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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9-04-28 / :61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17年8月11日至9月11日,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区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2018年1月2日反馈了督察意见。2月9日,自治区上报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4月17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了《整改方案》;5月29日,《整改方案》全文向社会公开。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现将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开。

  一、总体情况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陈全国书记多次主持会议听取汇报、提出要求,强调要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强化责任,跟踪问责,兵地联动,公开公示,不折不扣地完成好整改任务。雪克来提·扎克尔主席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统筹、压实责任、强化措施,全力确保如期完成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我区坚持把抓好督察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提出的四个方面问题和五个方面建议,认真对待,全部接受、坚决落实、全面整改。

  根据反馈意见,全区共确定94项整改任务,整改责任单位涉及11个地(州、市)、11个自治区部门和1个国企集团。截至2019年3月底,94项整改任务已完成55项,占总任务的58.5%,完成任务过半。其他整改任务正在按《整改方案》确定的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积极推进。

  通过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更加坚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行动更加自觉,兵地生态环境保护统筹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在做好每一项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的同时,坚持举一反三,在小锅炉关停、非法机井整治、自然保护区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自查自纠力度,一大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得以解决,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局良好,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绿色发展呈现可喜局面。

  一是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牢新发展理念和正确政绩观,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引领发展的新理念深入人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得以确立,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加快形成。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更加明晰。强化兵地“一盘棋”,建立兵地“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的环境保护协同治理体系。强化法律、政策和措施硬约束,自治区层面出台了100多个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文件,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强力推进“铁腕治污”常态化,开展多类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项环境执法行动,生态环境治理的措施更加强劲。三是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有效解决。督察组进驻期间交办我区的2322件群众信访举报件已全部办结,一大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问题得到治理。督察整改期间,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显著加大,一批长期难以解决的环境问题得到了解决,一批长期想办的事情得到了落实。四是绿色发展呈现可喜局面。立足高质量发展,制定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的具体措施,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成效显现。持续推进去产能,2018年全区化解过剩产能钢铁215万吨、煤炭462万吨、焦化387.5万吨、煤电机组133.1万千瓦。水泥、平板玻璃等落后产能全部退出。新动能持续发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加快推进。大力实施旅游兴疆战略,2018年旅游人数突破1.5亿人次、增长40%以上。五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局良好。2018年,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全区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安全可控,一大批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进展顺利,生态系统格局总体稳定,核与辐射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的积极变化。

  二、主要做法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按照全国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工作目标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作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作为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重要手段,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这场硬仗的第一仗,不折不扣抓好整改落实,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以督察整改的实际效果,持续推进美丽新疆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成立了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任组长,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政府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任第一副组长,6位省级领导任副组长,17个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综合协调组、整改督导组、责任追究组、宣传报道组4个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的落实。陈全国同志和雪克来提·扎克尔同志认真落实整改的领导责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亲自把整改工作抓在手上、放在心上,多次调研督导整改情况,指导整改工作。积极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召开高规格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为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定方向、理思路、划重点,传递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新疆的坚强决心,不仅是对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发出的号召和动员,也进一步增强了公众对于改善环境质量的信心。2018年,陈全国同志、雪克来提·扎克尔同志就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后作出121次批示,自治区领导先后主持召开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会议64次,高位推动整改工作。其他省级领导也通过会议、批示、调研督导等方式,按照职责分工亲自安排部署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在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安排部署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部署推进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自治区从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抽调60名干部专职从事督察整改工作,其中,4名厅级干部和30名业务骨干组成整改督导小组,深入整改一线,全力督导,推进整改工作;26名同志作为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集中办公。为配合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均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督察整改动员部署会推进落实。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亲力亲为抓环保、扑下身子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层层细化工作方案,规范督导工作制度流程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精心制定了《整改方案》,共梳理出5个方面、94项整改任务,逐一明确了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在《整改方案》的基础上,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交账手册》,将《整改方案》中的整改任务和整改措施进一步细化。为确保整改工作规范有序,制定了督察整改清单化调度、整改销号、整改资料台账管理等三项制度,并在全国率先建成省级环境保护督察档案数字化管理平台。编制了《自治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督导路线图》《自治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整改任务整改销号进度表》《各地州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度表》《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进度表》等图表,将整改任务的整改时限、交账节点以图表的形式反映出来,严格实行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挂账销号。

  (三)严格督导调度检查,强化销号台账管理

  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共召开1次动员会、3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和1次兵地协调会,对整改工作进行详细安排部署。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6次、组织专题培训2次。截至目前,组织开展13次月调度和1次季调度,累计召开下沉督导调度会137次、专项督办会78次、销号台账审查会198次、总结研判会219次,察看整改现场1539处,发现整改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532个,实现了整改任务现场督导全覆盖。对全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台账式、清单式管理,确保整改到位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公开一个。2018年6月30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整改调度约谈会议,对整改工作进展相对滞后的伊犁州、乌鲁木齐市等9个地(州、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1家国企集团主要负责人进行了集体约谈。2018年8月2日,召开整改调度督办会议,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通报。2018年8月30日至9月4日,组织4个督办组赴承担整改任务的11个地(州、市)和12个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督办会,向各地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面对面交办、督办整改任务,共召开“面对面”督办会12场。2018年10月9日,召开整改调度汇报会议,研究部署整改重点工作,动员全区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聚焦问题,真抓实改、攻坚克难,从严从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2018年12月23日,陈全国同志主持召开自治区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专门听取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情况汇报,强调要全力以赴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2019年1月29日,召开整改调度会议,总结2018年督察整改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和短板,对做好2019年的工作作出安排。

  (四)强化制度建设,坚持合力推进

  2018年以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自治区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新疆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2年)》《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自治区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制度性文件,审议通过了《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各地各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办法等,使全区环保工作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四梁八柱的制度体系初步构建,为依法治污、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协积极在立法、监督、参政议政等方面全力支持环境保护工作。自治区人大开展了以“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建设美丽宜居家园”为主题的2018年天山环保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对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塔里木河流域生态保护等开展视察、调研和督促检查,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政府《新疆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2年)》《自治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的报告》《自治区2017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定》,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协通过民主监督助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了“聚焦总目标,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专题议政调研,就加强重要水源地保护、积极推进北疆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和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淘汰落后产能等课题开展深入研究、建言献策,并对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生态环保整改问题开展视察。

  (五)加大考核和追责力度,坚持以督促改

  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能源消耗、生态环境保护、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指标权重,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指挥棒”和“推进器”作用。对中央环保督察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中发现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坚决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建立了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突出环境问题督查联席会议制度,按月调度问题线索,按季汇报工作进展,对督查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集中开展“会诊”,认真查找问题,抓好责任追究,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监督机制。

  (六)不断强化宣传引导,及时准确报道整改工作进展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整改方案、整改进展、整改效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统一要求,自治区本级在《新疆日报》、新疆电视台、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开设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进行时”专栏。同时,覆盖全区14个地(州、市)的自治区环保(生态环境)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矩阵同步推送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重点稿件,各地(州、市)、县(市、区)也都在当地党报、电视台新闻栏目和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了专栏,每周通过“一台一报一网”等新闻媒介报道督察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突出问题导向,开展整改督导伴随式采访,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环境问题,通过媒体的持续报道和信息公开,既推动了整改工作扎实开展,又增强了公众参与、监督、支持环保工作的热情。自启动督察整改以来,共编发工作简报36期,舆情周报43期。截至2019年3月底,自治区本级共发布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相关报道1091篇,“新疆环保”微信公众平台推送环境新闻和督察整改稿件2057条,各地(州、市)在自治区级及当地各类新闻媒体刊发宣传稿件7713篇(条次)。

  三、工作进展

  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严格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全力以赴抓好94项整改任务的落实,做到坚决整改、全面整改、系统整改、彻底整改,取得积极成效,有力推动了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针对“一些地方和干部思想认识、工作落实存在差距问题”,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

  1.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切实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定不移地推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在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举办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研修班,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组织14个地(州、市)分管负责同志,21个自治区相关厅局单位负责人参加生态环境部西部地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专题培训班。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任务。各地(州、市)及各所属县级党委和政府坚持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形成了定期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制定生态环境保护重要举措的常态化机制,坚决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进一步增强。

  2.夯实党政同责,强化属地管理。按照《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要求,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认真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初步建立。

  3.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印发《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自治区生态环境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规范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等评价工作。认真开展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能源消耗、生态环境保护、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指标权重。扎实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指挥棒”和“推进器”作用,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4.加大环保投入,加快基础建设。2018年,自治区本级财政累计投入专项资金(含中央补助资金)24.77亿元,支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农村环境整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累计下达63个县(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47.12亿元,同比增加14.05亿元。

  (二)针对“兵地环境保护工作统筹不够问题”,牢固树立兵地“一盘棋”思想,建立兵地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的环境保护协同治理体系

  1.引导和约束兵地按照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共同谋划经济社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指示精神,印发《自治区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在全国率先提出“三高”项目认定标准。印发《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实施意见》,严格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围绕土地资源、水资源、环境和生态等要素,以县级行政区为评价单元,开展新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试评价,建立了监测预警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初步实现了兵地数据共享。

  2.制定兵地环境保护“一盘棋”的施工图。印发《新疆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2年)》,成立了新疆环境保护委员会,为推动兵地“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的工作机制,形成兵地环境保护“一盘棋”工作格局,提供了依据和遵循。不断强化兵地协作沟通,在“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八一水库和猛进水库污染治理、博斯腾湖和乌伦古湖水环境保护等方面强化同防同治、同规同标,做到步调一致。2018年12月17日,自治区党委书记、新疆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陈全国主持召开新疆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听取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及2019年工作计划汇报,审议通过《新疆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新疆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方案(2018—2020年)》,安排部署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新疆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部署,2019年1月20日,自治区召开打赢全疆蓝天保卫战暨“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动员部署会议,分析我区大气污染治理面临的形势,对做好“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打赢全疆蓝天保卫战作出安排部署。

  3.加强兵地联合监督执法。以兵地环境保护“一盘棋”为主线,兵地环境保护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兵地联合监督执法的整改方案》,并在具体工作中不断完善定期会商、联动执法、联合检查、重点案件联合督察和信息共享等制度。完成兵地环境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和调度系统建设,建成全区统一的“12369”环境信访举报受理中心,实现了自治区与兵团“12369”环境信访举报的集中受理。

  (三)针对“局部区域大气和水环境问题突出”,强化铁腕治污,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强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印发《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方案(2018—2020年)》《自治区“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文件,持续加强工业、燃煤、机动车“三大污染源”综合治理,推动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石化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强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同防同治、联防联控。2018年,完成国家下达的19家燃煤电厂899万千瓦超低排放改造,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4005家,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项目80个,全区所有运营加油站均安装了油气回收装置。

  落实重点区域各市、县空气质量通报、检查、督导、考核等各项制度,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全部制定并实施达标规划。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开展兵地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和应急联动,2017—2019年秋冬季,共开展了5个轮次“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大气污染源兵地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检查企业2101家,查处问题2671个。

  扣除沙尘影响,2018年“乌—昌—石”“奎—独—乌”等天山北坡经济带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有所好转,首府乌鲁木齐市优良天数比例同比增加3.9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1.4%;“乌—昌—石”区域优良天数比例同比增加3.5个百分点,重污染天数比例同比减少3.0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5.4%;“奎—独—乌”区域优良天数比例同比增加5.3个百分点,重污染天数比例同比减少2.9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4.6%。

  2.强化湖库水污染防治。全面完成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五级河长制湖长制建立,率先在全国建立湖长制。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担任9条区级河流河长和6个区级湖泊湖长,各级行政区设置总河(湖)长3633名,全区3355条河流、110个湖泊分级分段设置河长、河段长、湖段长15789名。2018年累计河湖巡查14.8万人次,巡查河道长度26.6万公里,水源面积2.3万平方公里。全区“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案全部完成编制,“一河一档”“一湖一档”基本建立,河(湖)长制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发完成并上线运行。

  深入推进《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11月,雪克来提·扎克尔同志专门主持召开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全面总结“十三五”以来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安排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并与各地(州、市)签订了《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整改责任书》。印发《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和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稳步实施博斯腾湖、艾比湖、艾里克湖、柴窝堡湖等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落实水环境质量预警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水环境质量状况。

  2018年,全区湖库优良水质比例为74.2%,同比上升3.2个百分点,水质有所改善。特别是博斯腾湖水质污染程度有所减轻,艾里克湖水环境质量由劣Ⅴ类提升至Ⅴ类。

  3.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深入实施《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十三五”规划》和《自治区进一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工作方案》,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环境公共服务供给不断提升,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扎实推进。截至2018年底,全区已建成城镇(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113座,排水管网总长度约1.1万公里,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1%,所有城市、县城具备了污水收集处理能力,首府乌鲁木齐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博斯腾湖等水环境敏感区域25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建设。在2018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最新考核通报中,我区排名较上年提高了8个位次。

  印发《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及评价标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配套政策、标准规范及技术指南,把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纳入创建国家或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考核指标体系。有序推动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博乐市、阜康市5个城市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和库尔勒市3个城市开展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及垃圾分类试点。

  对全区各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逐县(市、区)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和清理。截至2019年3月底,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87座,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96%,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9%。乌鲁木齐市率先建成并投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年可处理建筑垃圾200万吨。

  制定《自治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全区在建和拟建的5家垃圾焚烧企业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加快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固废综合处理、库尔勒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

  (四)针对“有的地方存在损害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清理退出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不断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1.坚决查处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通过新疆“绿盾2017”“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推动全区29个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的整改销号。截至2018年底,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渔业养殖活动、西天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旅游开发以及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中昆仑自然保护区、帕米尔高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矿产开发等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托木尔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兵团畜牧连队以及温宿县塔格拉克平台子景区内的畜牧设施已全部清理,并进行了生态恢复;兵团一师塔河矿业公司玉尔衮煤矿和炸药库已经拆除,垃圾已运走,并进行了地质恢复;温宿县小台兰煤矿尾矿已全部清理;巩留野核桃自然保护区已停止旅游活动,拆除观景平台等违法违规建筑;阿尔泰两河源自然保护区内78个探矿权已退出并注销探矿权60个,保护区内库尔木图区域遗留的非法采金设备已清理完毕,正在进行地质恢复;天池博格达峰自然保护区已拆除人类活动点建筑设施99处。

  2.严格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印发《自治区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健全完善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各项制度。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综合科考、基础调查和管理评估等工作,开展依法依规推进我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专题调研,初步构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生态监测、监控及管理大数据平台,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统一部署,原自治区林业厅联合原环保、住建、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大检查,进一步梳理摸清基本情况、存在问题,积极谋划加强保护的相应措施,确保管理工作常态化、可持续。截至2019年3月底,巩留野核桃自然保护区、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帕米尔高原湿地自然保护区、中昆仑自然保护区、天池博格达峰自然保护区和巩乃斯天山中部山地草甸类草地自然保护区、奇台荒漠类草地自然保护区、福海金塔斯山地草原类草地自然保护区等已按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工作要求,开展了总体规划编制;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阿尔泰科克苏湿地自然保护区已完成勘界立标工作;托木尔峰自然保护区已完成勘界立标初步设计和招投标工作,已进入勘界立标实施阶段;伊犁小叶白蜡自然保护区已开展勘界立标前期工作,正在编制实施方案;塔城巴尔鲁克山自然保护区、巩留野核桃自然保护区、天池博格达峰自然保护区、中昆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全部得以完善。

  3.稳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督察制度(暂行)》等文件,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内不新立不延续不转让矿业权政策,依法加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行为。按照29个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划定情况,已初步建立台账、数据库和底图。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区内探矿权。截至2019年3月底,已对59个探矿权、20个采矿权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按照“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要求开展环境治理恢复的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等16个自然保护区中,全面完成治理恢复任务的有9个,基本完成的有7个。各地(州、市)稳步推进已闭坑矿山和政策性关闭小煤矿、砂石粘土矿的治理恢复工作,克拉玛依市完成治理恢复任务,伊犁州、塔城地区、博州、克州、和田完成治理恢复任务的50%,其他地(州、市)均在加紧推进。

  4.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印发《新疆用水总量控制方案》《新疆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方案》《新疆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取水许可证管理的通知》《关于明确地下水取水工程封停办法的通知》等文件,严格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天山杯评比中,将农业用水量、地下水用水量两项考核目标纳入考核评比内容。

  推进“井电双控”“在线监测”,开展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国家禁采、限采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开荒,规范取水许可证管理,明确非法机井的封停程序和标准。截至2019年3月底,全面完成巴州、博州、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哈密市5个州市17531眼非法机井整改。

  (五)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坚持问题导向,实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

  1.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印发《关于自治区园区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园区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等文件,进一步科学界定园区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的职能分工,探索“联合执法”工作模式,提升园区行政服务效能,建立科学完善的园区考核评价体系。印发《关于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园区设立审核条件,提出完善环保设施、提升服务保障等任务要求,推动园区绿色发展。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强化“三线一单”硬约束,严把环境准入,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印发《自治区环境污染源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推动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

  自治区相关部门对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园区)水污染治理情况开展专项核查,督促各地(州、市)加快推进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根据《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要求,对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不配套的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新源县工业园区、伊宁苏拉宫工业园区等40家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园区)实行3个月至12个月的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暂停除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等以外的新增生产废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根据《自治区园区(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开展园区考核评价,实行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将评价结果作为园区扩区和升格的重要依据。截至2019年3月底,全区86个自治区级以上工业集聚区(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率达到93%、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联网率达到87.2%。

