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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关于禁止使用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清洗剂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 / 2025-12-16 / :49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清洗行业含氢氯氟烃淘汰管理计划要求,清洗行业将全面禁止含氢氯氟烃(HCFCs)的使用。为实现议定书规定的目标,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推动行业向低碳环保的技术方向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HCFCs或含有HCFCs的混合溶剂作为清洗剂。生产一次性医疗器械产品,按《关于禁止生产以含氢氯氟烃(HCFCs)为硅油稀释剂或清洗剂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29号)的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适用的清洗剂是指根据国家标准《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中定义的,在工业生产和服务活动中,利用化学溶解、络合、乳化、润湿、渗透、分散、增溶、剥离等原理,去除装置、设备、设施、产品表面的污垢(包括油脂、涂料、油墨、胶质、积碳、粉尘等)而使用的液体化学品或制剂。
三、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清洗行业HCFCs的淘汰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使用HCFCs的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2月9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