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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第三批典型案例
新疆生态环境厅 / 2023-07-20 / :47
为持续深入规范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作用,引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整理了4起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乌鲁木齐市市民举报“某汽修店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奖励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市民举报称:“位于天山区某小区楼下的汽车修理店,喷漆作业时产生异味扰民”。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的汽车修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汽车修理店在汽车喷漆过程中未开启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一体机,致使油漆异味影响周边环境,居民举报情况属实。
【查处情况】
该汽车修理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载量权实施办法》,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汽车修理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汽车修理店处以罚款7830元。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根据《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市民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属实,此案符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向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金500元。
【启示意义】
个体工商户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点多、面广且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不确定监管难度大的特点。环境违法问题线索有奖举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不仅便于执法人员精准高效地查处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有助于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经营,扛起生态环保责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获得感。
案例二:昌吉州呼图壁县某化工企业超总量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推送的问题线索,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对呼图壁县某化工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通过查阅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和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该化工企业2022年度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为1.61吨,但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的2022年度执行报告中显示氮氧化物年度排放量为1.65吨,涉嫌超总量排污。
经进一步查实,该化工企业共有3台6蒸吨的天然气锅炉,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无法直接确定污染物年度排放量,需通过产排污系数计算方式核实其氮氧化物年度排放量。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化工企业天然气购进、消费与库存报表等信息,并根据对应执行标准中的排污系数,核算确定了该化工企业2022年度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为1.73吨,超过了排污许可证中许可排放量1.61吨,证实其存在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向该化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万元。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并根据相关标准核算排污总量,确定当事人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违法的案件较为少见。近年来,昌吉州高度重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监管方式的运用,不断探索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监管制度的最大效能,通过“以案示法”,将有力警示排污单位合法经营,担负其自身环保主体责任,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基础。
案例三:昌吉州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根据污染源双随机抽查工作安排,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脱硫脱硝水泵未正常运转,脱硫塔出水口未见脱硫脱硝浆液流出,脱硫脱硝循环池内的液体清澈,脱硫脱硝液未进行循环。
通过对脱硫脱硝DCS系统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查,发现脱硫脱硝加药泵处于关闭状态,电压电流均为零,现场书面运行记录却记载为“正常”。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脱硫脱硝DCS系统近一个月的运行曲线,发现数据显示为停运状态。现场勘察情况及收集的证据证明,企业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向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1万余元,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启示意义】
2023年自治区将推进“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列入十大民生实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深入,但个别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仍就淡薄。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远程数据综合分析和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固定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证据,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打消企业通过违法获益的侥幸心理,倒逼企业担起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四:吐鲁番市某生物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移送拘留案
【案情简介】
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信访投诉称:“某生物公司通过渗坑排放含酸废水。”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经查,该企业生产废水为含酸废水,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有一套全自动含酸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为20吨/小时,废水处理后循环利用。2022年3月该企业含酸废水处理设施PLC主控设备和进水管道故障导致停产,同年4月,在未修复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该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并设置一根约30米暗管延伸至厂区内南侧一低洼处排放废水。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针对企业暗管废水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对该公司暗管及生产用配电设施进行了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向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40余万元并责令停产整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局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进行了行政拘留。
同时,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启动了生态损害赔偿程序,查明该公司为唯一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方,破坏面积约70余平方米。该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程度较小。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及调查评估情况,吐鲁番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和该公司法人代表召开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经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资金50余万元,依照《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及自治区生态修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由赔偿义务人委托第三方实施修复治理。
【典型意义】
本案办理过程中采用了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停产整治等两种以上强制措施,对突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打出了严惩“组合拳”,及时查封有效制止了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最大限度降低环境破坏程度,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推动生态环境损害的治理,最终达到了严惩违法行为治理损害问题,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