  2.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深入推行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源环境监管兵地交叉执法、油田环境保护专项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检查、行业排污许可证、未利用地非法排污、自然保护区等专项环境执法行动。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部门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动,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持续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提升环境执法队伍执法能力。2018年以来,全区环境行政处罚立案2888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案件325件,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0件、查封扣押案件191件、限产停产案件79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案件39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6件。受理有效环境信访举报件5216件,到期办结率100%。印发《自治区环境信访举报办理工作暂行规定》,规范自治区环境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全面整合兵地“12369”电话、微信、网络投诉平台,实现14个地(州、市)及兵团各师市“12369”电话统一受理,成为全国第1个省、市(师)、县(团)三级环境投诉集中受理中心,做到汉、维吾尔、哈萨克三种语言接听,24小时全天候受理。2018年以来,全区环境信访投诉量同比减少23.86%。全区环境信访工作呈现出重复投诉量明显下降,环境信访秩序明显好转的良好态势。

  3.清理整顿水源地违法违规问题。印发《自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开展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督促各地(州、市)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及违法问题排查和整改销号。2018年度国家考核的地级地表水型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任务已按要求全部完成。

  4.消除危险废物处置环境隐患。印发实施《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布局指导意见》,加快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建设。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2018年全区新增危险废物处置单位23家。严格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监管,组织完成29家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现场核查。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对全区118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产生单位进行现场督查考核。加强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移全过程监管,加快托克逊县16万吨/年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建设,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络建设试点,依法查处1起非法收集、拆解废铅蓄电池并违法冶炼的典型案件。对全区57家煤焦油企业涉煤焦油类危险废物、5家电解铝生产企业大修渣、硫化碱废渣、油田污油坑(池)及历史遗留含油污泥治理等处理处置进展情况等开展督查检查。启用自治区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在线审核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548家。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210家次。

  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建立自治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协调机制,开展禁止“洋垃圾”入境专项行动,排查检查废旧资源再生利用企业190家,严密封堵“洋垃圾”走私入境通道。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情况专项排查,对问题点位制定“一点一策”整改方案,开展问题整改。对全区85个企业大宗固体废物堆场(其中含尾矿库22个)开展环境风险评估。

  5.加快跨境河流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按照《自治区跨境河流水环境风险防控及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积极推进跨境河流水环境风险防控及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完成流域内重点企业及危化品水环境风险综合评估,制定并印发了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稳步提升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急监测能力,完成自治区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平台建设。组织开展流域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进一步完善了流域各级政府、工业园区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管理,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开展水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综合演练和应急监测实战演练。

  (六)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我区的责任追究问题,认真做好调查,严肃追究到位

  督察组进驻期间,全区共拘留24人,约谈153人,问责985人。整改攻坚以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责任追究组,确定了“分级分类调查、纪委监委统一审核把关”的问责工作机制,由自治区纪委监委牵头,对移交我区的责任追究问题,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分类甄别,查明责任。自治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审定工作方案,先后多次听取汇报、专题研究并对责任追究工作作出批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研究决定,对涉及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问责。

  (七)坚持举一反三,强化制度建设,坚持以全方位的改革创新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1.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2017年11月,自治区正式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技术规定,《新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分别于2018年6月20日、11月1日通过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初审和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组织的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审核。新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42.42万平方公里,占全疆国土面积的26.00%;其中,兵团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面积1.36万平方公里,占全疆国土面积的0.84%,占兵团国土面积的19.31%。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为自治区和兵团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底线高压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2.扎实推进生态补偿试点。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着力推进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实践及制度建设工作。把自治区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标准的公益林,全部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范围,健全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探索建立自治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快退耕还湿试点工作,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等综合治理工程;积极探索荒漠生态效益补偿办法和防沙治沙奖补机制,积极申报国家荒漠生态补偿试点,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开展了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积极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和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对生态退化区实施耕地休耕以及减少农药、地膜使用者给予资金补助。

  3.积极稳妥推进自治区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成立自治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明确了自治区层面负责环保垂改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2017年以来,多次征求生态环境部意见,及时跟踪试点省市改革进展情况,认真借鉴兄弟省市改革方案,深入开展全区基层环保部门机构、编制摸底调研,积极推动环保垂改各项工作。2018年12月,《自治区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实施方案》(送审稿)(简称《垂改实施方案》)呈报生态环境部体改办初审。

  4.建立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印发了《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改革任务、改革措施及时限要求,成立了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为组长,自治区22个部门(单位)为成员的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正在抓紧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管理办法、磋商管理办法、绩效评估管理办法、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积极推动评估能力建设,并探索开展自治区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案例实践。

  5.健全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联动机制。按照《自治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细化了本辖区本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了工作任务、工作分工和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了“谁主管、谁负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经过一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我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历史遗留问题多、后续整改任务重、防止污染反弹压力大,特别是生态环境部现场检查中指出个别地区存在压减原煤不力、个别项目整治进度滞后等问题,面临的环境形势还很严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依然艰巨繁重。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将继续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持续不断抓实抓好整改落实,举一反三,全面推动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和正确政绩观,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为标志,坚持不懈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让新疆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

  (二)持续深化督察整改,按期全面完成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持续开展整改工作督查督办,继续采取按月清单化调度、专案盯办和专项督查等督导检查方式,进一步落实督导责任和工作要求,不断加大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推进力度,督促相关地(州、市)落实资金投入、物力投入、人力投入,压实整改责任,全力推动问题按时整改落实到位。对已完成的整改任务,强化监管,巩固成果,严防反弹;对正在推进的整改任务,倒排工期,挂账督办,确保按时完成整改;对于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从体制机制层面固化成果,常抓不懈,抓出成效。对整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出现问题反弹的,视情况通报、督办、约谈、曝光、追究责任;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以及假整改、真销号的,一经查实从严问责。同时,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认真做好整改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充分运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成果,坚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在抓好具体问题整改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地方法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真正做到以制度落实责任、推进工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督察和问责机制,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最严厉的追责保护生态环境。

  (四)系统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有力改善生态环境。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兵地“一盘棋”,坚守生态保护红线底线,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耕地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结合新疆实际,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四场标志性重大战役”,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确保到2020年主体功能区布局基本形成,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进一步优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GDP能耗大幅下降,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

  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进展情况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

  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具体问题整改进展情况

  2017年8月11日至9月11日,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8年1月2日反馈了督察意见,涉及四个方面问题。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督察整改工作,按照反馈意见梳理出94项整改任务,逐项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统一安排部署,强化督导督察,切实抓好落实,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一)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重发展、轻保护的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认为新疆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前主要任务还是发展,依托新疆煤炭、石油、矿产优势加快开发建设是大方向,产生一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所难免,过于强调环保不太现实。有些地方领导新发展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认为内地已经发展起来了,新疆才刚刚发展起步,内地加快发展的时候环保要求不高,现在新疆快速发展时却过分强调环保要求,将会影响新疆发展。还有一些同志认为,新疆地广人稀,沙漠戈壁多,环境承载力大,环境质量总体不错,有点污染不容易显现,不会有什么大的影响。

  整改进展情况: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深入开展新发展理念学习教育。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任务。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强化底线红线高压线意识,坚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宁可经济发展慢一点,也绝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组织14个地(州、市)分管领导,21个自治区相关厅局单位领导参加生态环境部西部地区党政领导生态文明建设专题培训班,专题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思路和方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党委、政府环保责任等。在自治区党委党校(新疆行政学院)举办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研修班,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2017年8月以来,自治区党委党校(新疆行政学院)举办专题培训班3期,培训学员112人,分别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进修班、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修班、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修班。举办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专题讲座19次,培训学员约1040人次。

  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作为各地各部门宣传思想工作中的重要内容,积极宣传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成效、新进展。聚焦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环境监管执法等系列重点工作,宣传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规政策,引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族群众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加强普法宣传工作,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为重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全面加强公众环境宣传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青年环境友好使者公益宣传、环境教育基地科普教育等活动,切实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2.切实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先后64次召开各类会议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和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先后121次作出批示;在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安排部署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部署推进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14个地(州、市)及各所属县级党委和政府坚持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形成了定期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制定生态环境保护重要举措的常态化机制,坚决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以看得见的成效兑现承诺,取信于民。

  3.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新党厅字〔2017〕31号)要求,抓实抓细抓好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2018年5月16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党办发〔2018〕30号);2018年3月8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新党厅字〔2018〕15号);组织制定《自治区2018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考核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生态环保等约束性指标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

  4.不断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政策法规体系。从保护和预防入手,进一步加快地方生态环境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指导推动和约束作用。积极推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伊犁州组织制定了《伊犁河谷生态保护条例》,已经伊犁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治区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自治区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污染源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效监管机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自治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分级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移管理规范(试行)》《自治区环境信访举报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构建好环保工作的“四梁八柱”,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动我区环保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

  (二)在督察中还有同志反映,新疆自治区一些地市与新疆兵团有关师市协调不够,相互攀比上马高耗能项目,否则就觉得吃亏了,导致部分区域集中布局了大量重化工项目,污染问题较为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加强顶层设计。2018年9月2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印发《新疆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2年)》(新党发〔2018〕21号),作为全疆未来五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

  2.强化组织领导。2018年2月14日,成立由自治区和兵团党政主要领导分别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新疆环境保护委员会”,在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了兵地生态环境共治体系。

  3.坚持兵地协调发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的指示,出台了《自治区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了同时具备高污染(排放)、高环境风险、高能(水)耗作为“三高”项目的特质,并依据对“三高”项目的界定提出了我区十大主要行业“三高”项目的认定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关于印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技术方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规划〔2016〕2043号)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10月启动新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试评价工作,把兵团相关师市纳入新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试评价工作当中。

  (三)个别地州市领导还讲到,新疆自治区先后建立了一批自然保护区,设计之初把保护区范围划的比较大,实际科学论证不够,现在既然成了发展的制约,就要进行调整。

  整改进展情况: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深刻认识自然保护区在维护新疆生态系统安全中的重要性。自治区深刻汲取卡拉麦里山有蹄类自然保护区违规调减面积、违规开发建设的教训,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和自治区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新政办发〔2017〕128号),规范自然保护区调整。把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作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具体实践。

  2.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建设。厘清家底,梳理全区自然保护区的基本情况,包括由来、数量、面积、类型、隶属部门、管理机构、批复文件、范围及功能区划等。推动自然保护区地方立法工作,先后出台了《自治区森林、湿地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自治区重要湿地确认办法》《自治区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3.提升保护区管护能力和监管水平。建立了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生态监测、监控及管理大数据平台,不断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系统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同时,积极申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央补助资金以及国家重大生态治理和修复工程项目资金8800万元,2018年底完成首批10个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的子系统建设运行。卡拉麦里山有蹄类自然保护区已实现利用无人机航拍等手段开展监测工作。分批推进全区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和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全区12个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7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已编制完成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和总体规划。积极开展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工作,重点加快推进托木尔峰、伊犁小叶白蜡、温泉新疆北鲵、阿尔泰科克苏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工作。截至目前,全区林业系统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全部颁发了林权证,明晰责任,强化用途管制。

  原自治区畜牧厅在“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绩效奖励”资金中,给三个草地类自然保护区分别安排了禁牧工作经费,以加强保护区管理能力与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对保护区天然牧草开展遥感监测,不断加大对保护区的监测力度。制定《保护区草地资源动态监测实施方案》,形成《自然保护区草地资源监测报告》。

  (四)兵地环境保护统筹不够。新疆自治区和新疆兵团同处天山南北,兵地密不可分,本应统筹规划,以区域承载能力为基础,综合考虑产业布局,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但督察发现,除2016年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域建立了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外,全疆缺少兵地环境保护总体统筹协调机制,更缺少宏观层面的统一规划以及联合监督执法。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统筹优化开发格局。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印发的《新疆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2年)》和兵地一体的《新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有效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合理规划空间开发强度,调整优化产业规模和布局,切实将各类开发活动控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引导兵地统筹协调、共同构建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2.协调推进环境共治。成立了由自治区和兵团党委主要领导分别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新疆环境保护委员会,对新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兵地环境共商共治。印发了体现兵地共治的《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形成《新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报生态环境部,2018年11月1日,通过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的联合审查。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兵地统一管理,发布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启动响应。统筹兵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需要,整体考虑兵地网格化监测站布点。在环境应急组织机制上将兵团领导列入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体系。兵地共同开展“高背景值指标对不达标水体水质的影响及对策”研究,针对包括乌伦古湖在内的多个长期不达标水体开展研究,提出治理对策。

  3.加强兵地联合监督执法。兵地相关部门联合印发《新疆兵地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案件联合督查工作机制》《新疆兵地生态环境联合执法联席会议机制》《新疆兵地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三项制度,明确各级兵地环保部门之间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案件联合督查、联席会议及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建设新疆兵地联合环境执法平台与调度系统。2018年9月,兵地环保部门联合组织11个环境监察机构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交叉执法。在2018年度“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大气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中,组织开展了两轮次“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大气污染源兵地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首次使用兵地环境执法调度系统联合交叉检查,形成问题清单及整改台账。

  4.畅通兵地群众信访举报渠道。成立兵地“12369”环保举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完成新疆环保举报受理系统组织架构修改,全面实现全区14个地(州、市)及兵团各师市“12369”信访举报统一受理。

  (五)位于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市的八一水库,主要接纳上游老龙河、黑沟河的来水,主要是乌鲁木齐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由于乌鲁木齐市截污、治污工作不到位,两条河流水质长期为劣Ⅴ类,导致八一水库污染严重。而八一水库退水、五家渠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以及兵团光大山河等两家棉浆粕企业的生产废水,又排入位于下游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道海子湿地,导致东道海子湿地水体黑臭。对此,乌鲁木齐市和五家渠市多年来缺乏有效协调,八一水库污染、东道海子湿地水体黑臭治理工作无法统筹开展,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建立河(湖)长制。2018年6月底前,已设老龙河、黑沟河河长、河段长及东道海子湖长。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成立了师市八一水库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已设八一水库湖长。

  2.统筹推进污染治理。乌鲁木齐市已编制完成《乌鲁木齐老龙河、黑沟河及其下游河湖截污治污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联席会议、兵地联合检查制度,兵地建立了领导小组,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已制定东道海子治理方案和《第六师五家渠市八一水库水质改善工作方案》,统筹推进老龙河、黑沟河上游截污治污,加快恢复河道自然生态,解决八一水库、东道海子湿地水体污染问题。

  3.加强河流水域岸线管理。2018年4月底前完成了河湖(库)污染源调查,加强对河流管理范围内的巡查,开展日常疏浚、清障、保洁等河道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对乱采乱挖、乱占乱建、乱倒乱排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共计封堵、拆除排污口351处。完成了非法向河道排污行为的排查整治,封堵排污口357处,拆除乱建违建18处,清除河道淤泥、杂物、垃圾共计1440余吨。

  4.开展截污治污工作。七道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已调试运行;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虹桥污水处理厂改造(暨深度处理)工程已完工;河西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二期已调试运行,一期(提标改造)项目预计2019年6月底前完成。

  5.加强河道水质监测。兵地双方协商共同制定了《乌鲁木齐市老龙河、黑沟河及东道海子水质监测方案》,2018年至今乌鲁木齐市和兵团已完成对确认的3个断面五个季度水质共同采样工作。老龙河三个庄、八一水库南闸门、黑沟河入八一水库口三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已完成站房建设及监测设备安装工作。

  (六)在煤炭去产能工作中,没有按国家要求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的18个小煤矿列入退出清单,直至2017年1月国务院督办后,才临时增加退出任务。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9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2017年10月至11月,自治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及2017年度煤炭去产能的12个地(州、市)开展现场验收。至2017年底已完成14个煤矿的关闭。2018年5月,原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2017年已关闭退出与环境敏感区重叠煤矿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新煤规发〔2018〕106号),要求有关地(州、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强化巡查和监管,防止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2018年以来,自治区有关部门先后2次对已关闭的14个煤矿进行现场督查,未发现死灰复燃的现象。

  2.将位于托木尔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新疆温宿县库尔归鲁克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列入2018年煤炭去产能任务。2018年10月16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工信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人社厅等部门,对该煤矿进行了现场验收,该煤矿矿井井筒已全部封闭,地面生产设备设施和建筑物已全部拆除,完成关闭退出目标任务。

  3. 2018年12月6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以《关于商请对伊犁州三处煤矿提出处置意见的函》致函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商请核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提出的尼勒克县豫兴煤矿、科尔克煤矿、宏泰煤矿等3处煤矿与“伊犁黑蜂”保护区重叠情况。2018年12月12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以《关于对伊犁州三处煤矿与伊犁黑蜂保护区重叠情况说明的函》明确提出,根据自治区政府《批转自治区农业局、农垦总局、供销社〈关于建立“伊犁黑蜂”保护区的报告〉》(新政发〔1980〕153号)批复的“伊犁黑蜂”保护区范围,3处煤矿项目均处于“伊犁黑蜂”保护区范围内。2018年12月18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以《关于拟将伊犁州尼勒克县3处煤矿纳入我区2019年煤炭去产能目标任务的函》致函伊犁州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环保督察以及国家、自治区煤炭去产能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坚决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拟将尼勒克县豫兴煤矿、科尔克煤矿、宏泰煤矿等3处煤矿纳入我区2019年煤炭去产能目标任务,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上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在淘汰落后产能方面,对国家有关要求执行不彻底,工作一拖再拖。截至督察组进驻时,仍有2套常减压炼油装置、5家小焦化企业以及数十台5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小火电机组等国家早就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没有淘汰到位。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9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整改常减压炼油装置落后产能。克石化公司已完成2套常减压装置整改施工,装置已转入正常生产。

