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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筑牢监测数据质量防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新规出台
中国环境APP / 2025-12-24 / :60
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以下简称《补充要求<2025年>》),其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并执行,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全国目前共有8600余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新规将通过人员、设备、场地、技术管理等全维度从严管控,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
《补充要求(2025年)》明确指出,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监测机构申请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海水、海洋沉积物、生物、生物体残留、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电离辐射、油气回收等十三个监测类别中任意一个类别检验检测资质时,应具备该监测类别规定的全部基础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能力。
对于监测仪器,《补充要求(2025年)》要求监测机构使用的生态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应符合生态环境监测国家标准和规范,具备防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相关功能。监测机构应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监测过程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管理。
为保障监测工作专业性,《补充要求(2025年)》对人员数量、专业背景、从业经历等作出刚性规定。如监测人员不少于20 人,仅从事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电离辐射、油气回收监测类别的监测机构,监测人员不少于 10 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监测人员总数的25%;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与授权范围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6年以上经历。
记者了解到,按照相关通知规定,首次申请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规定。已取得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在原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可继续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申请扩项、变更时,扩项、变更部分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相应规定;原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复查换证时应满足《补充要求(2025年)》的全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