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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 / 2025-09-19 / :37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规范性文件《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清单》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效益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清单》的制定背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相关要求,建设项目发生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文件经批准后方可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当前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尚未制定重大变动清单,为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健全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评制度体系,规范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加强与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制度有效衔接,我部制定了该《清单》。
问:《清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清单》明确给出了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判定条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项目性质,由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变更为其他类别建设项目;二是项目地点,建设项目重新选址或者调整辐射工作场所位置(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调整后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环境保护目标;三是项目规模,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类别升高,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级别升高,放射源的总活度或数量、射线装置的额定功率或输出剂量率或中子产生率、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增加50%及以上,增加新的辐射工作场所;四是项目工艺,生产工艺或使用方式变化导致不利影响加重,含主要工艺装置、配套设备及放射性三废处理设施任何一项变化;五是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辐射安全措施改变导致不利影响加重,辐射安全联锁系统的联锁方式和逻辑发生改变导致联锁功能减弱,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和布局变化导致增加控制区,新增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口或气载流出物排放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