  2.依法淘汰小焦化企业落后产能。5家小焦化企业的落后装置已完成拆除。

  3.依法淘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5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小火电机组。经组织相关部门和电力专家验收,自治区关停计划(第一批)中所列8家企业的21台煤电机组(合计发电装机容量39.1万千瓦)已全部完成关停,并在自治区工信厅网站向全社会予以公告。

  (八)取缔“地条钢”工作落实不力,直至2017年6月才对24家“地条钢”企业实施关停。

  整改进展情况: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加强涉钢企业监管。原自治区经信委建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钢企业台账》,台账内容包含疆内所有涉钢企业(包括铸造、冶炼、金属制品制造企业)的装备和生产工艺。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印发了《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8〕2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8〕45号)。2018年2月底,组成5个督查组赴各地(州、市)督查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情况。2018年6月,组织相关部门组成5个核查组,对自治区涉钢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检查了各地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工作。

  2.强化问责机制。自治区已将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工作纳入自治区对地(州、市)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九)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1台72平方米烧结机,长期违规生产,污染排放严重,直至督察进驻时才予关停。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2018年6月,根据原自治区经信委《关于限期拆除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72平方米烧结机的通知》(新经信原材料〔2018〕38号)要求,首钢伊犁钢铁公司完成72平方米烧结机的拆除。

  2.自治区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对首钢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72平方米烧结机拆除情况进行核查。拆除的设备做报废处理,拆解的废钢材回送至炼钢厂冶炼。

  (十)精河县旭和铸造有限公司1台36平方米烧结机,长期违规生产,污染排放严重,直至督察进驻时才予关停。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按照原自治区经信委《关于限期拆除精河县旭和铸造有限公司36平方米烧结机的通知》(新经信原材料〔2018〕154号)要求,精河县旭和铸造有限公司已拆除落后设备,并将落后设备拆解后作为废钢进行了妥善处置。

  (十一)在污染防治方面,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将伊犁河等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7年底全面达标的确定性要求,放宽为非确定性要求,导致区域内1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有16座难以实现按期达标排放的目标。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8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推进伊犁河等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2018年2月,自治区住建厅制定印发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新建城函〔2018〕17号),督促伊犁州伊犁河、塔城地区额敏河、阿勒泰地区额尔齐斯河、巴州博斯腾湖流域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作为2018年底前整改完成目标,纳入2018年建设计划。截至2018年12月底,纳入敏感区域内一级A提标改造名单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已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基本实现一级A稳定达标排放。

  2.实施动态监管。综合运用电视电话推进会议、信息报送、定点联系等方式,督促指导相关地(州、市)、县(市、区)推进工程项目建设。认真做好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进展信息月报,截至2019年3月底,完成相关地(州、市)、县(市、区)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进展信息调度共计22次,其中月调度12次。

  (十二)新疆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不仅未将国家明确要求的“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等约束性指标列入,甚至对纳入国家考核的乌鲁木齐、克拉玛依2市也未明确“逐年提高优良天数”的要求。

  整改进展情况: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对14个地(州、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进行了考核,把优良天数比例、工业增加值能耗两项指标纳入了考核内容,通报考核结果并公开。

  2.严格按照“十三五”环保要求落实自治区大气环境管理目标任务。《关于印发“十三五”及2017年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7〕1514号)已经印发各地,将各地(州、市)“十三五”期间年度优良天数比例、未达标城市PM2.5浓度下降比例,以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减排比例及重点工程减排量作为约束性指标分解下达。

  3.编制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限期达标规划。已向相关城市印发《关于组织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函》(新环函〔2018〕399号)。2018年9月底,乌鲁木齐等11个城市的限期达标规划已编制完成并实施。

  4.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通报。对全区和“乌—昌—石”重点区域2018年空气质量状况进行了通报。

  (十三)自治区发改委对电解铝过剩产能化解工作不力,甚至弄虚作假。根据国务院要求,2015年6月国家有关部门部署对钢铁、电解铝等行业违规项目进行清理,并要求上报清理情况。自治区发改委不仅没有如实向国家有关部门上报违规在建电解铝产能情况,而且未对各地(州、市)电解铝违规产能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致使东方希望80万吨和嘉润20万吨违规电解铝产能建成并投产近2年,东方希望、其亚铝电、嘉润等企业仍有180万吨电解铝产能在建。2017年6月这些违规产能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才停止生产和建设。

  整改进展情况: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深刻反省,汲取教训,对存在的问题立查立改,完善工作机制,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作出了深刻检查。同时贯彻落实国家推动违规电解铝项目停产停建工作要求,东方希望、其亚、嘉润等3个违法违规电解铝项目全部停产、停建。

  2.2018年7月,原自治区经信委印发了《关于建立自治区电解铝项目按月调度机制协同开展调度工作的函》(新经信原材料函〔2018〕187号),与相关单位建立了电解铝项目按月调度机制。目前对电解铝企业相关信息开展两次调度工作。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解铝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新发改产业〔2018〕250号),连续3次赴准东、玛纳斯对东方希望、其亚、嘉润3个违法违规项目开展实地督查,查封了违规电解槽,建立了视频监控系统,设立了举报电话,严防违法违规项目“死灰复燃”。

  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解铝行业严控新增产能工作的通知》(新发改函〔2018〕46号),进一步规范电解铝等产能过剩行业投资建设秩序,强化项目审批管理,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同时,组织各地(州、市)认真排查2017年以来核准、备案或审批电解铝新增产能情况,严防电解铝新增产能。经查,2017年以来未发现新增电解铝产能。

  (十四)自治区发改委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2014年4月、2014年12月和2016年6月分别在吐哈、准东、伊犁三大煤炭开发区域核准新建3座中小型煤矿。

  整改进展情况: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与国家能源局对接政策解读相关事宜。2018年2月,向国家能源局上报《关于申请解读煤炭有关政策规定的函》(新能综函〔2018〕21号),2018年3月,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关于新疆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有关政策规定的复函》中明确:“对于已审批矿区总体规划中的中型煤矿项目,可按照已确定的规模并根据有关建设规划,有序开展前期工作、履行核准程序”。

  2.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准东、吐哈、伊犁三大区不再新建中小型煤矿项目。2018年3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研究办理21处未批先建煤矿开采许可等相关手续事宜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18〕18号)中明确规定:“坚决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要求,在准东、吐哈、伊犁三大区内停止核准新建120万吨/年以下井工煤矿和40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露天煤矿项目”。

  3.煤炭“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三大区煤矿准入要求。自治区发布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提高准入标准,准东、伊犁、吐哈煤田原则上不再建设中小型煤矿”。“十三五”煤炭规划中期调整时,向各地(州、市)下发的《关于报送自治区“十三五”规划建设煤矿项目调整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按照批复的新疆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要求,吐哈、准东、伊犁三大区内停止核准新建中小型煤矿项目,相关地(州、市)认真梳理吐哈、准东、伊犁三大区内列入‘十三五’规划建设煤矿项目清单,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予以调整”。自2018年3月以来,自治区未在吐哈、准东、伊犁三大区内核准新建120万吨/年以下井工煤矿及40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露天煤矿项目。

  (十五)国土资源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2013年以来,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新立或延续矿权1021宗。其中,采矿权新立8宗、延续43宗;探矿权新立70宗、延续900宗。这些矿权项目多数已开发建设,致使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面积达到17.68平方公里。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建立台账。我区29个自然保护区中涉及矿业权设置的自然保护区共22个。按照22个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情况,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已建立台账、数据库和底图。同时,进一步跟踪查实22个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分布情况,及时掌握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矿业权总体动态,确保22个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台账准确无误。

  2.分类处理。探矿权方面:对已过有效期,也未提交延续申请的324个探矿权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对已过有效期、但在有效期满前提交延续申请的403个探矿权和仍在有效期内的243个探矿权,下达了《注销登记告知书》,依法分批予以注销,截至2018年底已对其中59个探矿权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对第一批的20个采矿权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3.严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审批关。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内“不新立、不延续、不变更、不转让”矿业权政策,依法加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行为。在矿业权审批过程中,实行审核、复核、会签、会审、制证、颁证等环节多次进行保护区重叠查询。自2017年8月起,未在自然保护区内新批复探矿权采矿权。

  4.落实治理恢复责任。按照“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各地政府抢抓时间,边制定方案边开展治理恢复工作。截至目前,卡拉麦里山有蹄类、伊犁小叶白蜡、巩留野核桃、霍城四爪陆龟、巩乃斯天山中部山地草甸类草地、福海金塔斯山地草原类、巴音布鲁克、额尔齐斯科克托海湿地和布尔根河狸等9个自然保护区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已基本完成;罗布泊野骆驼、阿尔金山、托木尔峰、中昆仑、帕米尔高原湿地、塔什库尔干等6个自然保护区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已大部分完成。

  (十六)2014年10月违规为钟振矿业公司办理采矿权,许可在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裤子山开采花岗岩石材,矿坑及废石堆放占地超过100亩。截至督察时,上述违规采探矿活动才予停止。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2017年12月5日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自然保护区内有效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注销“新疆钟振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哈密市裤子山饰面石材花岗岩矿”采矿证。以钟振矿业公司为责任主体进行环境恢复治理,拆除该矿山所有地表建筑物,累计回填采坑12.8万立方米,治理面积10.35万平方米,掩埋4.2万平方米废料堆并进行了土地平整。

  (十七)2014年12月违规为吐鲁番金源矿冶公司维权铜矿延续矿权,在自然保护区形成2.3万平方米的矿坑,加之废石、渣土随意堆放,生态破坏问题突出。截至督察时上述违规采探矿活动才予停止。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

  吐鲁番金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维权铜矿按照《鄯善县维权铜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要求,拆除构筑物2125平方米、井架2处并封口,治理恢复面积7.4公顷,回填土石方63万立方米,完成了治理恢复工作并通过验收。

  (十八)自治区水利厅对地方非法机井取缔工作组织推进不力,导致地下水禁采不到位,没有认真落实国家禁采、限采要求。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2018年8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新疆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报告〉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90号)。2018年9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对〈新疆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的通知》(新政函〔2018〕167号)。2018年4月底前,巴州、博州、昌吉州、哈密市、乌鲁木齐市分别制定印发了非法机井整改方案。

  2.按照《关于加强取水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新水办政资〔2017〕45号)和《关于开展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意见》(新水办政资〔2018〕20号),指导、督促各地(州、市)开展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2018年8月27日至9月20日,自治区水利厅组成4个督查组,完成了对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等9个地(州、市)开展“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回头看”工作。9月6日至9月25日,水利厅5个督察组赴巴州、博州、昌吉州、乌鲁木齐市、哈密市完成了对五州市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的抽查工作。至9月底,2018年度全疆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三个阶段工作全部完成。通过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基本摸清了各地(州、市)机井数量,并依据非法机井、有取水许可资格机井两种情况分类整理了相关档案并实施严格管理。

  (十九)巴州非法机井达13719眼。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巴州制定下发了《关于下发巴州打击非法机电井2258眼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所属各县市按照方案已完成2258眼非法机井填埋,对已填埋非法机电井进行建档,实现“一井一档”。

  2.巴州需复核发证机井11461眼,按照相关要求,本次复核发证的机井10518眼(共发证7566套),法律规定可不发证的机井61眼,经复核不予发证、已封填机井882眼,各县市建立了台账及“一井一档”资料,并进行了公示。

  (二十)博州非法机电井达1134眼。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博州按照《关于对自治州封填非法机电井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的通知》(博州水办发明电〔2018〕35号)和《博州地下水资源取水许可核查及换发取水许可证工作方案》,共封填非法机井322眼,并于2018年10月30日依法依规完成了812眼机电井换发、补发取水许可证工作。

  (二十一)乌鲁木齐非法机井达534眼。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乌鲁木齐市按照《乌鲁木齐市封停非法取用地下水机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乌政办〔2018〕26号),2018年3月底开展全市534眼非法机井全面摸排。2018年6月底,完成对非法机井的关停查处,其中关停327眼机井,完善相关手续207眼机井。

  (二十二)昌吉州非法机井达2085眼。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昌吉州按照《自治州非法机电井整治方案》(昌州水考字〔2018〕2号)《昌吉州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政策执行情况“回头看”工作方案》(昌州水字〔2017〕220号)、《关于调整昌吉州水利局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工作方案内容的补充通知》(昌州水函字〔2018〕21号),于2018年3月至6月对全州机井进行核查,对2085眼非法机井进行合法性认定,已完成2085眼机电井的合法性认定及发证工作。

  (二十三)哈密市非法机井达59眼。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开展排查封停行动。由哈密市组成联合排查组,以乡(镇)为单位开展调查摸底,对2008年以来非法开荒、违法凿井取水等行为进一步核实,全面建立统一台账,联合执法、集中整治,截至2018年4月底全面完成59眼非法机井关停任务,并进行核查验收。

  (二十四)巴州水利部门在地下水禁采区划定后,一直没有组织对禁采区机井实施关井封停。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巴州按照《巴州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2018年6月,禁采区内139眼自备井已全部封停,并建立“一井一档”档案。

  (二十五)昌吉州水利部门在地下水禁采区划定后,一直没有组织对禁采区机井实施关井封停。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2017年昌吉州6县市上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禁采区内有机井493眼,根据整改要求各县市均已于2018年3月底前出台禁采区机井关停方案。截至2018年10月31日,除昌吉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保留的人饮井2眼外,其余491眼机井已全部封停(其中19眼拆除用水供电设施留作地下水监测井)。

  (二十六)自治区水利厅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力,没有按要求及时下达各地(州、市)水资源总量指标,并在2016年度水资源管理考核工作中避重就轻,未将农业用水量、地下水用水量等2项重要指标纳入考核范畴。

  整改进展情况: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2017年12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了《新疆用水总量控制方案》(新政函〔2017〕266号),明确了各地(州、市)农业用水量、地下水用水量指标。

  2.2017年11月10日,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2017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方案》,将农业用水量、地下水用水量2项考核指标纳入2017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的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中。2018年5月8日—24日,完成对全疆14个地(州、市)开展新疆2017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2018年8月27日,发布了《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的公告》,将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3.2018年8月15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水利厅印发了《关于下发自治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天山杯”竞赛评比方案及标准的通知》(新水厅〔2018〕138号),将农业用水量、地下水用水量等2项重要指标纳入“天山杯”评比范围。

  (二十七)自治区住建厅推进落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不力,“十二五”确定的新、改建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到2015年底分别完成规划目标的81%、42%和27%,目前对相关工程进展情况掌握不清。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2018年2月,自治区住建厅制定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新建城函〔2018〕17号),明确将“2020年完成《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中列入国家、自治区投资建设计划和地方政府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作为整改目标和重点整改工作内容,各地(州、市)于2018年5月15日前分别制定了实施计划。2018年7月,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完成了《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实地核查,经现场核查梳理,“十二五”规划中列入国家、自治区投资建设计划和地方政府建设计划的未建成项目共19个。包括:新建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11个,改造污水处理厂2个,污水再生利用工程5个,污泥处置工程1个。采取现场督查、下发整改通知书、通报、重点督办、约谈等方式,督促相关地(州、市)将19个未完成项目列入2018—2020年建设计划,并加快建设。

  2.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地按期推进工程项目建设。采取现场督查、下发整改通知书、通报、重点督办、约谈等方式,督促相关地(州、市)将19个未完成项目列入2018—2020年建设计划,并加快建设。截至目前,19个项目中已完成建设并进入调试运行项目16个,计划2019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2个,2020年8月底前完成项目1个。

  (二十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2014年以来对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进行注册登记,全区累计新增注册1241台。

  整改进展情况: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原自治区质监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质监办特〔2017〕25号)和《关于近期加强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通知》(新质监办特〔2018〕10号),指导各地(州、市)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燃煤锅炉开展注销工作。2018年4月起,原自治区质监局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第一次督查工作,分别对乌鲁木齐—昌吉区域、奎屯—独山子—乌苏区域、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阿勒泰地区、克州、巴州、吐鲁番市、哈密市等地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并通报当地。2018年7月印发《关于开展自治区质监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和近期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导的通知》(新质监特函〔2018〕26号),开展第二次督查工作,安排12个督导组赴全疆14个地(州、市)及兵团(石河子、图木舒克)对1241台燃煤锅炉进行逐台摸排,指导督促各地(州、市)完成燃煤锅炉的注销工作,共计注销燃煤锅炉1131台。

  2.原自治区质监局安排12个督导组对已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指导督促各地(州、市)质监部门变更其使用登记信息,督促各地完成变更工作,共计变更110台。

  3.指导督促各地(州、市)质监部门自2017年10月14日起,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不接受安装告知、一律不安排检验、一律不办理注册使用登记。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各地(州、市)质监局在施工告知、检验、办理使用登记证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立即整改。将“新疆特种设备安全智能管理系统”中的登记系统、报检系统进行技术调整,对于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保要求的燃煤锅炉无法进行登记和检验。

  (二十九)乌鲁木齐市2016年冬季采暖期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氮氧化物平均浓度较2014年同期分别上升21.1%、61.9%和9.4%。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乌鲁木齐市针对指出的在落实印发2017—2018年冬季环境空气质量强化管理实施方案中的压减原煤措施工作进展与实际不符的问题,正在积极制定整改措施,推进工作落实。

