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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新疆兵团陆生野生动物伤人损物可申请补偿
中国环境APP / 2025-02-11 / :22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日前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和牲畜及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工作。
《办法》明确,今后在兵团管辖区域内,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野猪等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统称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申请补偿。
依据《办法》,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可申请补偿的四种情形包括:对从事正常生产生活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造成较大程度损毁的;对在依法划定的可以放牧或圈养区域内放牧或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依法应当补偿的情形。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不予补偿情形,包括主动攻击或故意伤害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或者违法进入自然保护区、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外种植的农作物等。
《办法》提出,兵团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和牲畜受损的补偿费用由兵团、师市、团场三级共同负担。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及误工费,误工费按照兵团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造成人员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偿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偿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兵团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造成农作物损失,按上年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40%补偿;造成牲畜死亡的,按当地市场价格的60%补偿;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价值的50%进行补偿,全部由师承担。
除此之外,《办法》还强调各师市、团镇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职工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包括以警示牌、宣传手册、电视报刊等形式开展宣传,在陆生野生动物频繁出没的地区加强巡护,加固围栏和牲畜圈舍抵御袭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