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及时掌握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和动态变化情况,提高我区生态环境保护水平。自治区环科院按照生态环境厅2021年工作要点,根据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环生态〔2020〕72号)和《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0〕73号),对我区28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开展了保护成效评估。

2021年9月至11月,评估组专家赴8个地州对包括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多处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调研,累积行程1.5万公里。评估组专家查阅档案资料数千件,并利用移动终端、高分影像等先进技术手段对自然保护区核心生境进行考察研判,对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实地踏勘。除现场评估外,还综合运用了主要保护对象、生态系统结构、生态系统服务、水环境质量、主要威胁因素、违法违规情况6个方面22个指标对保护区进行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变化综合判定。



结果表明,我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保护成效总体良好,通过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绿盾”专项行动等,保护区内违法违规人为活动得到基本遏制,生态环境变化基本稳定,群众生态环保意识有所提高。大部分保护区管理设施相对完善,基本满足日常管护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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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评估结果也反映出一些共性问题。大部分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不够完善,基础数据薄弱;各部门协作能力、监督监管能力有待加强;科研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存在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