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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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 2025-10-23 / :6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25年9月25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暨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区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市场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会员单位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保技术咨询服务业务的能力。
第四条 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类别范围包括:1生态环境规划、政策研究与标准制定、2环境影响评价、3排污许可咨询服务、4环境应急预案、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6其他环保咨询等六个类别。
第五条 能力评价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能力评价不收取评价费用,能力评价由会员单位自愿申报。
第六条 能力评价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临时四种等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协会会员单位;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具备承担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
(五)具有良好信用,三年内无不良记录,未被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和处罚。
第八条 申请能力评价“一级”等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5名与从事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类别相关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高级(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见附件2);
(三)近三年独立承担过两项以上单项合同额不低于50万元的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技术服务,或累计承担项目不少于40项,且累计合同金额累计不低于200万元(见附件2);
(四)具有较强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五)具备健全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申请能力评价“二级”等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8名与从事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类别相关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见附件2);
(三)近三年独立承担过两项以上单项合同额不低于20万元的与申报专业对应的环境保护专项技术服务,或累计承担项目不少于20项,且累计合同金额累计不低于100万元(见附件2);
(四)具备一定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五)具备较为健全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能力评价“三级”等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5名与从事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类别相关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高级(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名,中级(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人员2名(见附件2);
(三)近三年独立承担过两项以上单项合同额不低于5万元的与申报专业对应的环境保护专项技术服务,或累计承担项目不少于10项,且累计合同金额累计不低于50万元(见附件2);
(四)具备满足环保技术咨询服务需要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三级及以上能力评价等级的条件,但尚无环保技术咨询服务业绩的单位可申请“临时”等级。
第三章 申请材料和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协会会员单位证书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近3个月)等复印件;
(六)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方面的管理制度。若通过ISO体系认证,同时提交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能力评价三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单位必须提供近3年相应业绩要求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业绩证明材料。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合同复印件;2、项目完成证明(包含但不限于批复意见、备案回执、项目业主意见)复印件;3、项目业绩成果的封面页、目录页以及签署页复印件;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递交协会,协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齐全、条件合格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告知退回理由;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协会受理申请后按照申报顺序安排现场核查,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协会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证书;
第四章 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正式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协会申请评价证书续证,按要求重新提交申报所需材料。逾期3个月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评价证书自动作废。“临时”等级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协会申请正式评价证书,经评审通过后予以颁发正式评价证书,暂时达不到转正要求的持证单位可申请延长“临时”等级评价证书使用期一年;延期期满后仍达不到转正要求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七条 正式评价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持证单位应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将上一年度有关能力评价条件变化、业绩证明等年检资料及能力评价证书一并报协会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年检;对达不到原条件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等级和专业范围或取消证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评价证书:
(一)“临时”等级评价证书到期延期;
(二)“临时”等级评价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评价证书;
(三)评价证书需要升级或降级,评价范围变更的;
(四)正式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需要变更证书的,向协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附件3);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已取得的能力评价证书(原件);
(四)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明。
第二十条 获得评价证书单位必须签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行业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在环保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法律法规有相关特殊规定的,持证单位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中止使用评价证书或吊销评价证书: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评价证书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评价证书的;
(三)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环保技术咨询服务业务的;
(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出现重大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吊销评价证书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在申请评价证书过程中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