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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典型案例
新疆生态环境厅 / 2023-04-10 / :44
为进一步持续深入规范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作用,引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整理了3起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谢某、刘某在自然保护区违法开采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哈密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哈密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保护区“6.3”盗采案件情况的函》,反映有人在新疆罗布泊野骆驼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矿和采石。2021年6月10日,哈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谢某和刘某在未取得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非法进入新疆罗布泊野骆驼自然保护区,在通往某矿区的金矿点利用挖掘机在废弃矿坑内及周边开采矿石,在该地开采矿石约50吨。该开采点矿坑深度约6米,宽度约10米,长度约20米,成不规则矩形,坑内有大量呈现灰白色碎矿石,周边及上方堆存大量的碎石及沙子,有明显的开挖及土石剥离痕迹。谢某、刘某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哈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对金矿开采点现场进行拍照和录像,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查处情况】
当事人谢某和刘某在自然保护区内开矿和采石造成生态破坏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7月针对当事人谢某和刘某在自然保护区内开矿和采石造成生态破坏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谢某、刘某停止违反行为,限期3个月恢复原状;并于2021年8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谢某、刘某分别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2021年9月,哈密市生态环境局对谢某、刘某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后督察,采矿点违法开采过程中形成的矿坑已填平并恢复。
由于当事人谢某、刘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3月,哈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两位当事人分别下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并向谢某、刘某分别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当事人谢某,刘某均于2022年3月足额缴纳罚款。
【启示意义】
1.本案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执法改革后,哈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办的首例划转职能案件。在案件办理中,哈密市生态环境部门与林草部门紧密协作,及时沟通,移交问题线索及证据,为生态环境部门与林草及其他多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联动提供有力实践,是对改革移交执法事项执行的有力探索,为多部门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制度出台提供科学参考。
2.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法律明令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履行义务,在自然保护区内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坚守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绿色发展的理念。
案例二: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巴州生态环境局对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中发现,新疆乌尉公路某标段项目经理部1#场站将约200立方米废沥青路面(原315国道拆除的沥青路面)回填至1#场站西南侧约20米的一处自然坑内,还将约100立方米废沥青路面用于1#场站北侧作业区回填(上述区域均位于国家级野骆驼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未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路基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固体垃圾应运送至符合环保要求的弃土场深埋,并用戈壁料覆盖)。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巴州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于2021年12月22日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20万元罚款,该单位已执行完毕。
2022年3月11日,巴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国交建新疆乌尉公路某标段项目现场进行后督察,建设单位已将废沥青路面等建筑垃圾运送至合规弃土场按标准处置,建设项目破坏场地已全部平整恢复原貌。
【启示意义】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推进生态文明、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确保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效举措。
2.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项目建设,必须执行更加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不仅应当依法行政处罚,还将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整改前
整改后
案例三:新疆巴州查处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矿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周某在野骆驼保护区内组织人员、机械违规开采矿石,无法出具主管部门许可手续,涉嫌违法,执法人员当即开展现场勘查,对周某开采矿石所用设备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经查,周某在未办理任何开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18日租用3台挖掘机、1台破碎机和4名施工人员在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巴什考贡区域内违规开采矿石。2021年10月12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指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管辖。
【查处情况】
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巴州生态环境局对周某处以1万元罚款。周某的罚款已于2021年11月13日缴纳完毕。
【启示意义】
严格贯彻落实《联动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要求,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沟通对接和合作,充分利用部门联动机制在调查取证方面密切配合,为后期立案查处奠定了扎实的证据基础。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属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的违法问题,为自治区内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划转执法事项的执法检查,与其他部门协调联动提供了经验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