  2.已制定《乌鲁木齐市2017—2018年冬季环境空气质量强化管理实施方案》,并监督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印发了《乌鲁木齐市冬季常规天气状态下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实施方案》,明确了电力、水泥、重点工业企业限产停产的具体措施。根据自治区《关于兵地联合加强今冬明春“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大气污染源环境监管的工作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开展“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通过加强对区域内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环境监管,打击超标排放、数据造假、偷排偷放、无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3.印发了《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乌政通〔2018〕4号)及《关于做好乌鲁木齐市10蒸吨至65蒸吨以下工业燃煤锅(窑)炉拆改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8〕154号),建成区范围内12台燃煤锅炉已完成拆除。印发了《乌鲁木齐市2018年“煤变气”改造工作方案》,完成2.3万台燃煤供热设施拆除工作。

  4.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要求,目前12家电厂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4家电厂10台机组全部完成全工况脱硝。按照整改要求,米东天山水泥、八钢、中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阜丰生物等企业已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5.制定《车辆道路分类管理工作方案》,发布《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重型柴油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查处货车、外埠车闯禁行行为7.8万起,遥测车辆11.4万辆·次。

  (三十)乌鲁木齐市对冬季大气污染问题认识不足,一些领导同志过多强调地形、天气因素及五家渠、昌吉等地输入污染,在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等方面做得不够。

  整改进展情况: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成员单位严格落实《乌鲁木齐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乌党办发〔2017〕77号)的责任分工,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形成了市委、市政府统领全局,部门各司其职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2.制定了《关于建设环境质量优良首府城市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明确了各部门工作任务,坚决打好控煤、控污、控尘、控车、区域联防联控“五控”系列组合拳。针对冬季大气污染问题,制定了《乌鲁木齐市2017—2018年冬季环境空气质量强化管理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2017—2018年冬季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3.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制定印发了《乌鲁木齐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量化了任务措施,逐条逐项明确了各部门责任和完成时限。制定印发了《乌鲁木齐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细则》,深入开展了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及生活面源等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同步推进“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签订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采用月考核指标与年度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县和各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考核。

  (三十一)督察发现,乌鲁木齐市全市建成区本应于2017年10月底前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但截至督察时仍有1405台未按要求拆改到位,进展缓慢。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继续加大拆改力度。在已完成建成区内523台燃煤锅炉拆除的基础上,乌鲁木齐市于 2018年6月底前完成了列入老城区改造范围内803台燃煤小锅炉拆除工作,9月底前完成了34台燃煤小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通过积极协调兵团第六师、第十一师、第十二师、新疆军区保障部,于2018年9月底前拆除了42台燃煤小锅炉,实现了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全部“清零”, 1402台燃煤锅炉已按期完成拆改任务。监督不在拆改范围内的华泰热电厂3台410蒸吨锅炉烟气实现超低排放。

  2.严格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措施。按照乌鲁木齐市印发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建成区内一律不批建燃煤设施,有私自建设燃煤设施的,发现一个,拆除一个。对建成区内仍有分散燃煤设施未上报、未按时拆除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网格人员责任。

  (三十二)乌鲁木齐市城乡结合部仍有小燃煤供热设施4.9万余台,每年冬季耗煤约30万吨,无任何治理设施,污染严重。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8年10月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乌鲁木齐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61号)精神,印发了《乌鲁木齐市电采暖工作实施方案》(乌政办〔2018〕47号),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用电优先”的原则,推进现有集中供热单位实施“气电互补”建设,落实新建建筑优先采用电采暖工作。2018年,实施4个“气电互补”项目,新增电采暖供热能力144兆瓦,新建建筑电采暖供热面积约207万平方米。

  2.乌鲁木齐市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煤变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10号)要求,在2017年已完成拆改3万余台燃煤供热设施的基础上,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了剩余1.9万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任务,基本实现城乡结合部4.9万台小燃煤供热设施拆改任务。

  (三十三)米东区、高新区及水磨沟区“散乱污”企业关停整治不彻底,日常监管不到位,污染排放问题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根据《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乌政办〔2017〕270号)和《乌鲁木齐市违法排污企业关停治理工作方案》(乌政办〔2017〕318号),2018年8月底前已完成对米东区、高新区及水磨沟辖区内“散乱污”企业的“两断三清”工作,米东区、高新区及水磨沟区2559家“散乱污”企业已彻底完成关停整治工作。

  2.建立“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作用,把“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列入了市、区(县)两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督促乌鲁木齐市各级网格长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发现一例、整治一例。通过全面摸排整治、现场督查、查阅档案、定期召开“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推进会等形式,研究解决工作存在问题,加强对各区(县)及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对“散乱污”企业及时采取关停取缔、停产整治、限期搬迁等措施,长期坚持,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成果。

  (三十四)乌鲁木齐市部分重点企业违法违规,在环保部门实施查处后仍不整改,新疆米东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号水泥窑未完成除尘改造,长期超标排放。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新疆米东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除尘改造方案,2017年10月完成改造任务,污染物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乌鲁木齐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通过随机抽查、夜检巡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的执法检测频次,监督该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共对新疆米东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检查20次,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三十五)中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所属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程严重滞后,超标排放问题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中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按照制定的整改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阶段性改造任务,2018年继续开展动静密封点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2018年累计检测147.7万点次,完成率100%,完成炼油厂装车台油气回收、储罐密闭升级改造及油气回收建设并投运,完成污水处理厂、化纤厂氧化装置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并投运。

  2.乌鲁木齐市每月对该企业开展不少于一次现场执法检查,监督该公司加快VOCs治理进度,严格按治理方案时限完成各项工程建设;同时加大对炼油厂、化纤厂及厂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频次,监督该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整改期间对中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开展16次现场监察,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改任务,不定期对该单位监测20次,监测结果均达标。

  (三十六)乌鲁木齐市污水处理管理缺位,河东威立雅、城北污水处理厂出水全部超标。河东威立雅至今没有建设除磷脱氮设施,每天近10万吨超标污水排入老龙河,以至老龙河水质常年为劣V类。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昆仑环保集团公司城北再生水厂三期项目已于2018年6月投运,接纳河东威立雅污水处理厂尾水,解决了河东威立雅污水每天10万吨超标排放问题。再生水厂四期项目稳步推进,正在进行构筑物的基础工程建设。

  2.乌鲁木齐市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监测,对出口超标行为加大行政处罚问责力度,促进水质达标排放。通过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的方式定期对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监测,2018年至今,对2家污水厂分别监测10次,从城北再生水厂排出的污水均达标。

  (三十七)乌鲁木齐市污水处理管理缺位,米东科发、中德丰泉、甘泉堡工业园区等3个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排放。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乌鲁木齐市加大对城市排水管网内排水户、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查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了对辖区排水户、重点排污单位及排水管网的梳理,依据排水许可、排污许可相关法规严厉依法查处违法排污排水行为28起,立案查处2起,封堵违法设置的排水口26处,确保进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符合排水标准。

  2.2018年2月前,米东科发、中德丰泉、甘泉堡污水厂分别制定了整改措施,强化内部日常运行管理,根据进水情况及时调整工艺参数,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米东中德丰泉污水厂提标改造项目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整治达到了预期整改目标。

  3.乌鲁木齐市加强对米东中德丰泉污水厂、米东科发再生水厂、甘泉堡工业园区污水厂的监管,强化出水水质监测力度,督促各污水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

  (三十八)乌鲁木齐市黑臭水体排查不彻底,至今未将沙依巴克区金源贸易城附近的泄洪渠列入黑臭水体予以整治,周边居民反映强烈。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2018年2月6日组织完成了金源贸易城上游(仓房沟片区)排水管网改造设计实施方案,已完成整体改造工作,污水全部纳入市政排污管网,定期做好防洪渠道内及周边环境卫生清理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杜绝污水流入防洪渠内。

  2.乌鲁木齐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8〕25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黑臭水体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8〕173号),将黑臭水体排查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对防洪通道、防洪渠等重点部位进行了重点排查。2018年2月底完成了对全市黑臭水体摸排整改,2018年6月底前全市建成区内彻底根治了黑臭水体。

  (三十九)米东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违规同意将中德丰泉、河东威立雅污泥长期倾倒在北沙窝区域国家公益林内,米东科发、甘泉堡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紧随其后将大量污泥倾倒于同一地点,倾倒污泥量已达15万吨,侵占破坏国家级公益林33亩,破坏草地40余亩,环境问题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9年10月底,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已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于2017年10月对米东区污泥倾倒点污泥进行鉴定,对地下水进行监测。结果表明倾倒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地下水未受到污染。

  2.已调查评估倾倒污泥对林地、草原的环境影响,2018年2月底前制定完成了污泥处置方案,6月底前已完成无害化处置工作,7月底完成污泥处置评估验收工作,11月底前完成生态修复工程(共种植10.3万株柽柳并播撒草籽),正在开展评估验收工作。

  3.甘泉堡利用污泥生物制肥年产30万吨项目已完成基础设施建设,预计2019年10月建成投运,实现对可制肥污泥的处置处理。对工业园区污水厂不适宜制肥(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清运至京环公司进行填埋处置。

  4.乌鲁木齐市环保验收合格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已全部建立污泥处置生产、运输、处置“三联单”台账制度,严查非法倾倒污泥行为。

  (四十)昌吉州昌吉市2015年、2016年冬季采暖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下降,尤其是2016年,昌吉市采暖期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较2014年上升49.1%。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扩大禁燃区面积。一是将禁燃区面积由42.27平方千米扩大至52.03平方千米,占建成区面积的86.72%。制定下发《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是加强煤质管控,开展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煤炭质量抽检,截至目前,共抽查煤炭生产、经营、使用企业28家30个批次,检验合格29个批次,不合格1批次,煤炭质量检验合格率96.67%,已责令1家不合格煤炭生产企业完成了整改;三是严格禁燃区管理。清理整治禁燃区使用高污染燃料问题151起,封停屡查屡犯餐饮企业32家,露天烧烤50余起;四是完成“电化昌吉”面积58.18万平方米,已完成棚户区改造1000户,关停整治分散燃煤锅炉46台。

  2.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完成衡鑫热力3台共50蒸吨、屯河聚酯公司2台共13蒸吨、昌吉热力九分公司2台共26蒸吨燃煤锅炉拆除工作;完成华电昌吉热电厂2台机组的全工况脱硝项目。

  3.强化扬尘污染管控。严格落实施工工地6个100%扬尘管理措施;投入24辆清扫车、6辆洒水车、6辆抑尘车、6辆洗路车对城区主次干道进行保洁抑尘;5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工业料堆均落实了扬尘治理措施。

  4.强化机动车治理。查处大货车驶入禁行区域6999起,累积注销黄标车5982辆,全面完成了黄标车淘汰任务;向市民发放《绿色出行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倡议书,倡导市民绿色出行;2018年购置新能源出租车100辆,购置纯电动公交车24辆,并全部上路,目前全市新能源公交车86辆,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了20.4%以上。

  5.加强“散乱污”整治。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检查巡查整治,并建立长效巡查、持续整治机制,截至目前已取缔177家,完善手续后恢复生产41家,继续停产整治41家。对“散乱污”企业继续进行动态管理,发现一家,整治一家。2019年昌吉市各乡镇、街道充分利用环保网格化管理体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自查工作,并进行动态更新。

  6.实施餐饮业专项整治。昌吉市建成区内1803家餐饮企业全部使用清洁能源,1529家餐饮业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274家不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不需要安装油烟净化器)。2019年第一季度,对所有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使用清洁能源情况进行排查。

  7.强化科技支撑。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形成《昌吉市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研究技术报告》;配合昌吉州环境监测站完成了大气污染物网格化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并投入了使用,依托网格化监测平台,及时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为科学治污提供依据。

  8.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修订了《昌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2018年采暖期:组织24家单位开展了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按照自治区和昌吉州下发的关于启动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蓝色预警1次、黄色预警2次、升级橙色预警2次。2018—2019年采暖期,两次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培训会;按照自治区和昌吉州下发的关于启动区域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启动5次重污染天气黄色应急响应,各部门落实了应急响应措施。

  (四十一)昌吉州阜康市2015年、2016年冬季采暖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下降,尤其是2016年,阜康市采暖期PM10平均浓度较2014年上升65%。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制定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及消减详细计划。开展企业调研督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阜康市2019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向重点用煤企业下达煤炭消费消减任务,与重点用煤企业签订用煤消减责任书。印发了《阜康市2019年煤炭消减计划》下发至相关部门及控煤企业,企业针对任务指标已制定了企业相关消减计划。

  2.扩大禁燃区面积。阜康市人民政府已于2018年3月25日制定了《阜康市禁燃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阜政办〔2018〕12号),阜康市建成区面积为14.14平方公里,扩大禁燃区面积为15平方公里,禁燃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100%。制定了《阜康市2019年商品煤质量定期抽检工作方案和抽检计划》,目前,正在对抽检单位进行公开招标。完成2019年电采暖实施条件的摸排工作,明确了满足电采暖负荷要求的供电线路,清洁取暖计划采用集中供热改造方式为主,煤改电、煤改气为辅的方式进行。2019年计划实施电采暖改造10万平方米,电采暖推进实施方案正在完善中。

  3.推进工业企业全面达标。2018年7月底阜康市12台燃煤火电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全市全工况脱硝改造共涉及5家企业12台机组,已于2018年11月底全部完成改造。2019年第一季度,持续强化对企业监督检查的力度,积极起草制定工业源提标改造计划。采取“双随机”方式,按照“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的原则,开展大气污染源专项执法检查。环境监测、监察人员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同时取证,固定违法行为,环境监测人员第一时间对采集样品进行化验分析,为执法提供法律数据支撑,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截至目前,累计出动监察人员120人次,对62家企业开展现场执法监察84次,开展夜间突击检查2次,下发责令整改决定书16份,查处企业烟气超标排放、物料露天堆放等环境违法案件9件。

  4.强化扬尘综合防控。强化城市道路和工业企业扬尘治理并建立长效机制,阜康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阜康市城市道路和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和城市道路扬尘治理工作形成长效机制,要求开复工项目必须达到扬尘治理6个100%后方可开工。阜康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阜康市工业企业扬尘治理方案》,实时动态管理,区别情况分类整治,采取各环境监察责任网格单元对辖区企业的原煤堆场、料场、废渣堆场开展全面细致的排查,于4月底前完成企业扬尘治理整改方案,全面推进整改任务的落实。

  5.强化机动车治理。严格落实《昌吉州机动车淘汰方案》,对照整改要求,2018年已完成全市858辆在册黄标车强制淘汰。积极推进绿色交通体系建设,逐年提高公交车新能源车辆所占比例。12辆新能源公交车已于1月上线运行,将根据新能源车运行情况制定更新计划。制定了《阜康市2019全面推进使用国Ⅵ油专项整治方案》,全市24家加油站已全部置换为国Ⅵ汽柴油。制定了《阜康市2019年成品油治理定期抽检工作方案》,第一季度开展成品油抽检工作,已累计完成3家加油站9个批次的汽柴油抽检,抽检合格率100%。

  6.加强“散乱污”整治。严格执行《阜康市“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方案》。继续对“散乱污”企业开展排查,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截至3月底,已关停整治71家,其中完成“两断三清”15家,完成“两断”、依法依规整治56家。

  7.加强餐饮综合治理。制定了《阜康市2019年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清洁能源和安装油烟净化器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市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摸底排查,建立了餐饮业动态管理台账。对建成区所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清洁能源及安装油烟净化器开展“回头看”工作。截至目前,阜康市建成区现有餐饮服务单位490家,停业、歇业的52家,使用清洁能源的438家,需要安装油烟净化器的352家(不需要安装油烟净化器的86家)。

  8.强化科技支撑。成立了阜康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中心,依托已建成的40个网格化监测微站点构建的网格化监测平台,对辖区内颗粒物污染进行实时监控,了解传输性颗粒物污染扩散轨迹,为实现大气污染精细化管理提供科技支撑。

  9.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2018年,根据自治区、昌吉州应急预案,阜康市对《阜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编,明确了各响应期间停产、限产企业名单。按照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通知,2019年共启动黄色预警应急响应3次。同时,加大执法巡查频次,核查企业限产、停产措施落实到位。

  (四十二)昌吉州2013—2016年实施提标改造的42个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截至督察时仍有9个未按期完成。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根据《昌吉州关于完成1个重点项目的提标改造和8个重点项目关停的工作方案》《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自治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四十四号“完成1个重点项目的提标改造和8个重点项目的关停”整改工作的通知》(昌州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办〔2018〕6号)要求,对吉木萨尔县新疆东平焦化有限公司荒煤气脱硫回收硫磺项目、新疆新闽福特钢有限公司烧结机脱硫工程项目、吉木萨尔县弘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烧结机脱硫工程项目实施了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阜康市粤华焦化有限公司焦炉煤气脱硫工程项目、玛纳斯德之源洁净煤有限公司荒煤气脱硫项目、木垒县远亨煤化工2.5万千瓦荒煤气发电项目、木垒县天意煤化工、新疆星光化工尾气发电资源综合利用项目5个关停项目,全部按时完成拆除任务。

  2.新疆伟泽综合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5万千瓦荒煤气发电项目,于2018年11月初完成了提标改造任务。

  (四十三)昌吉市执行锅炉特别排放限值的9家企业15个排放口,达标率仅为33.3%。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关停1家排污企业。2018年3月16日,昌吉高新区管委会向新疆东新热力有限公司下达《关停公告》,企业已在2018年3月对20吨燃煤锅炉实施了功能性拆除,2018年6月对烟囱和配电主线路进行了拆除。已达到彻底关停的要求。

