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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以税收调节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中国环境APP / 2025-10-11 / :109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正草案将挥发性有机物全部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同时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先授权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全面推开。这不仅是税基的简单扩范围,更有利于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挥发性有机物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来源,可引发雾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目前可检测的挥发性有机物已有300多种,主要包括酯类、醛类、烃类等物质。2016年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时,遵循“税负平移”原则,仅将之前已征收排污费的苯、甲醛等18种挥发性有机物改征环境保护税。

挥发性有机物(VOCs)与氮氧化物是PM2.5和臭氧共同的关键前体物,其复杂的耦合关系导致了典型的复合型大气污染。过去仅对少量VOCs种类纳入征税的“清单式”管理,难以应对当前污染的复杂性。此次修正草案旨在将所有VOCs纳入税收调节手段,体现了我国环境治理正在向主动预防、源头控制的系统性思维转变。全面覆盖所有VOCs,旨在构建一个更严密、更公平的法律约束网络,确保所有排放行为都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从而真正实现污染外部成本的内部化,为绿色、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奠定基础。

面对VOCs治理“源头多、环节多、核算难”的复杂性,修正草案坚持务实的立法智慧,选择授权国务院对排放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的渐进式征收路径。既严格遵循了“税收法定”原则,又为应对监测、核算、征管等方面的挑战预留了宝贵的政策探索空间。通过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完善机制,体现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适应性治理理念,确保最终形成的制度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将VOCs全面纳入征收范围,也是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关键一步。其显著增强了环境保护税作为专门性环境税种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功能,使其在应对复合型大气污染时发挥更大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税征改革将深刻影响企业环境行为。当污染物排放被清晰标价,污染就从模糊的社会成本转变为企业明确的财务成本,将形成强大倒逼机制,激发企业在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环节进行技术创新和绿色转型的内生动力,推动整个产业体系向更可持续的绿色低碳方向发展。

此外,环保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的特性,使得此次改革具有重塑地方政府激励机制的重要作用,能够促使地方政府更主动地履行监管职责,严格税收征管,推动形成“强化监管—增加税收—增强治理能力—改善环境质量”的良性循环。当然,也要警惕可能出现的“以收代管”风险,通过强化绩效考评、明确资金用途等机制加以防范,并针对VOCs跨区域传输的特性,探索建立区域协同治理机制。

总之,此次修正草案是我国环境治理迈向更科学、更精细、更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它是一项集认知深化、策略调整与机制重构于一体的系统工程,随着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审议通过实施,将对整个社会的绿色转型产生深远影响。期待通过试点探索,使这一制度成为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的有力杠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