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Information Center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电话:
0991-4165463
0991-4165461
0991-4165486
邮箱:
XEEPIA@163.COM
地址:
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新疆生态环境厅 / 2023-03-17 / :37
为进一步持续深入规范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作用,引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整理了5起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巴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2日、1月19日巴州环境监测站对巴州某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执法监测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氨氮数据超标,与其上传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相差较大。2021年1月21日,巴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巴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穿墙后插入地下约80cm*80cm*80cm水泥池内50L的水桶内,用水桶内低于排放标准自制水样替代其生产废水进行监测并上传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2021年2月2日,巴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巴州公安局,1名涉案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巴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16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62万余元。
【启示意义】
充分利用污染源监控平台与比对监测等手段查处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隐蔽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可疑数据,锁定违法问题线索,通过突击现场检查,及时固定证据,形成了“自动监测 执法监测”组合拳,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二:克拉玛依市某环保工程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废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3日,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区分局接到举报,反映:“在克独公路旁两处戈壁空地,有人倾倒工业固废。”
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发现现场倾倒物为胶管、除尘滤芯、防渗膜等工业固体废物。因周边人烟稀少、没有可供调阅的摄像头,执法人员尝试从杂乱的废弃物中搜索线索,最终在倾倒物中发现印有某环保工程公司字样的单据1份。针对这一关键线索,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最终查证上述工业固废为某环保工程公司违法倾倒,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该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倾倒的工业固废进行妥善处理,经过磅称重共清理工业固废200公斤,处置费用共计1380元。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1万余元。
案件办理完成后,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并依据《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举报人五百元奖励。
【启示意义】
在戈壁随意倾倒固废,违法行为极难发现,发现后违法行为人也难以确定,该案通过群众举报,执法人员执着溯源,依法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
该案是《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实施以来首例有奖举报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群众权益,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大格局。
案例三:克拉玛依区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克白路沿线采取无人机巡航的方式检查时,发现某建材公司厂区中间区域砂土未覆盖,在完成巡航拍照、视频取证后,执法人员对该建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查证该厂区中部的水洗砂物料未覆盖。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对厂区内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并向该公司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万余元。
【启示意义】
本案是克拉玛依市首例无人机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首次飞行”让执法人员开阔眼界,了解无人机的机动巡航优势,强化科技手段运用,积极推广无人机巡查执法,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固定违法行为证据,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置率,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撑,实现严格执法、精准执法。
案例四:哈密市某企业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5日,哈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某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全厂共设置20个有组织废气排口,与企业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中登记的12个排污口不符,且该企业排污口设置不规范,未设置标志牌和监测平台。
该企业有组织废气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数量不符,且排污口设置不规范的情形。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查处情况】
该企业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排污单位应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载量权实施办法》,对该企业组织废气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一致,排放口设置不规范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2万余元。
【启示意义】
依法打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违法行为,不仅可以有效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有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同时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规范化、程序化的法律制度,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行,有利于提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
案例五:克拉玛依市某公司防腐厂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8日,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克拉玛依市某公司防腐厂进行检查时,该公司防腐厂工作人员未能向执法人员出示排污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防腐厂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行为。通过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公开端发现该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排污许可证上没有该公司防腐厂的排污许可内容。
据调查,该防腐厂使用的胶粘剂为有机溶剂,年用量为80吨。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序号81中的规定,明确了该公司防腐厂排污许可应当实行简化管理;同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该公司防腐厂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防腐厂在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0余万元。
【启示意义】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同一企业不同经营场所应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是环境管理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具体体现,纠正企业在排污许可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能够有效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并且能够提升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