  2.实施8家企业提标改造。一是新疆蓝山屯河聚酯有限公司改用清洁能源,拆除五台燃煤锅炉,新建四台燃气锅炉。二是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昌吉糖业分公司拆除四台35蒸吨燃煤锅炉。三是昌吉远疆金冠食品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四是昌吉金源热力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提标改造。五是新疆农业博览园对65蒸吨燃煤锅炉进行提标改造,拆除两台20蒸吨燃煤锅炉。六是新疆昌粮汇通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新疆金鑫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拆除一台20蒸吨燃煤锅炉。七是昌吉高新明德热力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八是新疆顺涛益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拆除2台20蒸吨燃煤锅炉。

  (四十四)阜康市执行火电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的6家企业13个排污口,达标率仅为69.2%。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加强对已完成提标改造任务企业的环境监管。环境监管部门已建立了监管长效机制,通过在线监测数据显示,已完成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的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热电厂、新疆中泰矿冶有限公司、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各项污染物均稳定达标排放。已完成火电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的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75蒸吨锅炉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已完成整改。

  2.华能阜康发电厂1号、2号机组和国网能源阜康发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于2018年7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四十五)2016年采暖期,特变电工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130蒸吨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长时间超标排放。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2017年9月,特变电工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制定了130蒸吨锅炉提标改造整改方案,完成了吸收塔高压水枪喷嘴更换改造、石灰石粉旋转给料机更换、炉内喷钙系统石灰石粉入口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四十六)2016年采暖期,中泰矿冶2台151兆瓦机组尚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整改进展情况: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中泰矿冶2台151兆瓦机组已于2017年11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于2018年1月9日通过超低排放改造验收。通过严格日常管理和强化监管执法,该企业已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四十七)昌吉州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全州9个工业园区中6个未建成污水处理厂。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

  1.玛纳斯工业园区塔河产业区污水处理厂一期(日处理1.5万方)污水处理设施2018年3月进水调试,5月底通过竣工环保验收,8月3日通过昌吉州经信委验收。

  2.呼图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2017年11月调试运行。2018年4月25日完成回水管网建设并投入使用。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已达到一级A处理标准。2018年9月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3.阜西污水处理厂已于2018年5月31日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并在网上公示,投入正常运行;阜东污水处理厂已于2018年7月14日完成竣工环保验收,7月15日网上公示,投入正常运行。

  4.奇台闽奇石材园区污水纳污管网项目于2017年4月立项,管线总长度12873.7米,2018年6月30日完成管网建设,7月16日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与城镇污水处理厂主管网通水。

  5.木垒民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及设备安装已全部完工,污水处理系统配套管网(主管网、厂区管网)全部完工,配套尾水蓄水池已建成,在线监测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联网。2018年8月22日开始通水调试,2018年10月18日完成土建竣工验收,2018年11月20日通过了环保竣工验收,正常运行,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6.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精深加工示范区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主体设备安装已完成,8月24日已实现通水试运行,中水蓄水池已达到通水条件,2018年10月19日土建工程通过工程竣工验收,2018年11月21日通过了环保竣工验收,正常运行,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四十八)已建成的3个污水处理厂均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科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2015年投运以来不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超标,长期不予整改,直到督察组进驻前才采取措施;吉木萨尔县北三台污水处理厂虽于2017年5月建成,但至今尚未投入运行。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

  1.对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标改造。高新海天污水厂于2017年7月全面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2018年将原有A2O工艺改为MBBR工艺,2018年8月验收监测已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并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2.强化运营监管,确保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准东污水处理厂设计总容量1万方/天,一期0.5万方/天。根据需要,一期工程建设完成并投运。针对出水水质超标问题,制定了《准东开发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环境问题整改方案》和《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监管方案》,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现场检查。同时,督促污水处理厂每月进行在线数据比对监测,截至目前已完成的比对监测显示,出水持续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3.对吉木萨尔北三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重点督办。北三台污水处理厂于2018年7月完成竣工环保验收。通过加大管网建设力度,使管网收集率由75%提升至100%,截至目前13家生产企业和1座临时生活服务区全部接入污水管网。

  (四十九)克拉玛依市艾里克湖是自治区2015年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湖泊,自治区环保厅和财政厅2015年12月印发试点实施方案要求2016年湖水水质达到Ⅳ类,16个重点治理项目需于2017年8月前全部完成。但督察发现,克拉玛依市及乌尔禾区政府项目实施进度滞后,配套资金不到位,底泥疏浚、围栏禁牧等9个项目至今尚未下达资金,乌尔禾区第二垃圾填埋场等7个项目资金到位率仅28%。截至2017年8月,16个项目10个尚未启动,4个进度严重滞后。尤其是底泥疏浚工程未能如期实施,严重影响水质改善。在入湖水量增加近1倍的情况下,湖泊水质仍呈恶化趋势,由2014年Ⅴ类下降至2016年劣Ⅴ类。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9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加强资金保障。由克拉玛依市政府先期拨付5000万元专项资金,同时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政府自筹5000万元资金,用于2018年艾里克湖水质提升工程。

  2.加快水质提升。整改任务中8项水质提升工程已全部完成。实施排碱渠水入湖封堵和引流工程,封堵可能影响水质的数条农田排碱渠,累计开挖13.6千米。完成艾里克湖水体置换及淤泥疏浚,减少污染物积蓄,累计放水7077.2万立方米,清淤挖方8.2万立方米。割运芦苇7687.47吨,降低了芦苇等水生植物腐败后产生的污染物释放。强化生态水量补给,累计入湖水量约1.029亿立方米。在艾里克湖流域内绑扎铁丝围网44.02千米,防止放牧导致畜禽粪便进入流域内。对艾里克湖湖滨带进行生态修复,实施白杨河北岸(敖包至龙口段)、龙达苗圃、荒漠绿化等项目,种植乔、灌、草1023亩。完成白杨河沿线路段生态巡检工程建设。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回用工程,并完成工程综合竣工验收。

  3.修编试点方案。2018年2月24日,组织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派出专家组入驻乌尔禾区开展调查分析,2018年7月编制完成《艾里克湖水体保持方案》。

  4.开展水质监测。2018年4月底前,已在库克赛桥、艾里克湖湖水入湖口、出湖口新建水文监测站共3座;制定《艾里克湖水质监测工作方案》,在库克赛桥处、艾里克湖入湖口、湖中心、湖回水区设置水质监测点共4个,全面监测水文、水质。借助河(湖)长制,定期巡查白杨河—艾里克湖流域污染源,严防污水入湖。对艾里克湖渔业养殖采取限禁措施,禁止在艾里克湖内进行养殖活动。制定《艾里克湖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汛期环境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截至2018年末,艾里克湖水环境质量稳定达到Ⅴ类。

  (五十)巴州博斯腾湖是新疆第一大淡水湖,2011年被确定为国家良好湖泊生态保护试点。巴州焉耆、博湖等县市政府在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推进不力,对已建成的项目运行监管不到位,湖体水质持续为Ⅳ类,未实现2016年水质达到Ⅲ类的目标。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巴州和兵团第二师已全面实施河(湖)长制,并严格按照河(湖)长制的各项制度要求常态化开展各项工作。巴州各级河长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河长制工作一系列安排部署,亲力亲为抓落实。巴州本级和各县市总河长、河长均根据需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河(湖)长会议,安排部署河(湖)长制有关工作。巴州主要领导多次会同塔里木河流域巴音郭楞管理局领导,带领州党政分管领导、相关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州直部门(河长办)主要负责人开展巡河调研,实地查看开都河、孔雀河、博斯腾湖等重点河段河道整治、水环境治理情况,针对巡河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及时整改。巴州河(湖)长制办公室根据州级河长巡河发现的问题,陆续下发《关于禁止向博斯腾湖排放污水的函》《关于加快博斯腾湖25团湖岸段隔堤破损处理进度的函》《关于协调22团、24团排污入河湖问题的函》等文件,加强黄水沟上下游、左右岸各县与兵团的沟通,形成兵地同防同治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2.博斯腾湖流域各县市及团场履行河(湖)长制职责,联合开展河湖整治,清污分离,严禁污水进入干渠及干排,拆除黄水沟3道拦河闸,对黄水沟北岸截污大堤12处排污口进行封堵,并加大频次进行日常巡查,目前无污水进入黄水沟。和硕县污水处理厂、和硕县乌什塔拉乡污水处理厂均已建成并通过验收。

  3.和静县巴音布鲁克镇污水处理厂已完工并通过验收;巴音布鲁克镇垃圾填埋场项目取得工程量核减批复,并编制完成验收报告;巴伦台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已完工并通过验收;哈尔莫敦镇污水处理厂整改已全部完成。博湖县博斯腾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已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焉耆县制定了《关于环保督查整改意见对焉耆县胜利、东风干排清淤工程实施方案》,计划每三年清淤排渠一次。

  4.博斯腾湖水质污染程度有所减轻。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水体达标方案(2017—2020年)》的实施过程中,将进一步优化水质改善项目,确保完成整改目标。

  (五十一)根据试点方案,应于2016年底完成的44个治理项目,直至2017年6月还有8个未完成。

  整改进展情况: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落实项目实施。截至2018年7月底,巴州博斯腾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污水处理项目、博湖县特色食品加工园区污水处理项目、和静县巴音布鲁克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焉耆县城河南区污水处理项目、焉耆县永宁镇污水处理项目、和硕县乌什塔拉乡污水处理项目、和硕县第二污水处理项目、和硕县塔哈其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目前稳定运行。

  2.加强运营监管。巴州持续加大污水处理项目运行监管力度,确保项目发挥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各相关部门及时督促各责任单位,加强属地管理,强化责任制,充分利用在线监控设施、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等方式,确保项目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五十二)博湖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后仍然长期超标排放,没有及时组织整改;大河口景区污水处理站长期处于调试状态,运行不正常。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加快提标改造。巴州博湖县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工程于2018年8月完成工程验收,于2018年9月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并予以公示,2018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备案。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运行正常。

  2.加强运营监管。2017年12月27日,巴州环保局下发《关于巴州博斯腾湖风景名胜区污水处理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2018年,巴州博斯腾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大河口污水处理站运行正常,污水处理符合设计要求、达标排放。

  (五十三)博斯腾湖周边大量生产、生活废水进入入湖干渠,再由干渠排入湖区,影响博斯腾湖水质改善。

  整改进展情况: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编制印发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水体达标方案(2017—2020年)》《关于加强博斯腾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文件,北四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面完成提标改造,并已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加大了工业企业环保治理,流域内工业企业废水实现达标排放。

  2.实施博斯腾湖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8项,完成投资3.17亿元,防渗改造渠道总长108.88公里。编制印发了《巴州2016—2020年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总体方案》,积极推进高效节水工程建设,截至目前,博斯腾湖灌区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388.8万亩。博斯腾湖流域各县市及团场履行河(湖)长制职责,联合开展河湖整治,清污分离,严禁污水进入干渠及干排,并加大频次进行日常巡查,有效减少了入湖排污总量。实施了博斯腾湖西岸生态环境保护截污工程等国家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项目,通过项目将周边污水截流进入芦苇湿地净化,杜绝了废水直接入湖问题。投入20余万元修建一条1.7公里的截污干渠,将和静县、22团、23团原通过黄水沟直接入湖的废水通过新修建的排污干渠排入博斯腾湖西岸的育苇区进行净化,实现清污分离。

  3.2018年以来,投入400余万元修建解放二渠总干渠退水闸工程,实现了开都河向黄水沟—博斯腾湖生态调水功能,截至2018年9月,完成生态输水水量1.14亿立方米,其中开都河调水0.53亿立方米,黄水沟东支向下游生态输水0.61亿立方米,有效促进博斯腾湖大湖水体循环,增加入湖淡水量,改善了黄水沟入博斯腾湖水质。

  (五十四)乌鲁木齐市柴窝堡湖曾是全市最大的淡水湖。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所属水厂在湖区周边长期超采地下水,严重影响对湖泊的补给,导致湖面由2000年的29.28平方公里,减少至2014年的0.18平方公里,几近消失。乌鲁木齐市政府2015年6月下达限采令,明确该水厂所有47眼机井日采水量总计不得超过4万吨,但市水务局、达坂城区政府、柴窝堡湖管委会监管不力,近年来水厂日均取水仍达到7.23万吨,湖区周边地下水超采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10月底,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严格落实乌鲁木齐市政府下达的限采令,依托国控在线监测系统,及时互通信息,联动处置违规超采行为。目前未发现超采情况。

  2.达坂城区西沟乡雷家沟村大莲湖队、达坂城区天山牧场三个山队、柴源村、白杨沟村共2万亩左右耕地继续保持休耕状态,增加入湖补水量。

  3.乌鲁木齐河分洪补柴窝堡湖工程土建部分已完成,正在进行最后连通工作,阿克苏河引水补柴窝堡湖工程正在办理前期手续。

  (五十五)自治区共有29个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其中国家级15个。截至督察时,17个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存在矿产开发、石油开采、渔业养殖、旅游开发等违法违规项目共152个。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哈纳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阿勒泰地区对喀纳斯景区3个项目手续已全部补齐(喀纳斯变电站、移动工作站、电信公司工作站),其他项目手续还正在办理中。林地手续已完成9个,组件上报待审批18个;环评手续完成26个,1个正在组件上报;土地手续已完成18个,组件上报待审批9个。

  2.巩乃斯天山中部山地草甸类草地自然保护区。原自治区畜牧厅每月定期调度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力度,组成专项督导组先后多次深入现场调研督导。目前保护区已拆除计划生育服务站、牧业医院、马配种站、保护区管护站等4处1060平方米建筑。2018年8月底前,已依法依规清退与保护区无关的旅游设施等违法违规建筑项目,目前已完成地州级验收工作。

  3.奇台荒漠类草地自然保护区。昌吉州于2018年8月底前已关停额河引水工程沙石料厂,对保护区内已关停的2处金矿地面建筑及附着物已全部拆除,废弃探矿坑已回填,井口已封闭,尾矿库已封场,废弃的七处矿槽已回填压实,以上各点均已达到了自然恢复的条件。目前已完成地州级验收工作。

  4.塔里木胡杨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75处能源设施已全部关停。截至2018年底前,已完成61处能源设施的拆除清理工作,2018年整改任务已按序时进度全部完成。2019年底前完成剩余14口油井的拆除工作,同步进行地质生态恢复。

  5.艾比湖湿地自然保护区。2017年10月,博州已将自然保护内渔业养殖违法违规建筑全部拆除,停止一切卤虫捕捞活动,并完成生产生活场地平整,具备生态恢复条件。编制完成《新疆艾比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河口湿地生态恢复方案(初稿)》,生态恢复工作已开展。2018年底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6.托木尔峰自然保护区。截至2018年12月,已全部完成整改任务。

  7.西天山自然保护区。2018年6月底,完成了自然保护区内旅游经营户迁出、违法违规旅游设施拆除和清理工作;2018年底,开展生态恢复工作。

  8.巩留野核桃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已停止旅游活动,已拆除观景平台等违法违规建筑。编制完成了《巩留野核桃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待批复后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9.阿尔泰两河源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已依法注销并清理探矿权60个,其余探矿(采矿)权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正在按程序审核注销。目前,保护区内库尔木图区域遗留的非法采金设备已清理完毕,调查区域地质环境破坏点44处,完成治理恢复面积38万平方米。2019年,按整改序时进度推进剩余18个探矿权的注销工作,6月底前完成50%地质恢复工程,2019年底全面完成地质恢复。

  10.天池博格达峰自然保护区。2018年5月底,自然保护区停止区内农业开发。11月底,完成了54处设施的拆除和清理工作,8处人类活动点已批复予以保留,34处已办理征占林地手续。12月,又将3处人类活动点全部拆除,垃圾已清运并完成生态恢复。截至目前,全部99处人类活动点的整改和拆除工作已完成。

  11.塔什库尔干自然保护区。已完成22家采矿、130家探矿、1家旅游、2家其他企业的清退工作,拆除62栋永久性建筑、36个钢结构车间、494间临时性建筑,拆除面积11.22万平方米,已制定生态修复方案。2018年整改任务已完成。2019年,按照整改序时进度和制定的生态修复方案全面完成地质和生态恢复。

  12.沙雅县塔里木河上游湿地自然保护区。截至2019年3月底,已完成33口油井的封井、拆除,正在进行生态恢复(其中中石油8口,中石化25口)。2018年整改任务已完成。2019年底前完成43口油井的封井和复垦并同步开展地质生态修复。2020年底前完成封井29口并同步开展地质生态恢复。

  13.伊犁黑蜂自然保护区。2018年2月底,原自治区农业厅完成了对保护区内388宗采矿权和488宗探矿权分类梳理工作,5月底,按照“一矿一政策、一矿一方案”的原则,完成了《“伊犁黑蜂”保护区矿业清理方案》。待正式明确保护区功能区后,分类分批开展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并实施生态恢复。

  为推进保护区功能区划分工作,原自治区农业厅积极与农业农村部环境资源及蜜蜂科学方面的专家沟通对接,共同对开展保护区第二轮野生蜜蜂种质资源调查工作进行了研讨,2018年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拟定了《“伊犁黑蜂”保护区第二轮野生蜜蜂种质资源调查工作方案》,计划于2019年5月开始,继续开展第二轮野生蜜蜂种质资源调查,为保护区功能区划分奠定坚实基础。

