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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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办法(试行)
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 2023-07-05 / :27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办法(试行)
(2023年3月2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推动我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效,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针对本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既定的指标和程序,对会员单位提供环境污染治理总承包服务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信。本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按工程内容划分为六个方面,具体证书类别、业务范围的选择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类别划分》(附件1)。
(一)水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中水回用等工程的总承包能力。
(二)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包括锅炉烟气治理、工业炉窑烟气治理、油烟气雾治理、有机废气治理等工程的总承包能力。
(三)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一般工业固体物处理与利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的总承包能力。
(四)物理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噪声、震动、电磁污染治理等工程的总承包能力。
(五)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水体修复、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修复、湿地修复、矿山修复等工程的总承包能力。
(六)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工程: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自动监控系统、大气污染治理工程自动监控系统等工程的总承包能力。
第四条 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等级分为:分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总承包能力评价证书各等级对应的总承包能力:
(一)一级:具备承担证书业务范围内各种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的能力。
(二)二级:具备承担证书业务范围内中型以下(含中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的能力。
(三)三级:具备承担证书业务范围内小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的能力。
工程规模划分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指标》(附件2)。
第二章 评价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具有与环境污染治理活动相适应的办公场地、技术装备、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管控能力。
(三)具有相应数量的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至少涵盖:工艺、电气、结构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良好信用,三年内无不良记录,未被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和处罚。
第七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建设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和质量、安全管理、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相关的制度文件;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八)近两年财务报表(四表一注)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等复印件;
(十)近三年工程业绩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合同、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用户意见。
(十一)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单位行业自律承诺书(附件4),企业获得的有关资质、荣誉、资信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等。
第八条 能力评价的内容包括质量管理、施工能力、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四个方面。各专业类别、各级别的评价指标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指标》(附件2)。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协会每年组织两次能力评价申报工作,每批次申报前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发放申报通知。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将申报材料(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递交本会。协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型式审查的单位,安排专家现场核查;对未通过型式审查的单位,将具体原因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应成立现场核查组,邀请3-5名技术专家及相关人员核查申报材料的符合性以及总承包项目现场的管理情况,按照能力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第十二条 本会对通过能力评价的单位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核发证书;对现场核查不够规范或记录不够完整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通过的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证书;对未通过的单位,告知理由。
第四章 证书有效性保持
第十三条 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应向发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单位行业自律承诺书》(附件4),在服务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保证相关工作正常开展,遵守自律约定。
第十五条 本会对持证单位实行年检制度,主要对是否符合证书标准和条件,是否有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应在每年规定年检时间内向本会提交《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年度报告表》(附件5)。本会根据持证单位上一年的服务情况,抽查部分持证单位的项目现场,最终根据提交的能力评价年度报告表和现场抽查情况,对持证单位做出年检结论,年检通过后加盖年检印章,未经年检证书无效。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三个月内提交《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6),及时办理总承包能力评价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本会提出证书延续申请,经重新核准后予以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符合申报要求的换发新证书。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一经核实,本会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公开通报或取消证书资格。被取消证书资格的单位,自证书资格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能重新申请能力评价。
(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能力评价证书的;
(三)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业务的;
(四)因工程设计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污染物排放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五)不按照要求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六)在取得证书和年检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七)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技术人员流失等因素导致服务能力降低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能力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能力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参与能力评价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有义务为申请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随意修改申请单位评价级别,不得纵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对在能力评价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将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能力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申请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经过能力评价获得证书后,须自觉接受发证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能力评价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评价费用。评价所产生的评审费、现场核查所需的差旅费等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类别划分.docx
附件: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指标.docx
附件:附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docx
附件:附件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单位行业自律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