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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以法治力量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

法治日报 / 2025-08-19 / :34

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二十周年,也是我国启动国家公园体制改革十周年。十年砥砺,山河为证:南疆雨林,猿啼入韵;北国雪岭,虎啸生风;巴蜀竹海,熊猫隐翠;三江源头,千湖复春。一幅幅天人和谐、万物共生的壮美画卷,正是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最有力印证,也是对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伟大成就的最生动诠释。

“两山”理念作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理念,是我们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南,深刻揭示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内在统一性,在实践中展现出改进现实、推动变革的澎湃伟力,并于“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这一重大任务上得到最直接深刻的体现。深入剖析“两山”理念如何具体指导生态保护和修复实践,对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两山”理念的提出首先带来的是一场关于生态保护和修复的认识论革命。它从本质上扭转了长期存在的发展与保护相对立的思维定式。过去,一些地方在发展过程中,将生态保护视为经济增长的包袱,导致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持续恶化等严重问题。“两山”理念则高瞻远瞩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由此完成从被动“成本”到主动“投资”的认知转变,并被赋予服务国家发展全局的战略意义。

思想的深刻变革,必然要求制度的刚性支撑。“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这为“两山”理念的实践转化奠定法治根基,我国的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制度化新阶段。在此指引下,蕴含整体系统观视角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成为核心实践方略。这一方略要求必须摒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碎片化治理,将生态系统视为一个生命共同体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

近年来,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流域性专门法律的出台,正是系统治理思想在法治层面的集中体现。这些法律不局限于单一污染源的治理,而是着眼于整个流域生态系统的健康与稳定,为大江大河的休养生息和功能恢复构筑起坚实的法治屏障。要真正落实这种宏观的系统治理,必须牢牢抓住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这个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少数”。不久前,中办、国办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搭建起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责任体系,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求“管发展必须抓环保、管生产必须抓环保、管行业必须抓环保”,进一步压实各级领导干部在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中的法律责任。

如果说宏观层面的系统治理明确了“保什么”和“怎么保”的顶层设计,那么在具体执行层面,法治创新则为“如何保得好”提供有效工具。其一,在司法审判功能延伸层面,创新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以“谁破坏、谁修复”为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环境司法从传统的“以罚代偿”模式向“惩罚、赔偿与修复并重”的新范式转型。各地司法机关通过创造性地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役代偿”等多元化的责任承担方式,将法律裁判的终点从惩罚破坏者延伸到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此类司法创新不仅直接弥补了环境的实际损害,更能通过破坏者的亲身参与,起到更深刻的警示教育作用,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统一。

其二,在经济激励机制创新层面,为破解“利用者受益、保护者吃亏”的长期难题,具有创设性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应运而生。去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正是将“受益者付费、保护者获偿”的核心理念从政策倡导全面提升为法律制度的关键举措。该条例系统规定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多元化路径,为各类补偿方式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这一机制旨在将生态保护的成效精准地转化为可预期的经济收益,从而深刻调和保护与发展的利益冲突,并以制度的确定性激发全社会的保护动力,让守护绿水青山成为价值明晰的自觉行动。

在“两山”理念的科学指引下,我国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不断优化进步。在这个过程中,法治始终是贯穿其中的核心驱动力。值得关注的是,今年公布的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在生态保护编中设置“生态修复”专章,正是对过往探索成果的系统性集成与法典化升华。但这并非终点,而是新的起点。面向未来,法治既要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立规矩、明底线”,更要以精细的制度设计在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之间“搭桥梁、赋动能”,最终构建起保护与发展相互促进的内生动力机制,为“两山”理念在新时代的壮阔实践中筑起更为坚实的法治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