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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第五批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领域)
新疆生态环境厅 / 2023-10-07 / :40
近年来,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帮助排污企业蒙混“过关”,严重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行为,持续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将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办理的4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塔城地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8日,群众举报塔城地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篡改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使排放不合格客车通过机动车排放检测。根据该举报线索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检测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调取该公司机动车检测档案,该公司检验原始数据显示:19辆小型客车碳氢化合物超标1至5倍、氮氧化物超标3至8倍。但该公司出具的盖有CMA检验章的检验报告却显示:上述19辆小型客车排放检测结果为合格。经调取视频监控、对相关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共篡改了19辆小型客车的排放检测数据,出具了19份虚假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每辆小型客车收取检测费用80元,违法所得共计1520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篡改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出具19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经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28.2万元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520元,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直接影响空气质量。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为机动车尾气排放的重要“关口”,在检测过程弄虚作假,任由超标排放车辆“带病”上路,势必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危害。生态环境部门借助结合视频监控等多种手段查找弄虚作假痕迹,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规范检测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案例二:塔城地区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伪造原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由该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废水在线监测设施比对报告中,采样时间与厂区内视频监控中采样人员离开厂区时间不符。
通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该公司在此次检测过程中,仅采样一组水样进行检测,根据所采水样检测数据,伪造、变造3组原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伪造、变造原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之规定,和第二款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之规定。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塔城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
【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环境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严重扰乱了正常环境监管工作。该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在日常监管执法中,通过监控视频发现线索锁定违法行为,丰富了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手段,为发现检测检验报告造假现象拓宽了途径。
案例三:乌鲁木齐市某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0日,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天山区分局执法人员在交叉执法中对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辖区内沈阳街某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期间,通过现场勘察、调取视频监控、查阅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发现该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4月份有组织废气监测报告中存在采样时间与实际采样时间不符、报告中采样人员人数与实际采样人员不符、检测数据严重不实等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之规定,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向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致函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线索后,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有利于形成部门之间联动合力,加强日常环境管理、规范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形成威慑作用。
案例四:新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对伊犁某医院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未依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过程中存在漏项。执法人员以此线索为突破口进一步深挖,发现该医院委托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新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位于600余公里外的乌鲁木齐市,但是其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9日、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8日出具的4份废水检测报告,采样记录单均没有详细的运输记录,且样品均为当日送达。根据这一有违常理的问题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对照记录单的采样时间调取排污口监控视频,发现对应时间内无任何采样影像,确定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经过调查、固定证据后,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2023年5月23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对新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执法工作的基本保障,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应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是生态环境执法的重点方向,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敢于动真碰硬,深挖线索,积极探索解决办法,主动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会商案情,移交问题线索和证据材料,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第三方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