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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水源保护与采矿权冲突何解?典型案例给出答案
中国环境APP / 2025-09-17 / :45
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10个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此举旨在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贯彻实施,促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彰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使命担当。
其中,两起典型案例引人关注:一是因水源保护区调整导致采矿权无法延续,法院判决政府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二是企业基于对政府会议纪要的信赖实施停产准备,法院推动行政机关履行承诺并促成企业转型升级。
水源保护与矿业权冲突?依法合理补偿
因水源保护区调整导致采矿权无法延续或需退出的,是否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典型案例“某矿业公司诉贵州省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给出了答案。
据悉,某矿业公司取得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在申请案涉采矿许可证过程中,某县人民政府曾向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去函表示,案涉铁矿采矿权矿区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符合《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
2020年10月,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告知某矿业公司,其采矿区范围与调整后的某二级提灌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某矿业公司因采矿区与水源保护区重叠,不能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请求某县人民政府解决。
2021年3月,某矿业公司在政府要求下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并通过验收。同年12月,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评估,确认采矿权价值563.70万元,矿山资产527.79万元。某矿业公司据此申请补偿1091.49万元,但县政府长期未予答复,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矿业公司的损失是否属于合法权益,政府是否应当予以补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水源保护区依法调整导致采矿权无法延续,矿业权人基于合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应获得合理补偿。补偿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基础设施投入等直接成本,一般不包含预期收益等间接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县政府补偿该公司583万余元及利息。
该案体现了对依法取得矿业权的平等保护,是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实践。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矿产资源法》进一步明确,国家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聚焦实质诉求,查明实际损失与因果关系,明确责任主体与补偿标准,尽可能作出具体履行判决,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
政府会议纪要不履行?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另一起典型案例“某机械公司诉浙江省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会议纪要案”,则聚焦于政府承诺的履行问题。
某机械公司是一家传统铸造企业,在地方政府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背景下,市经信局多次与其沟通产能置换事宜,并承诺参照当地支持小铸造企业转型升级政策给予设备补偿。2023年4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方案,并形成正式会议纪要,明确将对企业进行一次性补偿。
基于对该会议纪要的信赖,企业随即启动停产程序:遣散员工、拆除设备、中断供应链,全面为转型做准备。然而,不久后,因政策调整,经信局单方面暂停置换工作,拒绝履行补偿承诺。
某机械公司认为,其已为产能置换做好前期准备,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未履行会议纪要确定的职责给其造成重大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继续履行案涉会议纪要确定的义务,并对企业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指出,在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充分保护民营企业的信赖利益。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允诺后,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处分,该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关注民营企业核心需求,立足区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之大局,主动担当作为,以出具协调化解建议函的方式提出具体的实质化解方案。
最终,在法院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经信局牵头为企业提供转产政策支持,帮助企业实现绿色转型。截至2024年1月,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企业成功转产,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