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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关于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公告

新疆生态环境厅 / 2024-11-26 / :54

根据自治区气象、环境监测部门预测和专家会商,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于11月27日20:00启动“乌—昌—石”区域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1月27日800启动“奎—独—乌”区域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

一、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一)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缩短户外工作时间。

3.中小学、幼儿园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

4.重污染天气期间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各县(市、区)、兵团团场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县(市、区和兵团团场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采取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停产、降低装载量/装载频次、停用国IV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等措施。钢铁行业的焦炉、转炉、电炉、烧结机、球团、石灰窑工段,焦化行业的焦炉,石化行业的炼油系列常减压蒸馏生产负荷、化工行业乙烯装置生产负荷、储罐周转量和周转频次、装载量、装载频次,煤制氮肥行业的新型煤气化工艺、固定床常压间歇煤气化,电解铝行业的电解槽、火法碳渣处理线、脱硫系统大修、铝灰炒灰工段,氧化铝行业的熟料烧成和焙烧工段,其他冶金行业的熔炼炉、回转窑、多膛炉和冶炼系统等行业/工段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实施限产停产、停用国IV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小微涉气企业停用国IV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3.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停止露天作业。

4.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二、启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二)倡议性减排措施

1.建议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

2.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县(市、区)和兵团团场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各行业/工段限产、停产力度。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IV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绩效分级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要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完善监管监控体系。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