  14.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哈密市2017年8月清退25个采矿权,停止一切矿业权活动,注销25个采矿权,进行环境恢复治理。截至2019年3月底,累计完成回填501万立方米,恢复治理面积633.47万平方米。

  哈密市雅满苏磁海铁矿因为采取的生态恢复措施与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分别于2009年、2014年批复的《新疆钢铁雅满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磁海铁矿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专家意见的认定》要求不符,2018年10月底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改销号台账退回继续整改。11月30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哈密市政府约谈哈密市雅满苏磁海铁矿的主管公司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初,哈密市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磁海铁矿退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销号再整改指挥部,全力推进整改工作。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制定了《新疆钢铁雅满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磁海铁矿露天采坑生态恢复治理设计方案》《雅满苏磁海铁矿生态恢复治理工程施工方案》,并根据方案于11月底进场,在采坑南北两侧同时施工,截至2019年3月底,累计回填582.23万立方米。

  15.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的9个采矿许可证全部依法注销,生产生活设施已拆除,已经完成恢复治理,2018年10月18日进行州级验收。

  16.中昆仑自然保护区。8个采矿许可证已依法注销,生产生活设施已全部拆除,完成地质生态恢复,正在整理档案资料,开展验收。其中,5个采矿权位于中昆仑自然保护区内,目前已完成整改工作。其他3个采矿权位于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内,由巴州国土部门和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目前已完成整改工作。

  17.帕米尔高原湿地自然保护区。2018年7月底,依法注销了自然保护区内喀什华伟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证,10月底,拆除其生产生活设施,2018年底,完成了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五十六)有的自然保护区还存在不科学、不规范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2018年8月29日,塔里木胡杨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论证报告》《总体规划》《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按照申报程序已上报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后根据自治区党委对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要求,停止了相关报批工作。

  2.开展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工作。伊犁黑蜂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定的工作正在进行中。巩留野核桃自然保护区、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帕米尔高原湿地自然保护区、中昆仑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2018年9月底前,按照申报程序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党委最新要求和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中昆仑自然保护区2个自然保护区又重新编制总体规划,其他2个保护区则对总体规划进行进一步的说明,已通过专家评审,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巩乃斯天山中部山地草甸类草地、福海金塔斯山地草地类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奇台荒漠类草地自然保护区已完成总体规划编制,正在征求奇台县、昌吉州相关部门的意见。

  3.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塔里木胡杨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巴音布鲁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人员编制、内设科室整改方案,巴州党委编办已于2018年10月、11月,先后印发《关于给新疆巴音布鲁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调剂增加编制的通知》(巴党编委字〔2018〕31号)、《关于给新疆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调剂增加编制的通知》(巴党编委字〔2018〕32号),分别给2个自然保护区调剂增加全额事业编制10名。目前,巴音布鲁克、塔里木胡杨自然保护区机构整改工作基本完成。

  塔城巴尔鲁克山自然保护区:塔城地区行署批准《新疆巴尔鲁克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暂行管理办法》,并将托里县巴尔鲁克山林场和裕民县巴尔鲁克山国有林场管理局,位于巴尔鲁克山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面积全部划归保护区管理,此项整改工作完成。

  西天山、巩留野核桃自然保护区其管理机构与库尔德宁景区管委会职责重叠问题,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已与伊犁州相关部门多次对接。巩留县野核桃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由巩留县旅游局移交县林业局管理,明确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目前,正在督促伊犁州尽快理顺、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天池博格达峰自然保护区:2018年8月,昌吉州编办《关于调整天池博格达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置的批复》(昌州党机编办〔2018〕49号),明确了保护区管理机构职责,理顺了自然保护区和景区管委会、天池风景名胜区的关系,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中昆仑自然保护区,2018年4月,巴州党委编办《关于调整且末县中昆仑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机构规格的批复》(巴党编委字〔2018〕25号),将中昆仑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机构规格调整为正科级,核定编制11人,隶属且末县人民政府和巴州林业局双重领导,已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4.做好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工作。托木尔峰自然保护区已完成勘界立标初步设计和招投标工作,目前已进入勘界立标实施阶段。按照序时进度,2018年整改任务已全部完成,勘界立标工作需在2019年底前完成。

  伊犁小叶白蜡自然保护区已开展勘界立标前期工作,正在编制实施方案。按照序时进度,2018年整改任务已全部完成,勘界立标工作需在2019年底前完成。

  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已完成勘界立标工作,设置界桩65个、界碑8个、宣传指示牌16块,现正积极推动保护区再清理工作,保证2019年底前完成整改工作。

  阿尔泰科克苏湿地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工作已完成。目前,正在开展资料整理、审核工作。

  巩乃斯天山中部山地草甸类草地、福海金塔斯山地草地类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已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待自治区批复后开展勘界立标工作。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已委托自治区草原总站,重新编制新疆奇台荒漠类草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明确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界限,现已完成总体规划,正在征求奇台县、昌吉州相关部门的意见。

  (五十七)截至督察时,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仍有铁矿、有色金属、石材、盐业等违法违规开采点位29处,其中核心区1处、缓冲区10处、实验区18处,生态破坏面积12.7平方公里。自治区环保厅作为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多年没有对该保护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过查处。

  整改进展情况: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原自治区环保厅多次督促吐鲁番市、哈密市、巴州做好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产企业清理整顿及生态恢复工作,并开展现场督办。截至2018年6月底,29处违法违规开采点已完成清理退出,基本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整治工作,对尚未完成的哈密雅满苏磁海铁矿加大整改督促力度。截至2019年3月底,磁海铁矿治理恢复整治工程,已累计回填土方量582.23万立方米。

  2.原自治区环保厅印发了《关于督促本辖区涉及保护区范围内矿产企业清理整顿及生态恢复整改到位和报送整改资料台账的通知》,督促保护区三州市管理站做好各自辖区的日常巡护工作,建立完善巡护台账。在保护区东面与甘肃敦煌交界处设置了“三垄沙检查站卡”,守住了保护区东大门。在保护区主要通道口设置了标示、警示牌。根据生态环境部提供的遥感数据,组织完成了对保护区内的人类活动情况实地核查,制定了《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回头看”大检查实施方案》,会同保护区所在三州市、县区环保部门及保护区管理站联合成立3个检查组,分赴保护区三州市开展整改现场复核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十八)哈密市人民政府对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矿行为整治不力,直至督察进驻前才正式提出停产要求。由于长期开采,加之大部分企业未开展生态恢复,造成地表破坏,水源减少,大量废渣乱堆乱放,保护区功能受到影响。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8年6月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哈密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9月相继出台《哈密市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山企业清理退出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和《哈密市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退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市区两级政府组织对25个矿山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及人员进行撤离、拆除、清理。

  2.积极推进退出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工作,24个矿山企业完成退出矿山的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累计完成回填501万立方米,恢复治理面积633.47万平方米。

  3. 哈密市雅满苏磁海铁矿因为采取的生态恢复措施与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分别于2009年、2014年批复的《新疆钢铁雅满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磁海铁矿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专家意见的认定》要求不符,2018年10月底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整改销号台账退回继续整改。11月30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哈密市政府约谈哈密市雅满苏磁海铁矿的主管公司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

  4.2018年12月初,哈密市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磁海铁矿退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销号再整改指挥部,全力推进整改工作。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制定了《新疆钢铁雅满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磁海铁矿露天采坑生态恢复治理设计方案》《雅满苏磁海铁矿生态恢复治理工程施工方案》,并于11月底进场,在采坑南北两侧同时施工,截至2019年3月底,累计回填582.23万立方米。

  (五十九)吐鲁番市对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矿行为整治不力,直至督察进驻前才正式提出停产要求。由于长期开采,加之大部分企业未开展生态恢复,造成地表破坏,水源减少,大量废渣乱堆乱放,保护区功能受到影响。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吐鲁番市辖区内自然保护区仅为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部分区域,区域内共有14处违法违规活动,其中金属矿开采企业6家、选厂1家、勘探企业3家、湖盐开采企业3家、能源设施1处。

  1. 2018年2月完成鄯善县三峰铁矿、红岭铁矿、石英滩金矿、维权铜矿、骆驼峰铁矿、小尖山金矿、咸水沟硅灰石矿、恰特卡尔铜镍矿、乔尕山金矿等9家采探矿企业矿权注销退出,2018年3月完成托克逊县中泰化学盐矿矿权、吐鲁番天业盐矿矿权、新疆沈宏盐矿矿权扣除式退出。2018年3月完成新湘矿业选矿厂拆除清理。2018年2月完成善开矿业19座电力输送塔拆除清理。2017年7月起按照“一矿一方案”要求,对地质环境破坏较为严重的吐鲁番天业盐矿等9家采探矿企业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对地质环境破坏轻微或未造成破坏的鄯善县咸水沟硅灰石矿等4家企业和善开矿业19座电力输送塔自行编制了治理方案后开始实施整改。

  2.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治理。2018年1月完成托克逊县中泰化学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托克逊盐矿清理退出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验收,治理恢复面积79.21公顷,回填土石方186万立方米;2018年2月完成善开矿业19座电力输送塔拆除清理及地貌恢复。2018年4月完成三峰铁矿等9家单位矿山企业及新湘矿业选矿厂清理退出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验收,拆除地表设施10465平方米,拆除井架7座并封闭井口,治理恢复面积96.1公顷,回填土石方233.8万立方米。2018年4月完成吐鲁番天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勇布拉克盐矿、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勇布拉克盐矿清理退出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验收,拆除地表设施2100平方米,治理恢复面积143.2公顷,回填土石方200万立方米。

  (六十)巴州政府对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矿行为整治不力,直至督察进驻前才正式提出停产要求。由于长期开采,加之大部分企业未开展生态恢复,造成地表破坏,水源减少,大量废渣乱堆乱放,保护区功能受到影响。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巴州若羌县政府已安排2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所有矿山人员已撤离,所有生产设备和设施已拆除,按照“一矿一方案”要求,22个矿山(矿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已于2018年4月30日全部完成。2018年4月30日至5月2日若羌县进行了自验,并将验收情况在若羌县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5月下旬通过了巴州相关部门验收。

  (六十一)艾比湖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艾比湖是准噶尔盆地最大湖泊,也是新疆最大咸水湖,湖中卤虫是保护区生物链中重要物种,起着净化水质和为候鸟提供食物的作用。2013年以来,博州相关部门违反保护区管理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州政府所属国投公司参股的博艾丰生物制品公司违规在保护区核心区开挖沟渠,实施卤虫捕捞,国投公司累计分红984万元;博州水利局违规为博艾丰生物制品公司发放捕捞许可证,收取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7200万元。2014年3月,保护区管理局违规与精河县云浩工贸公司签订协议,以恢复扩大湿地面积为名,在缓冲区修筑围堰养殖螃蟹3500余亩,并收取费用。该行为虽于2017年7月被制止,已对盐湖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加强法制建设。2018年5月,编制完成《新疆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初稿)》。2018年8月,编制完成《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管理体系规划》。2018年12月,修订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新疆艾比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开展生态修复。2017年10月,博州已将艾比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渔业养殖违法违规建筑设施全部拆除,停止一切卤虫捕捞活动,并完成生产生活场地平整。博州林业局投入100多万元,于2018年4月15日完成梭梭种植1000亩,安排专人对“卤虫捕捞”“围堰养蟹”清理区域自然生物长势情况及时监测,逐步恢复湿地生态植被,努力保障向艾比湖年注入生态水5亿立方米,遏制保护区湿地面积萎缩趋势,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3.上缴相关费用。博州国投公司参股博艾丰生物制品公司的分红收益984万元已于2018年2月14日全额上缴。

  4.加强监管力度。博州组织对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全年累计巡察21次,平均每季度巡察5次。博州林业局印发《关于2018年艾比湖、甘家湖区域打击采挖野生植物联合专项行动方案》,由博州森林公安局牵头,组织艾比湖湿地、甘家湖梭梭林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定期开展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编制《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报告》《博州林业局依法行政违法违规问责实施方案》,压实责任、分解任务,逐级签订《2018年目标管理责任书》《管护员责任书》,形成长效机制。

  (六十二)博州林业局作为保护区主管部门对此监管不力。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博州林业局于2018年4月17日印发《博州林业局辖属自然保护区、国有林管理局干部职工下沉工作方案》,组织各保护区、国有林场管理局100余名干部下沉至林区管护站,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查处非法盗挖、盗采等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关键部位,在保护区、林区关键地点、卡口派专人值守,设立标识牌、警示牌119块。博州纪检委严肃追责问责,对博州林业局4名县级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对艾比湖湿地保护区管理局2名县级领导干部、5名科级干部诫勉谈话;批评教育4人,提醒谈话3人。艾比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工作已完成,保护区界限核准及勘界立标工作均已完成。

  (六十三)霍城四爪陆龟自然保护区内长期存在旅游开发项目。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新疆霍城四爪陆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芦草沟镇妖魔山滑雪场2017年8月25日已全部拆除。2018年需要整改完成的6处(4处鱼塘、1处葡萄地、1处藕池)人类活动点已于5月29日全部整治完成并对植被进行修复。2018年5月24日,霍城县委、县政府责令新疆霍城四爪陆龟保护区内两家企业(金贵集团霍城县永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锦帮原矿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霍城县委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了两家企业的5处铅锌矿选矿点的搬迁问题,对5处铅锌矿选矿点的建筑部分进行了第三方评估。2019年2月24日,霍城县委常委会专项会议审核通过了保护区内5处铅锌矿选矿点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方案。3月13日,霍城县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霍城四爪陆龟保护区两家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新疆四爪陆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两家选矿厂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向相关责任人发放了整改通知书,确保年底前全部完成拆除整改和生态恢复工作。开始对2020年底前完成的12处农牧民居住点搬迁进行前期宣传、选址工作。

  (六十四)西天山自然保护区内长期存在旅游开发项目。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2017年6月,西天山自然保护区停止一切旅游经营活动,拆除旅游设施并修复植被,共拆除恢复17处,共计19199平方米。2018年8月26日,巩留县人民政府对西天山自然保护区内旅游设施拆除及植被恢复工作进行了现场验收。2018年11月7日,伊犁州组织林业局、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和巩留县人民政府在巩留县完成自查的基础上对该项整改任务进行检查验收。

  (六十五)巩留野核桃自然保护区长期存在旅游开发项目。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8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发布公告,停止旅游活动。2017年8月23日,巩留县人民政府通过巩留零距离等媒体发布停业公告,停止出售门票,禁止游客进入,并通知各大旅行社、宾馆停止营业,在景区大门张贴停业公告,派专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编制上报《新疆巩留野核桃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巩留县于2017年9月初委托自治区林科院编制《总体规划》,明确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划。2018年2月28日,将《总体规划》上报到自治区林业厅审批。根据自治区党委最新要求,巩留县会同新疆林科院对《总体规划》中的野核桃自然保护区面积、四至坐标再次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核实确认。12月10日,伊犁州再次将《关于审批〈新疆巩留野核桃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8—2027年)〉的请示》及规划文本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3.拆除违法违规设施。2018年3月30日,巩留县再次发布继续停业公告。5月22日,拆除木栈道、游客观景亭等旅游设施560平方米,并完成植被修复工作。编制完成了《总体规划》,待批复后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该项整改任务尚未完成销号。

  (六十六)据国土资源厅有关评估报告,新疆已闭坑的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的小煤矿、砂石粘土矿等多达1000多家,矿山开发破坏面积达2165平方公里,仅有82平方公里实施了恢复治理,占应治理面积的3.77%。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落实治理恢复责任。按照“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各地(州、市)政府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持续推进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2.调查摸底。2018年4月以来,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自治区非自然保护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电〔2018〕31号)、《关于确保按时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函〔2018〕88号)等文件,在各地上报的已闭坑矿山和政策性关闭小煤矿、砂石粘土矿调查摸底数据基础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梳理汇总各地上报调查摸底数据并形成阶段性成果。

  3.督促指导各地推进治理恢复。目前,各地积极开展已闭坑矿山和政策性关闭小煤矿、砂石粘土矿的治理恢复工作。截至2018年12月底,克拉玛依市已完成治理恢复工作,正在履行交账销号程序;伊犁州、塔城地区、博州、克州、和田治理恢复进度较快,已完成50%的治理恢复任务;其他地(州、市)也均在加紧推进治理恢复工作。

  (六十七)吐鲁番市艾维尔沟环境问题多年存在,自治区自2016年以来多次督促地方整改,但托克逊县政府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直到2017年5月才出台整治方案。现场督察发现,8家石灰石开采企业中6家没有严格开采要求,地形地貌破坏严重,大量矿山小料未在指定地堆放、压实。新疆昊通工贸公司未建设任何环保设施,无序开采,石料、废渣随意堆放;托克逊冠业矿业公司和新疆天富化工公司距离艾维尔沟河不足1公里,开矿产生的废渣大量占压河道。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方案。艾维尔沟新疆昊通工贸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冠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富化工有限公司、新疆宏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托克逊分公司等6家企业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

  2.6家企业按照治理方案严格开采要求,规范分层开采行为,积极推进废渣的清理处置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截至2018年底,需清运小料291万吨,已累计清运约287.36万吨,正在有序开展矿山采面分层和恢复治理工作,其中5家石灰石矿已基本完成小料清运及规范化压实堆放。建设的14.4公里艾维尔沟矿区道路已建设完成13.7公里,剩余0.7公里目前因冬休暂停施工。

