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联系方式:0991-4165463 | 0991-4165461 | 0991-4165486     微信公众号   个人中心
资讯中心

Information Center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电话:

0991-4165463

0991-4165461

0991-4165486

地址:

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我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有了“硬约束”,这些破坏行为明确禁止

中国环境APP / 2025-09-02 / :44

近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围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从划定、管控、保护、优化调整到质量建设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其中多项内容与生态环保工作紧密相关,在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同时,为生态保护与农田利用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

禁止破坏生态的占用行为

在红线调整层面,《办法》着重强调,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调整过程中,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在用途管控层面,《办法》明确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

此前,一些地方曾出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打造景观湖、建设城市绿化带,种植观赏植物的情况。这些行为会导致耕地面积减少,原有农田的水土保持、生物栖息等生态功能受损。

同时,堆放固体废弃物、填埋垃圾行为也被严令禁止。固体废弃物和垃圾中的有害物质会渗入土壤,污染农田,影响农作物生长,破坏土壤生态环境。此类行为还可能导致土壤板结、肥力下降,使永久基本农田失去稳定的生产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依法可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设立矿业权的情况,《办法》明确要求,需满足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的条件。

对于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前已设立的非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包括地热、矿泉水等),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允许在落实保护性开采措施前提下,采取井下方式开采。

此外,《办法》涵盖了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为打击各类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的行径织密了法网,确保农田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储备区划定优先纳入“水土条件好”耕地

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在解读《办法》时表示,《办法》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有关规定。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调整的主要补划来源。划定过程中,“具有良好水资源与水土保持条件的耕地”被优先考虑。

良好的水资源保障了农田灌溉需求,稳定的水土保持条件则防止了水土流失,维持土壤肥力,为农作物生长创造优良环境。这类耕地本身生态基础良好,能有效减少农业生产对外部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将其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当面临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或红线优化调整时,可提供生态适宜的耕地来源,确保补划后的永久基本农田依然具备较高生态质量与生产能力。

在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提升方面,《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多项生态举措。

其中,耕地有机质提升、保护性耕作、退化耕地治理、黑土地保护等工作成为重点方向。通过工程、生物、农艺等综合措施,改善土壤结构,保护土壤生物多样性,治理退化的永久基本农田,为农作物生长营造更有利的土壤环境。

调出“不适宜”耕地,严守调整程序

在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方面,《办法》确立“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的原则,逐步提高永久基本农田中优质耕地比例。这意味着在对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时,生态因素被摆在重要位置。

《办法》指出,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可将位于生态脆弱地区、地下水超采区、河湖管理范围内,以及列入严格管控类且无法恢复治理的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从永久基本农田中调出。

针对特殊情形,《办法》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优化调整程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承担战略任务的重要功能平台、重大生态建设项目,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施的重大居民迁建工程等,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拟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后,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进行优化调整。

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在牢牢守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擅自突破随意调整的前提下,遵循农业生产和耕地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客观规律,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优进劣出”的管理机制,以确保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至名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