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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案件情形判定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2026-07-16 / :97

根据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十四家单位《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司法部等十二家单位《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案件情形判定工作,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办案水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起草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案件情形判定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踊跃提出宝贵意见与合理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6年8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建议发送至fgc@sthjt.xianjiang.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损害赔偿”字样。

 

 

 

附件下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案件情形判定规定(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