  3.新疆昊通工贸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8月完成石料、废渣的规范堆放、压实并喷洒凝胶,同时完成集尘罩、除尘器、防风抑尘网等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完成碎石、废渣的压实和2条破碎生产线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及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4.分别对托克逊县冠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新疆天富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设备予以封停,2018年6月底前分别拆除破碎生产线,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河道内所有废渣的清理和侵占河道生产线的拆除。其中,托克逊县冠业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完成45万吨废渣清理和破碎线拆除,新疆天富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完成53万吨废渣清理和破碎生产线拆除。

  (六十八)昌吉州硫磺沟内小煤矿多年无序开采,地表破坏严重,先后形成28个采坑。昌吉市政府及其国土部门生态恢复进展缓慢,直至2017年7月才编制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现场抽查发现,昌吉市仅对两处最大采坑进行了简单回填,其他采坑基本未开展生态恢复;兖矿集团硫磺沟煤矿煤矸石堆放未落实分层压实要求,存在自燃现象;景园集团煤矿在未落实任何环保要求的情况下,于2016年进行煤炭开采,废渣和原煤就地堆放。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编制完成了《昌吉市南部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生态修复方案》,在初步评审通过的基础上,于2018年1月10日再次委托新疆环科院聘请生态、环保、规划、地质、煤炭、林业、畜牧等7个方面专家开展评审论证,根据专家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最终通过评审,进一步提高了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按照《昌吉市南部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生态修复方案》要求,于2月14日完成了硫磺沟矿区28处采坑分三年实施的“一采坑一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并通过专家评审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复执行。扎实开展矿区整治“回头看”行动。按照昌吉市人民政府制定下发的《昌吉市打击南部山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指导意见》(昌市党办〔2016〕31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南部山区综合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切实把巡查检查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大了对南部矿区巡查检查频次,2018年,硫磺沟镇及国土部门共对南部矿区巡查检查221次,硫磺沟及南部矿区未发生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已杜绝非法开采行为。

  2.依据《昌吉市南部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生态修复方案》,在前期完成相关治理工作的基础上,于2018年10月2日,对2018年7处治理整改任务进行了自验工作并通过,10月4日进行了公示。

  3.督促兖矿集团煤矿清理处置煤矸石。对该矿山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为进一步彻底消除自燃隐患,昌吉市责令该企业将煤矸石清运完毕,截至2018年2月10日,兖矿煤矸石问题已得到彻底整改。该企业编制了矿区绿化方案,对原煤矸石堆放场地进行平整,将厂区南侧料场废旧物资清运,原煤矸石堆放场地现已全部植树种草。

  4.责令景园集团煤矿停产整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在未取得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不得开工生产建设。2017年11月该企业完成整改,将堆存的废渣和原煤全部清运完毕。

  (六十九)乌鲁木齐名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南山风景名胜区内,长期私挖盗采露头煤层,导致地面塌陷,加之废渣乱堆,破坏草地达860亩,生态破坏严重。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2017年9月已注销名佳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10月底已关闭名佳煤矿,拉倒井架,封闭井筒,拆除了生产设备。

  2.名佳煤矿火区治理和生态恢复项目,已编制完成了灭火方案,完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2018年5月12日,新疆煤田地质局综合勘查队已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目前名佳煤矿5处地表明火已全部熄灭,深部火区治理计划2019年底前完成。

  (七十)新疆水资源极其短缺,合理利用地下水对维护保障生态平衡十分重要,但自治区水利部门没有认真落实国家禁采、限采要求。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9年6月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2018年8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新疆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报告〉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90号);2018年9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实施了《新疆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新政函〔2018〕167号)。截至2019年1月底,有超采区治理任务的9个地(州、市)的15个超采区均已完成《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实施方案》,并经当地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实施。

  2.强化管理。2018年7月12日,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关于开展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意见》(新水办政资〔2018〕20号),督促、指导各地(州、市)开展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并完成自查报告。2018年8月27日,水利厅下发《关于对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回头看”的通知》(新水政监〔2018〕2号),组成4个督查组,对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等9个地(州、市)开展“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回头看”工作。2018年9月,组成5个督查组对巴州、博州、昌吉州、乌鲁木齐市、哈密市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抽查。至9月底,2018年度全疆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三个阶段工作全部完成。2019年初各地(州、市)水利部门向自治区水利厅报送了辖区开展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联合专项整治行动自查报告和有关现场检查图片资料,各地(州、市)开展有关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已纳入自治区2018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范畴。

  (七十一)督察发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2016年2月被划定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但截至2017年7月米东区仍有91家工业企业的149眼自备水井开采地下水。其中中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22眼自备井每年抽取地下水约2000余万吨,占该区域工业企业开采总量的60%左右。大量抽取地下水,导致该区域地下水位大幅下降,据监测2016年地下水位较2013年下降1.12—1.78米。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9年底,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开展非法井排查及封停。2018年4月底前,完成了对非法凿井、无证取水井的核查,建立了非法井档案;2018年6月底前,已完成非法井封停工作。

  2.关停企事业单位自备机井。在已关停米泉一中等单位和企业8眼机井的基础上,新疆新世纪陶瓷有限公司等企业8眼机井已经关停。

  3.压减中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地下水取用量,在米东区的4眼取水机井已封停,作为应急备用井。

  4.限制各类新建项目凿井取水。严格审批限采区内市政管网覆盖范围外新凿生活取水井。

  5.严格水资源费征收。各单位按照超采区工业企业取用地下水“两倍收取水资源费”的要求,超采区工业企业取用地下水“两倍收取水资源费”均已覆盖。

  (七十二)库尔勒市建成区2014年9月被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后,到目前为止,禁采规定仍没有落到实处。巴州政府所属的新疆开源供水有限公司仍在开采地下水为新疆美克化工等企业供水,每年开采地下水约700万吨。截至2017年8月,库尔勒市还有无证取水机井3585眼,占机井总数的45%。库尔勒市2016年地下水水位较2013年最大下降2.18米,对全市生态环境构成较大威胁。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编制规划方案。2017年8月,印发了《库尔勒市用水总量控制方案》。2018年2月,库尔勒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库尔勒市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规划及方案(2016—2030年)的通知》(库政办发〔2018〕24号)并在库尔勒市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2.加大库尔勒市禁采区和限采区治理力度。库尔勒市禁采区内139眼自备井已全部封停,2018年5月底前新疆开源供水有限公司为新疆美克化工供水的剩余6眼水井已全部封停。

  3.加大无证取水井的复核、发证和处置工作。对库尔勒市3585眼无证取水机井进行复核,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机井进行封填处理,符合发证条件的机井发放取水许可证。经复核,库尔勒市共有489眼非法机井,已于2017年底全部封填;其余3096眼机井中,9眼为消防应急井;确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机井856眼,已全部封停;2231眼机井已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发放取水许可证工作。

  4.开展井电双控。全力推进井电双控工作,2016年至2017年,由库尔勒市政府投资近5000万元,对机井安装井电双控计量设施,并建设了井电双控地下水监控管理平台,实现对地下水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控。

  5.积极推进农业综合水价、城市居民阶梯水价改革,对农业新水价执行进行考核,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库尔勒市政府于2018年6月印发了《关于印发库尔勒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库政办发〔2018〕77号),制定了2018年度农业水价考核办法。库尔勒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库尔勒城市水价、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以及居民阶梯水价的批复》,从2018年4月12日起,居民生活用水开始实行阶梯水价。

  (七十三)昌吉州2016年地下水位较2013年平均下降0.9米。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全州及各县市、园区均已编制《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报告》及《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并经批复。

  2.全州禁采区内共有机电井1002眼,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经批准保留城乡生活饮用水井21眼,截至2018年底已关停814眼,剩余167眼井计划2019年、2020年完成关停任务;全州2018年完成高效节水建设面积20万亩。昌吉州水利局2018年下达的415套机电井计量设施安装任务已全部完成,截至2018年底,全州10890眼合法机电井均已安装计量设施;昌吉努尔加、呼图壁齐古水库主体工程建设均已完成;《新疆奇台县白杨河水库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新疆奇台县碧流河水库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已完成。

  3.昌吉州人民政府已于2018年3月6日出台《昌吉州加强地下水管理意见》,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七十四)截至2017年8月,昌吉市、阜康市、玛纳斯县等6县市地下水禁采区内仍有机井493眼。对于上述情况,地方水务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制止。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昌吉州各县市均于2018年3月底前出台《地下水禁采区机电井关停方案》,并组织实施。截至2018年10月31日,全州493眼禁采区机井中,除昌吉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保留的人饮井2眼外,其余491眼机井已全部封停(其中:19眼拆除用水供电设施留作地下水监测井)。

  (七十五)阜康市2016年11月禁采区划定至今,仍有中泰矿冶3眼机井,鸿基焦化2眼井开采地下水,年开采量63.75万吨。对于上述情况,地方水务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制止。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于2017年9月30日完成中泰矿冶2眼机井以及鸿基焦化2眼机井的关停工作。2018年1月20日完成中泰矿冶剩余的1眼机井的关停。

  (七十六)乌鲁木齐一些工业园区存在环保设施不健全、落后产能未按要求淘汰,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9年底,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限期完成环保设施。头屯河工业园2017年底已完成清洁能源改造;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已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污水管网项目建设。水磨沟工业园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项目已完成建设;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固废综合处置静脉产业园二期项目前期手续已基本完成,现场围墙已施工完毕;米东化工工业园区综合加工区已实现清洁能源供热,米东区化工园工业固废处置正在进行施工准备。

  2.淘汰落后产能。2018年5月底前,完成了工业园区企业落后产能大排查,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的要求,对发现的淘汰类企业,责令于2018年底前退出或转产,涉及落后设备的已拆除。

  3.落实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乌鲁木齐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要求,各工业园区落实严格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环保机构,配齐配全专兼职人员,健全完善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制度。

  (七十七)昌吉一些工业园区存在环保设施不健全、落后产能未按要求淘汰,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健全环保设施。玛纳斯工业园区塔河产业园、呼图壁工业园、阜康市产业园区、奇台闽奇石材园、木垒民生工业园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污水处理厂已建设完成。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木萨尔北三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已实现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11月底前所有的园区均建成污水处理厂并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完成提标改造,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奇台闽奇石材园、吉木萨尔北三台工业园区工业固废填埋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精深加工区垃圾中转站已建成投运。

  2.淘汰落后产能。截至目前,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昌吉州各县市、园区开展拉网式排查,共排查工业企业2518家。通过排查,对发现的火电机组、炼铁高炉等落后产能设备坚决予以淘汰关停。分别是:

  电力行业。下达关停计划共67万千瓦(昌吉市华电二期2×12.5万千瓦热电联产机组、玛纳斯电厂4台火电机组共42万千瓦),同时列入自治区2018年淘汰计划。发电机和输煤栈桥现已全部拆除,于2018年8月底前通过了原自治区经信委组织的淘汰关停验收。

  炼铁高炉。下达关停计划50万吨(新疆闽新钢铁〈集团〉闽航特钢的2×210立方米高炉)。吉木萨尔县对新闽福实施了断水断电措施,并在昌吉州政府和当地政府网站公告不再进行生产。

  拆除钢铁企业落后产能设备。吉木萨尔县在2018年9月底前对园区内已关停的杰辉铸造、新亚铸造、福联矿业等钢铁铸造企业的设备,进行了彻底拆除和清理。

  3.落实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昌吉州各县市、园区均按照《自治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各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环保机构,切实强化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

  (七十八)塔城一些工业园区存在环保设施不健全、落后产能未按要求淘汰,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9年8月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加快推进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额敏(兵地辽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依托额敏县城北污水处理厂(一拖二)提标改造项目、乌苏化工园区西区新建日处理2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项目、乌苏化工园区东区依托乌苏市污水处理厂按日处理能力4.5万立方米一级A排放标准扩建提标项目、沙湾工业园区(哈拉干德区)新建日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污水处理项目、托里县工业园区(金港区)3000立方米/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和丰工业园区120立方米/日污水一体化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均已完成建设,其中额敏(兵地辽阳)工业园区依托额敏县城北污水处理厂(一拖二)、乌苏化工园区东区依托乌苏市污水处理厂(一拖二)实现一级A达标排放,其他工业园区污水厂因水量不足或没有污水处理而低负荷运行或未运行。乌苏工业园区西区2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和东、西区共用90万立方米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项目已完成建设;沙湾县工业园区(哈拉干德区)处置能力6.12万吨固废处置中心主体工程已完成;托里县工业园区(金港区)工业固废填埋场(服务年限10年)项目完成土方量75%,1.8万吨生活垃圾填埋场已完工并通过环保验收;和丰工业园区25.43万吨固废处置中心项目完成70%。

  2.淘汰落后产能。塔城地区开展工业园区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大排查,发现一家过剩产能钢铁企业(沙湾县福生工贸有限公司),目前主要设备已拆除。

  3.落实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印发《塔城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党委、政府是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实施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均已成立环保机构并配备了工作人员,制定了2018年度县市绩效考核指标设置情况一览表,提高了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分值和比重,与5家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签订整改责任书,健全完善了园区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加大了考核权重,强化了责任追究,切实压实整改责任。

  (七十九)吐鲁番等地一些工业园区存在环保设施不健全、落后产能未按要求淘汰,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的整改完成时限为2019年10月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健全环保基础设施。吐鲁番市辖区内共有4家工业园区,截至2018年底,吐鲁番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通过工程验收,在线监控设备完成安装并联网,具备投用条件;工业固废填埋场及配套附属设施工程已全部完工,并通过工程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鄯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已于 2018年5月建成,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稳定运行;工业园区固体废物处置场已于2018年3月底挂牌运行。鄯善县石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已于2018年5月建成并通过工程验收,在线监控设备完成安装并联网,具备投用条件。托克逊县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已于2018年3月建成并投运;园区污水处理厂目前已建成并通过工程验收,在线监测设备完成安装并联网,具备投用条件。

  2.淘汰落后产能。新疆鄯善华兴铸造有限公司1座120立方米炼铁高炉于2018年4月完成拆除工作。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2台5万吨/年兰炭炉于2017年底完成拆除;新疆圣雄电石有限公司16台5万吨/年兰炭炉于2018年2月完成拆除。

  3.落实工业园区环保主体责任。4家工业园区均按照《吐鲁番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要求,设立“建设环保部”科室,建立健全专门环保机构,配齐配全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制定出台《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工业园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制度方案,进一步加强园区企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环保行为,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十)巴州等地一些工业园区存在环保设施不健全、落后产能未按要求淘汰,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9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全面加快园区环保设施建设速度。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项目和库尔勒纺织服装城污水处理厂及中水回用项目已取得原巴州环保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登记,目前两个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巴州工业固废、危废处置中心项目于2018年9月底前正式动工,目前已完成临时进场道路的修建工作。目前项目已取得库尔勒市发改委颁发的《新疆库尔勒市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2018028)号,完成项目备案登记;库尔勒市规划局已出具项目规划预审意见;取得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巴州危废(固废)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8〕143号);项目用地选址论证已通过州住建局审查,上报自治区住建厅。轮台县拉依苏化工园区一期2.5万立方米/天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在线监测设备已安装并联网,验收工作已完成;固废处置项目可研、环评已完成,计划2019年底投产;华能轮台热电分公司供热、供汽项目首站已建设完成,管网铺设已完成,已具备供汽条件。和静工业园区污水主要依托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完成了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全长42.337公里的排污管网已全部完成建设,并接入县城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利用处置场项目已建设完成。和硕经济开发区污水主要依托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已完成园区内污水主管网建设和支线管网建设工作,并已接入县城污水处理厂;固废处置中心建设项目已完成项目地形测量、地质详细勘察、地质灾害评估、项目可研编制,目前项目可研待评审,环评合同已签订。焉耆县农副产品加工园达到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污水目前主要依托焉耆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已建设完成并通水运行达标排放,园区排污管网项目已建设完成并已接入县城污水处理厂。库尔勒上库综合产业园区目前主要依托第二师铁门关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园区至铁门关市污水处理厂23公里外排管网已全部建设完成;园区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已完成。且末绿色有机农产品加工园区日处理100吨污水处理站项目已建设完成;且末昆仑工业园区农产品加工区固废集中处理项目已建成。若羌县塔东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项目已完工;2018年5月,依吞布拉克矿业加工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核减。

  2.淘汰落后产能。2018年11月,组织对库尔勒上库综合产业园区、焉耆工业园区、和硕经济开发区、轮台工业园区、尉犁工业园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若羌工业园区等园区有淘汰任务的企业淘汰情况进行了初步验收,落后产能设备已于2018年12月30日前淘汰退出。

  3.落实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园区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强化园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定期研究环保重点工作,做到投入、责任、措施、管理四到位并形成常态,将环境保护工作与园区建设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将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作为考核园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长期坚持。

  (八十一)自治区86个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中,还有37个园区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填埋等环境基础设施至今尚未建成。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截至2019年3月底,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要求整改的37个园区中:有31个园区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全面完成2018年建成25个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改任务);6个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正在建设。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要求整改的37个园区中:有11个园区已建成固废处理处置设施,完成整改任务;9个园区固废处理处置设施在建;17个园区正在进行前期工作。

  (八十二)乌鲁木齐米东化工工业园新疆固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等19家钢铁铸造企业,11家无环保手续、4家无污染治理设施。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2017年底已完成米东化工园内18家违法生产的钢铁铸造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拆除,引导其余4家符合产业政策、手续齐全的铸造企业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转型升级。19家钢铁铸造企业中,1家手续齐全、正常生产经营,14家违法生产企业已关停、涉及的落后设备已拆除。涉及技改升级的4家铸造企业已完成转型升级。

