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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以高水平监测更好服务“三个治污”

中国环境报 / 2025-09-02 / :40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也是支撑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力量。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新形势下,要更加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高污染防治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新形势下,为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水平,服务于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着力提高监测数据“真准全快新”,支撑精准治污。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有了明显提升。为进一步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应积极推动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普及和应用,完善对监测机构内部质量管理全过程追溯能力,推动统一联网、统一抽查、统一监管,为实现对监测机构监测活动进行全要素、全方位、全过程的常态化动态监管打下基础。

随着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步入精细化管理阶段,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更加注重深化监测数据应用,提升监测数据对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支撑能力。监测技术人员要尽快转型,从过去主要关注监测数据质量转向监测数据质量与监测数据应用并重,更加注重监测数据的深度挖掘和深化应用,强化生态环境监测在精准治污中的核心支撑能力。

二是大力加快监测体系数智化转型,引领科学治污。生态环境监测数智化转型是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也是对生态环境监测的整体性转变、全方位赋能和革命性重塑。应按照《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加速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数智化转型,进一步推动现代化监测体系建设。

应当依托人工智能、监测信息云平台、感知技术等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装备信息化,有效提高智能化监测运行效率,并加速推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监测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的自动化、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全面覆盖生态质量、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的高水平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加快推进由污染源现状监测向污染物排放精准溯源监测的转变,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水平和污染成因分析能力。

充分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前沿技术,建立与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深度融合的业务化信息系统,推动实现生态环境灵活感知、提前预警、综合研判、智慧决策,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在科学治污中的引领能力。

三是不断夯实法律法规基础,服务依法治污。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坚实保障。为提升监测数据服务依法治污的效能,应尽快明确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从国家层面看,目前仅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可直接用于行政执法。因此,应尽快明确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加快推进非现场执法,提升自动监测数据在排污单位排污监管中的效能。

社会监测机构是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重要监测力量,从业人员众多且承担了大量服务于生态环境管理的委托监测任务。然而,目前社会监测机构产生的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国家层面尚未明确是否可直接用于行政处罚。应尽快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这类监测数据在生态环境执法中的作用,切实发挥好社会监测力量在生态环境管理中的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