放粉尘颗粒物”案实施奖励。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30日,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市民举报:“某建材公司每天排放白色粉尘颗粒,希望有关部门管管”。接到群众举报线索,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某建材公司PVC型材、管道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PVC型材、管道项目破碎工序因精细化管理措施不到位,致使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群众举报情况属实。

执法人员现场对被举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企业负责人承认被举报问题存在,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及取证工作。经案件审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规定。同时,市民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符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第十项“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按照本细则予以奖励:(十)其他违法偷排、超标排放、破坏生态环境等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规定,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随即启动了举报奖励程序。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参照自由裁量基准对其作出罚款6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同时,根据《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向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金500元。

【典型意义】

建立实施有奖举报制度,目的在于鼓励社会公众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监督环保,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共治格局。该案系《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实施以来的首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案件。接到举报后,生态环境部门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执法、调查取证,核实举报线索,并及时制止了被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后,及时启动举报奖励程序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人收到奖励后表示:“作为乌鲁木齐市市民,我一直关注着乌鲁木齐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得知自己的举报线索被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并进行了严厉查处,还给我发放了奖励金,我十分激动,自己也能为环境保护做些贡献。今后我将一如既往的关心环保,并且发动我身边的人,共同为美丽首府建设贡献力量”。此案是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主动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典型案例,通过对举报人的奖励,树立了公众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监督环保的良好导向,此案不仅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更开启了公众积极参与环保的良好社会局面。

案例三:巴州库尔勒市某热力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将符合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纳入条件的民生类企业“某热力公司”纳入巴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2021年12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库尔勒市分局接到电话举报,反映:“某热力公司粉尘污染严重”。库尔勒市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经查,发现该热力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锅炉氨水储罐和脱硫循环水池产生恶臭气体(氨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布袋除尘设施破损,未及时更换,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废气总排口颗粒物超标;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设施配套的湿度检测仪未运行;在线站房存放的标气均已过期,确认群众举报问题属实。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3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以11万元罚款,该公司已不符合纳入巴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条件,并将该公司移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同时在巴州人民政府网予以公示。

【典型意义】

该热力公司因属于民生保障类企业,将其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行非现场监督管理。按照正面清单差异化监管的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对清单内企业采取在线监控、无人机、走行车、电话、网络、微信等方式开展执法监管,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受到信访投诉举报时,会采取必要的现场核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在依法依规查处的同时,将企业移出正面清单。实施清单内企业动态管理,做到守法企业无事不扰、违法企业利剑高悬。加强对正面清单企业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企业环境守法意识,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排污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案例四: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堆放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在2021年自治区兵团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群众反映:“有单位涉嫌非法在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某地堆放炉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独山子区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发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某公司北侧空地有车辆行驶和堆放炉渣的痕迹。执法人员走访调查了周边企业工作人员,并调阅了现场及其周边道路的监控视频,锁定了运输车辆,调阅了车辆过磅单,固定了违法证据,确定了违法行为主体,对违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清了违法事实,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后果,防止了因违法堆放炉渣造成环境污染。

【查处情况】

克拉玛依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的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污染环境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做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停止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千余元,罚款19万余元。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自觉缴纳了罚款和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产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综合利用单位等多个单位,执法人员通过走访周边人员,调阅现场及道路监控,查阅产生炉渣单位的处置合同、拉运磅单,调查询问车辆司机等方法,及时确定了关键证据。为防止污染扩大,执法人员责令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对堆放炉渣的场所进行了清理,防止炉渣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充分体现了“消除污染为先”的工作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