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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关于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申报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的通知
2017-07-20 / :24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各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
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6〕389号)有关“可委托有相应监测能力的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对机组排放情况进行评估监测”的规定,为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环境监(检)测力量参与我区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评估监测工作,有效解决环境监测市场供需矛盾,我厅制定印发《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申报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指南》,请参照执行。
附件: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申报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指南.doc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