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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会员培训部 / 2022-04-26 / :17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Xinjiang Uyghur Autonomous Region Association of Ec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英文缩写为XEEPIA。
第二条 协会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相关专家和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团体会员。本协会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登记,是社会团体法人,是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协会行业管理部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并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生态环保产业政策,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改善环境质量;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积极推进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倡导、规范行业经营秩序,依法依章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为新疆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和环保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会接受行业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第二章 协会的工作定位、职责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定位:在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指导下,宣传介绍国家和新疆生态环保产业战略和政策,构建政府和产业发展的桥梁;构建新疆生态环保产业与国内外沟通的窗口;创建产业相互交流合作的平台;构建新疆生态环保行业大数据与信息化平台,通过信息透明机制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秩序与环境,积累传承行业成长经验,对全区环境保护产业进行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数字化的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 协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等的研究和制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新变化与跟踪执行效果;
(二)创建行业协会网,开启环保企业问题投诉窗口;创建环保行业与政府对话机制,协助政府制定合理的产业发展机制,协调环保企业与政府关系;向政府推送行业环保信息简报;召开行业技术市场政策交流会议;
(三)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开展环保行业标准的制定、经验交流;定期推行环保行业达标上岗认证和培训活动;出版行业标准应用经验内部交流材料;
(四)推动新疆生态环保产业科学技术进步,开展自治区内、自治区与各省间、国际行业环保技术交流。组织重点技术引进与攻关,解决突出环境难题;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举办生态环保产业技术交流培训班,组织我区的环保科技信息交流,向生态环保产业单位和环保产品、技术用户推广新技术、新产品;
(五)创建环保行业互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动环保数据的专业化、标准化、数字化标准制定;推广环保行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应用,提高环保精度和效率;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保护生态环保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协助政府打击生态环保产业里的伪劣假冒产品;
(八)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能力等级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构建行业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自律性管理制度,推行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规范生态环保产业市场;
(九)举办技术、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推荐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设备(产品),接受委托组织技术评估鉴定;推荐评选环境保护产业骨干企业;协助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登记服务;为培育名牌产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十)开展本行业国际及港澳台交流与合作;承担政府委托的双边及多边环保合作项目;为自治区内外企业提供对接和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企业参加区外展览、考察、培训等活动;
(十一)受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的委托,承办与生态环保产业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在自治区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环保从业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提出申请,履行入会手续,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单位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参加本协会的单位(个人),其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财务关系等均不变动。
第十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热心环境保护事业,承认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有关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生态环保从业人士。1、拥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个人提出入会申请(在职人员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4、经10个以上会员(团体会员)代表书面推荐或经3个以上理事(理事单位)或1个以上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书面推荐;
5、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6、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团体会员
1、拥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从事污染治理服务的单位,包括:污染治理设施工程设计、承建、运营、在线监测等服务的单位;
4、环保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环保设备、药剂生产经营单位;
5、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与评估、环境监理、环境监测、环保工程验收监测与调查、清洁生产审核、节能评估、碳减排、碳资产管理、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友好产品认证等单位;;
6、环境友好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节能产品、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生态农业(有机产品)等生产经营单位;
7、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荒漠化防治的单位;
8、从事环保产业投资、环保技术研究开发的单位;
9、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的地方社会团体和行业性社会团体;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单位;
10、致力于为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提供服务、宣传等工作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和建议权;
(三)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可能的帮助;
(四)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有关科技信息与资料;
(五)有权要求协会提供技术指导和其它服务;
(六)有退出协会的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
(二)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安排的任务,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如实地反映单位开展环保产业的活动情况,协助同行业解决生产中的难题;
(四)积极支持协会、会员之间团结协作,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
(五)支持协会开展的环保产业发展信息的调研、调查、统计工作;
(六)遵守行业规范、行业公约。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对申请进行审核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通知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协会备案后即注销会籍;对于自行转产、破产、被依法撤销的单位或不履行义务者以及个人严重违法者,按自动退会处理;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经秘书处讨论决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产生办法;
(六)选举或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过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我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我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我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若有特殊情况,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