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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刑事案件中到底怎么落地?

中国环境APP / 2026-04-27 / :10

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办理,涉及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检察、法院等多个部门,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要让追责落到实处、让生态真正得到修复,一套顺畅、高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行刑衔接)机制必不可少。

不少人想问:刑事案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步骤是啥?各部门又是怎么通过行刑衔接机制,把修复和赔偿落到实处的?

刑事案件的损害赔偿目前是个什么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刑事与行政两种法律责任双向转化的情形,这意味着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制可能出现从环境行政违法转向刑事违法再转向行政违法的过程,因此要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双向衔接”。

具体到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主要分两步走:第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后,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会将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案件反向移送给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并将需要补充处以行政责任的案件反向移送回行政执法机关。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调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通常优先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后,再视情况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如果我们发现了案件线索,经过鉴定发现这一案件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那么我们首先要把它移交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后我们再开展损害赔偿的磋商工作。”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姜锡臣介绍,“因为构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我们会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认定,确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了,再开展磋商。”

她进一步介绍,在一般情况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的办理也要遵循诉讼前优先磋商原则,尽量通过协商方式推动生态修复。如果当事人对磋商不配合,那么就会走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检察院确定要提起刑事诉讼的时候,我们会和检察院沟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生态环境部门作为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办案关键:一定要跟检察机关“搭好伙”

很多人好奇:在“从刑事办案程序退回到行政办案程序”的反向衔接中(以下简称行刑反向衔接),证据会不会 “接不上”?

“行刑反向衔接的案子,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调查的细致性是远超于行政机关的,所以很少遇到还需要我们补充调查的情况,我们需要做的可能就是鉴定评估。这类案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其实更大的难点在于,因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没有量刑的同步考虑,所以跟当事人的磋商会比较困难,缺少强制力约束。”江苏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法规标准处处长赵澎湃表示,“但是在具体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即便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部门还是会配合我们的。”

在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检察机关的作用格外突出。

据赵澎湃介绍,在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如果是由公安移送回来的案子,一般直接由行政机关独立进行行政处罚。而当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会针对涉嫌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提出检察意见,并将其移送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一般来说,此时虽然刑事程序已经履行完毕,但对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有效地履行职责,检察机关还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协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在具体协作形式上,检察机关会配合我们开展联合磋商。检察机关退回的案件有时会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在这种情况下,除联合开展磋商以外,检察机关也会协助我们去和相应的部门沟通,推动部门联动开展工作。在修复的方式的选择上和修复工作的组织上,检察院也会全程参与。”赵澎湃说。

“因为刑事案件的公诉部门是检察院,所以我们办案的经验是,一定要强化与检察机关的联动配合。这几年我们和检察机关一直是重大政策联合发文、重大案件联合办理,典型案例联合评选,疑难问题联合推进,所以工作总体还是比较顺利的。”赵澎湃表示。

姜锡臣也表示,为了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合作,一些行政处罚的案子,也会邀请检察机关列席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立法上不像行政处罚那样有清晰、固定的流程,实践中容易出现不够规范严谨的问题。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进来,能够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确保办案更加规范。

为什么当事人愿意赔?因为能影响量刑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就磋商而言,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磋商意愿会更高,因为对当事人来说,刑事处罚产生的负面影响远大于行政处罚,他们盼望通过履行修复责任以减免刑罚。”姜锡臣介绍。

那么,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当事人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磋商、主动开展生态修复,是如何对量刑产生关键影响的?

赵澎湃表示,相较于一般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办案主导权更多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如果双方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生态环境部门会将赔偿义务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况函告检察机关,而这一重要情节,也会被检察机关直接纳入量刑考量范围。

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要保持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和刑事案件办理的同步,尽量要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至迟也要在法院判决之前与当事人达成磋商一致意见,这样才能确保结果的运用。

“这也是刑事案件当事人愿意跟我们磋商的关键。”赵澎湃表示。

他进一步介绍,只要达成了磋商一致,结果运用是没有问题的,因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记者检索相关资料发现,部分地方也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与检察机关的协作。比如上海市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工作规程》,明确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益的刑事案件时,可以依法督促赔偿义务人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并结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赔偿情况提出量刑建议。

一套顺畅的双向行刑衔接机制,正在让“严惩犯罪 + 生态修复”同步实现,也让恢复性司法从理念真正变成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