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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的公告
2017-10-17 / :1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管理范围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二、备案管理方式
(一)非涉密建设项目
自治区环保厅已布设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及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对非涉密的建设项目,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备案系统注册及发布网址:
http://124.117.235.200:8021/REG
公示系统网址:
http://124.117.235.200:8021/REG/f/announcement/announcementShow
(二)涉密建设项目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及审核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主页添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系统及公示系统链接,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备案信息不得公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要认真查阅、核对,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后,依照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