  (八十三)昌吉州呼图壁天山工业园区2010年10月设立,至今未按规划环评要求建成污水处理厂,园区多家企业长期将污水违法排入园区外渗坑,渗坑面积最大时达到20万平方米,所存废水超标严重。2017年6月,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及工业园区管委会违规将渗坑污水排入泄洪沟,在未清理底泥的情况下即将渗坑覆土填平。

  整改完成情况:已完成。

  1.加快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园区污水处理厂自2017年11月调试运行,2018年4月完成回水管网建设并投入使用。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已达到一级A处理标准。

  2.开展渗坑污染调查。2017年9月开展了污水渗坑地下水监测工作,对污水渗坑上游、下游共5个点开展了采样分析工作。根据样品分析结果显示,渗坑未对该地区深层地下水造成污染。2017年9月开展了污水渗坑土壤监测工作,在渗坑及周边共采集样品92个。检测结果显示,涉嫌受污染土壤不具有反应性、腐蚀性、易燃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及毒性物质属性,不属于危险废物,排除了重大环境污染风险。2017年9月编制了《呼图壁县天山工业园区煤化工产业区污水渗坑调查报告》。2018年5月组织召开了呼图壁县工业园区纳污渗坑场地初步调查报告评审会,7月15日形成了《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报告》。

  3.公开整治方案。2017年10月编制完成《呼图壁天山工业园区污水渗坑整治方案》并在呼图壁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4.开展土壤修复和生态恢复。2018年8月完成了呼图壁县工业园区原污水渗坑污染土壤修复及地下水管控工程设计和《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工业园区原污水渗坑污染土壤修复及地下水管控工程验收方案》编制并通过了专家评审。2018年8月完成了污染区域阻隔工程建设和10口抽水井的建设工作,并开始抽提置换;修建全封闭污染土壤处理车间,9月受污染土壤全部处理完毕,1.2万方修复土壤已全部回填并进行封场,土壤修复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并栽植乔木33000棵。

  5.开展跟踪监测。原昌吉州环保局于2018年1月制定了《呼图壁县工业园区渗坑附近地下水井长期跟踪监测方案》,并依据方案对渗坑附近地下水井每季度开展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原渗坑附近周边地下水质量良好,无污染因素。

  (八十四)沙湾县银鹰工贸有限公司废水排放未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化纤、浆粕一级标准,形成的沙漠污水库未完成无害化治理,排放废水未全部综合利用。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2018年1月,编制并组织实施《新疆银鹰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废水稳定达标整治指导技术方案》《新疆银鹰工贸有限公司库区整治暨中水综合利用技术指导方案》。

  2.为提高黑液提取率,2018年2月安装完成背压自动化控制装置。经企业试运行对比,黑液提取率由改造前约70%提升至80%,达到预期改造效果。同时黑液提取率的提高,更有利于碱回收浓缩蒸发,2018年7月中旬水质化验数据显示,棉浆粕生产排放黑液化学需氧量平均为69984毫克/升,平均升高8728毫克/升,提高14.2%;排水化学需氧量平均为1076毫克/升,平均降低269毫克/升,降低19.9%,排水化学需氧量明显降低。2018年2月,选用十四效闪蒸技术和水冷结晶技术进行脱盐,新增14效蒸发机12台、水冷结晶机8台。实现15万吨粘胶短纤维生产线冲毛水和一级洗酸水实现全部回收。经运行显示,总排水全盐均控制在8000毫克/升以下,达到预期效果。

  为实时掌握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在废水总排口安装了总有机碳(化学需氧量)、氨氮、pH、超声波流量计等在线监测仪,并与环保监控平台联网。为确保废水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企业对于不能自行开展检测的项目委托新疆新环监测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实现排水的全项检测,并将原每月1次增加至2次,有效监管了水质,废水排放标准达到行业一级A标准,满足生态灌溉用水要求。

  3.按照《新疆银鹰工贸有限公司库区整治暨中水综合利用技术指导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企业于2018年4月将6个水坑约42万立方米的废水全部转移至临时防渗库中,并逐步完成消解。同时4月15日至4月30日,按照《方案》内容新建一座占地面积50000平方米,库容为9万立方米的防渗污泥贮存处置场。原库区存水消解转移完毕后,对库区底泥自然干化后进行统一清理,拉运至贮存场所分层平铺堆放,按《方案》要求平整过程中均匀加入秸秆和纤维素降解菌剂,铺设由钙基膨润土和碎石砾复合而成的帽封材料,进行帽封处理。

  4.2018年春季,沙湾县委和政府组织全县96个单位、4个乡镇及银鹰工贸公司完成春季植树造林6400亩,结合银鹰工贸公司历年在库区植树造林,目前已形成2万余亩生态林成果。2018年6月委托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对生态林成果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新疆银鹰工贸有限公司新植6000亩荒漠化造林及20000亩生态林形成成果评价报告》。

  新疆银鹰工贸有限公司按照南京环科所专家意见及整改技术方案完成了整改工作,于2018年7月顺利通过第三方验收。经过2个半月的调试运行,塔城地区环保局于2018年8月8日依法对其解除停产整治。复产后进行了1个月的跟踪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目前,银鹰工贸公司已恢复生产,运行正常。地、县环保部门将根据《新疆银鹰工贸有限公司解除停产整治后跟踪检查方案》,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企业稳定运行。

  (八十五)奎屯市存在多家石化企业,VOCs排放量大,治理工作进展缓慢。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新疆蓝山屯河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完成VOCs综合整治及验收工作。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已完成装车站、储油库VOCs综合治理改造及验收。2018年9月在原有火炬系统的基础上,新建火炬气回收装置,经测算,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满负荷达产后,可实现VOCs减排178.5吨/年,完成整改任务减排VOCs108吨目标。

  2.23家加油站及1家储油库已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及验收工作。经核算,奎屯市23家加油站和1家储油库挥发性有机物削减量为150.48吨,完成整改任务减排VOCs88.2吨目标。

  (八十六)独山子区存在多家石化企业,VOCs排放量大,治理工作进展缓慢。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加强区域VOCs在线监控网格化建设。完成独山子城区、企业VOCs监控能力建设,4座VOCs在线监测站、12台TVOC在线监测设备和1套颗粒物激光雷达监测系统建成投用,全面加强区域网格化VOCs监控能力。

  2.加强设备泄漏检测及修复。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完成对55万个密封点的两轮泄漏检测及修复,完成16万个轻液密封点的四轮检测及修复,总计检测1768283个密封点次,发现漏点2544个并全部修复,VOCs年减排量102吨。天利实业石化总公司完成4轮泄漏检测及修复工作,总计检测287405个密封点次,发现漏点130个并全部修复,VOCs年减排量10.7吨。

  3.实施工程治理减排措施。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完成31座拱顶罐及内浮顶罐的罐型改造及尾气回收治理,对24座储罐进行了优化停用,VOCs年减排量465.35吨。完成乙烯厂液体产品装车台增设油气回收设施,VOCs年减排量6.78吨。完成乙烯厂火车及汽车装车栈桥油气回收设施改造,VOCs年减排量74.31吨。天利高新完成甲乙酮厂13座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实施高效密封浮盘更换改造,同时对270罐区6台苯和环己烷储罐呼吸阀排放的VOCs气体通过压缩冷凝后焚烧处理。VOCs年减排量5.6132吨。完成生产装置密闭排放改造,项目包含天利高新甲乙酮厂罐区V—709系统改造、己二酸厂醇酮二元酸酯密闭蒸煮、顺丁橡胶厂密闭蒸煮、公用工程中心焦油罐、单酯罐排放气恶臭治理等四个子项目,VOCs年减排量59.089吨。

  4.严格环境管理。制定了《独山子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管理制度》,成立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对不符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环境功能区划、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通过。已完成石化企业提标改造工作,达到大气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天利实业、天利高新等重点石化企业均建立VOCs管控平台(泄漏检测与修复数据平台),对所有涉VOCs的工艺设备密封组件进行周期性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政府网站每季度对企业VOCs排污申报登记表、泄漏检测与修复项目检测报告进行信息公开。

  (八十七)乌苏市存在多家石化企业,VOCs排放量大,治理工作进展缓慢。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乌苏市五家企业进行了VOCs污染源排查,填写了易泄漏点日常检查记录,针对易泄漏点安装了VOCs治理的设备及配套设施,对部分排放源处安装了固定式检测设备。有关企业对装置区、罐区、装卸区进行VOCs治理,实施密闭排放改造,减少装置开停工检修期间及装卸油时异常排放,五家石化企业已全部完成整改工作。乌苏玉玺石化有限公司在正常生产状态下检测合格,乌苏市华泰石油化工、乌苏市明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乌苏市海阁石化有限公司、乌苏市正邦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背景值检测合格,5家企业于2018年9月5日完成环保竣工验收。

  (八十八)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热力分厂1台燃气锅炉、焦化分厂4座焦炉至今未建设脱硫或脱硝设施,长期超标排放。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乌鲁木齐市督促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按照整改方案要求,2018年9月底完成了热力分厂220蒸吨燃气锅炉脱硫脱硝设施升级改造工作和焦化分厂4座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升级改造工作,满足达标排放要求,通过了竣工环保验收。

  (八十九)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公司中频炉属于落后产能,长期采取白天停产、晚上生产的方式逃避监管。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1月拆除铝壳中频炉。乌鲁木齐市依法依规对其处罚70万元,市、区县两级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企业逃避监管行为,防止落后产能死灰复燃,截至目前对其累计检查10余次,未发现“死灰复燃”现象。

  (九十)新疆油田公司有历史遗留油泥300余万吨亟待规范化处置。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提高污油泥处置能力。顺通公司处置能力扩建项目中,52万吨/年水洗装置部分已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投入污油泥处置;热解处理部分及配套工程正在加紧施工安装,32台热解设备已入厂房就位,目前总体形象进度达到92%以上。7家橇装化污油泥处置企业项目建设方面:5家公司(杰瑞、天圣、科林、奇彩、博云)已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投入污油泥处置。剩余双信、开瑞杰公司资料已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正在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整改。

  2.对集中收贮污油泥开展无害化治理。已完成新疆油田公司转运至博达公司19.7万吨污油泥治理,转运至顺通公司138.6万吨污油泥已累计处置71.66万吨,治理完成的废液池已开展监测和验收。

  3.对废液池残存污油泥开展无害化治理。已完成采油一厂红浅废液池2.7万吨污染土壤治理,采用微生物法进行原位治理,实际治理污染土壤2.9万吨。采油二厂701油库东侧废液池,强化物理化预处理,加快橇装设施处置进度,累计完成治理含油污泥148.3万吨。

  截至2019年3月底,克拉玛依市累计规范化处置历史遗留污油泥达242.36万吨,完成2018年度及2019年第一季度治理任务。

  (九十一)塔里木油田公司、西北油田公司有大量历史遗留油泥亟待规范化处置。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19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推进塔里木油田公司历史遗留油泥规范化处置。

  巴州境内中石油目前已完成8座暂存池遗留油泥治理,处理油泥0.78万方,完成塔中2座暂存池遗留油泥处置工作,共计处置0.6万方,累计处置1.38万方;中石化已完成18个点位的治理工作,已清理历史遗留油泥合计1.35万方。

  阿克苏地区境内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历史遗留油泥总量4.0675万方。目前已完成4座泥浆池、固废场及污水蒸发池的治理验收工作。其中2017年处置0.88万方,2018年截至目前处置2.4975万方,共累计处置油泥3.3775万方。

  2.推进中石化西北油田分公司历史遗留油泥的规范化处置。中石化西北油田分公司历史遗留油泥总量19.50万方。2017年处置4.20万方,2018年已处置9.5万方,2019年第一季度处置2.3万方,累计处置油泥16万方。

  (九十二)加强沟通,在乌伦古湖保护等方面,强化同防同治,做到步调一致,协同有效。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

  1.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及联席会议制度。2018年6月底,成立阿勒泰地区与兵团第十师关于乌伦古湖生态环境保护兵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乌伦古湖生态环境保护兵地同防同治联席会议制度和乌伦古湖生态环境保护兵地联合生态督查制度,签订《福海县人民政府与兵团第十师188团同防同治协议》。

  2.加快条例编制。已编制《乌伦古湖生态保护条例(草案)》,伊犁州人大常委会阿勒泰地区工作委员会已于2018年9月4日按程序提交伊犁州人大常委会审议。

  3.强化日常巡查。根据《福海县人民政府与兵团第十师188团同防同治协议》,制定了《乌伦古湖同防同治巡查方案》。2018年8月和9月,开展了2次乌伦古湖兵地共管区域联合巡查,未发现破坏乌伦古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现象。9月对周边乡镇团场发放调查问卷,张贴《福海县同兵团第十师188团乌伦古湖同防同治监督举报电话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推进信息共享。2018年8月,福海县与188团制定了《福海县与兵团第十师188团乌伦古湖同防同治宣传教育及信息共享制度》。9月,兵地在188团碧海社区及共管区域188团四连联合开展了乌伦古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5.建立监管机制。2018年8月,制定《阿勒泰地区与兵团第十师乌伦古湖生态环境保护兵地联合生态督查制度》《乌伦古湖生态环境保护进湖水体共同监管实施方案》《乌伦古湖水产养殖污染排查工作方案》《乌伦古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成立乌伦古湖进湖水体共同监管领导小组。9月以来,对乌伦古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联合专项督查,对沿乌伦古湖共管区域内的污染源和水产养殖污染进行排查。

  (九十三)全面推进艾比湖生态环境治理,切实维护地下水采补平衡和湖泊生态环境。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完成《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体达标整治方案(2016—2020年)》,正在编制《自治州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博河、精河流域规划》《艾比湖生态安全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报告》。2018年,艾比湖入湖河流博尔塔拉河、精河河8个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100%。

  2.全面落实河长制。印发实施《河(湖)长常态化巡查制度》《自治州推行湖长制实施方案》,建立了州、县市、乡(镇、街道)、村(队)四级河长制网格制度,基本建立州、县市、乡镇级河长制河道网格化监管体系,边界清晰,责任明确。

  3.推进污染防治。已运行的3个县市污水处理厂(博乐市清源,东方红片区,精河县城,温泉县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3个乡镇(赛湖)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8个乡镇及园区污水处理厂中6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五台工业园区和金三角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均已建成。8个城镇垃圾填埋场均已完工。全州禁养区内需要关闭或搬迁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共计57个,现已全部完成关闭或搬迁工作。按照自治区《关于在全疆河流、湖泊分批确定生态基流与最低生态水位工作的通知》(新河长组办〔2018〕1号),正在编制《河湖岸线规划》和《生态基流保障方案》,其中博州主要5条河流岸线规划报告编写工作基本完成。2018年艾比湖入湖水量累计5.17亿立方米。

  4.维护采补平衡。根据《新疆用水总量控制方案》,2018年3月印发《关于下达博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标的通知》(博州水考字〔2018〕3号),下达2018年博州各县市(含兵团第五师)用水总量、退减面积、农业用水量等各项“三条红线”考核指标,规范考核。2018年,全州用水总量15.13亿立方米(其中博州地方10.13亿立方米、兵团第五师4.99亿立方米);退减灌溉面积12.1万亩(其中博州地方9.45万亩、兵团第五师2.65万亩);农业用水量14.1777亿立方米(其中博州地方9.3597亿立方米,兵团第五师4.818亿立方米)。

  5.积极筹措资金。自治区2016、2017年拨付博州艾比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专项2.32亿元共24个项目,已全部下达各县市和项目实施单位。2018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1.128亿元已拨付各县市,并督促各县市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和乡镇。2019年已争取到生态环境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6项,到位资金0.35亿元。

  6.加强协调联动。完善了《自治州环境保护兵地协调联动机制》,将兵团第五师纳入“全面推进艾比湖生态环境治理,切实维护地下水采补平衡和湖泊生态环境”的整改措施中,并列出整改清单。2018年至今,开展了1次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召开了2次兵地环境保护联席工作会议,邀请兵团第五师参加自治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调度会议13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3次。

  (九十四)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

  整改进展情况:该问题整改完成时限为2020年底前,目前正在积极推进。

  1.制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明确到2020年设市城市、县城、重点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0%、60%、30%的整改目标。印发《关于做好自治区城镇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8—2020年度建设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州、市)制定2018—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计划。按照各地制定年度计划,采取约谈、通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工作进度。

  2.自治区住建厅印发了《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处理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新建城函〔2018〕59号)。2018年8月至9月,组织两个考核组对伊犁州、巴州、阿克苏地区、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和乌鲁木齐市等7个地(州、市)的25座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开展了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为Ⅰ级1座、Ⅱ级19座、Ⅲ级4座、1座不满足评定要求,不予等级评定。

  3.根据国家最新要求,自治区住建厅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编制完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实施。自治区住建厅于2018年5月至9月分4轮次对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和重点督办。截至目前,库尔勒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行正常,每日入炉垃圾约200吨,已焚烧垃圾4000多吨,正在进行并网前的调试及手续办理工作。乌鲁木齐市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焚烧区附属建筑及配套设施完成59%,设备采购完成95.5%,土建工程完成33%。

  4.不断加强对各地(州、市)2018—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实施计划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自2018年二季度起,自治区住建厅组织5次抽查,针对各地2018—2020年实施计划制定情况和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印发建设运营管理情况通报3份,下发整改通知书34份、开展约谈1次,有力地推动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