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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实施国家战略,开创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新局面

2018-08-15 / :68

  一、我国基本完成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业顶层设计

  (一)关于建筑垃圾处置制度:实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置分级利用制度

  《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6号)明确要求“制定建筑垃圾集中回收处置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明确要求“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地级以上城市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由此表明我国实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置分级利用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要求“落实城市道路和城市范围内施工工地等扬尘管控”。目前我国各个城市都在开展“蓝天保卫战”行动,所以建筑垃圾在拆除现场进行破碎、筛分处理是不可行的,加快建筑废物集中处理分级利用基地建设是实现城镇建筑垃圾综合治理的必由之路。

  (二)关于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工厂要求:现代化高环保的建渣再生建材工厂

  达到“四化”要求。《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16]586号)明确要求“加快创建具备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绿色工厂”。《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研究开发现代化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绿色工厂,形成自动化和智能化生产成套装备”,“研究开发绿色混凝土工厂的工艺与成套装备,特别是粉体工艺与装备技术”。

  全封闭生产。《“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明确要求“原料破碎、生产、运输、装卸等各环节实施堆场及输送设备全封闭等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

  大掺量利用利用建渣。财政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规定“砖瓦、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保温材料”等综合利用建筑垃圾70%及以上享受增值税退税70%优惠。

  技改协同实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明确要求“ 建材等传统制造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2686号)要求“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和传统产业融合发展,做好存量的绿色化改造和增量的绿色化构建,提升经济整体的绿色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更大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工信部《建材工业规划(2016-2020)》(工信部规[2016]315号)明确要求发展“基于建筑废弃物生产绿色建材”,“到2020年,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40%以上”;《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要求“在供给侧截长补短、压减过剩产能,有序推进联合重组,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扩大新型、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工信部、商务部、环保部、财政部等13部委联合发布的《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发改环资[2017]751号)要求“在100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布局城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城市低值废弃物协同处理基地,对建筑垃圾等进行集中资源化回收和规范化处理”,“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循环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本地区的循环发展规划或引领行动”,“加强组织协调,研究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引领行动的实施”。

  要坚决避免“环保工厂不环保的现象”。根据产业政策,我国倡导发展的建筑废渣再生建材工厂是由混凝土企业技术改造协同实施的、实现大掺量再生建材制品生产的高环保现代化工厂。

  (三)关于建筑垃圾污染环境责任:环保不达标处置将缴纳环境污染税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其他固体废物”应纳税额为“每吨25元”规定,建筑垃圾属于“其他固体废物”,应税额为25元吨;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即排污单位把建筑垃圾送到“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保税;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的规定,建筑垃圾处置企业,环保不达标的同样也要缴纳环保税,如表1。

  注:建筑垃圾中部分化学建材装修垃圾及生产农药工厂等有毒有害工厂建筑拆除垃圾属于危险废物。所以一旦实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就必须推行集中处理分级利用,否则危险废物流向市场将后患无穷。

  (四)关于绿色建材市场: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绿色建材市场

  《促进绿色建材生产与应用行动方案》(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明确要求 “ 促进建设全国统一、开放有序的绿色建材市场”, “以建筑垃圾处理和再利用为重点,加强再生建材生产技术和工艺研发,提高固体废弃物消纳量和产品质量”,“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改造”,“各地要结合本地建材工业和建筑业发展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绿色建材发展实施方案,明确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本地区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各项工作”。

  二、打好技术创新战役,实现建筑废渣高效清洁利用

  我国十几年来建筑废渣资源化再利用实践表明,建筑废物再生粗骨料回收和再生利用技术路线不符合我国国情。移动式破碎站处理房屋建筑废物只能作为预处理,不宜作为终端处理。移动式破碎站处理房屋建筑废物环保不达标,不但粉尘噪音污染严重,而且再生材料业不能达到清洁要求。砖混建筑废物属于混杂建筑废物,粘土烧结砖再生粗集料强度不能满足结构混凝土粗骨料标准要求,加之房屋建筑废物中装修建筑废物混杂物含量不可控,砖混再生粗集料既不适宜直接拌制混凝土,也不适宜直接铺路(房屋装修建废混杂物含量波动大留有工程隐患)。同济大学肖建庄教授在《再生混凝土耐久性研究》一文中明确指出“再生粗集料来源复杂,性能差异大”。实践当中,大多数混凝土企业拒绝使用房屋建筑废渣再生粗集料拌制混凝土,再生粗集料和再生粗集料混凝土产业迄今都没有发展起来。浙江省的一些地市甚至把再生粗骨料混凝土当作劣质混凝土对待,只要再生粗骨料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工地就被举报。

  我国到2030年之前还要产生约150余亿吨砖混建筑废物。我国上个世纪末建设的“80后、90后”砖混结构建筑是我国现阶段及未来十五年排放的主要建筑废物。砖混结构建筑废物,碎粘土烧结砖和水泥石约占75%,砂石约占20%,轻质混杂物等约占5%。李秋义教授编著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技术》明确指出“目前我国正在拆除的建筑大多是砖混结构建筑,其中粘土砖在建筑垃圾中占有较大比例。如果忽略了这部分垃圾的再生利用必然会造成较大的污染”。陈家珑教授在《对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技术的认识与希望》一文中指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前些年是照搬机制砂石的加工工艺与装备,几年实践下来,发现存在很多不适应”。 《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明确要求“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

  研究和实践表明,废旧混凝土建筑废渣砂石约占70%,水泥石、粉煤灰等“熟料”约占30%。而砖混建筑废渣粘土烧结砖、水泥石等“熟料”占70%,砂石生料占30%。即砖混建渣与混凝土建渣的生料与熟料成分构成上是相反的。砖混建渣再生利用不必沿着混凝土建渣回收再生粗骨料的技术路线实现再生利用。砖混建筑废物具有独特性。砖混建渣再生建材应当朝着轻质建材方向发展。实质上碎砖再生细集料就是“淘砂”,碎砖再生粉体就是火山灰质辅助胶凝材料,都具有极高的资源化再生利用价值。客观上我国一些大中城市,轻质建材原料和粉体材料,比天然砂石还要短缺,价格还要贵,更具有开发利用价值。

  再生砂粉就是建筑废物预处理后回收的建筑废渣通过联合粉磨装置而生产的再生砂和再生粉体材料。《建筑废渣联合粉磨资源化处理系统及其使用方法》(201310017574.5)开创了再生砂粉联合生产的先河,实现了粉体的回收和再生利用。砖混建渣再生细集料表观密度小于1200kg/m³属于法定的轻集料;砖混建渣再生粉体属于火山灰质辅助胶凝材料。研究表明,再生砂粉属于“通用材料”和“万能材料”,几乎所有的水泥基建材混凝土、砂浆、板块砖等都可以掺兑使用,既节约砂石又节约水泥,实现了建筑废渣物理和化学的综合利用,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发[2016]4号)要求“采用系统化的技术方案和产业化路径,发展污染治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技术与产业”,“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全面创新”,“发展引领产业变革的颠覆性技术”,“引导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健全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及时将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发挥企业家在创新创业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倡导企业家精神”。《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发改环资[2017]751号)要求:“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培育和扶持一批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营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实现房屋建筑废物回收和再生利用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建筑废物再生建材工厂创新、再生建材工艺创新、再生建材设备创新、再生材料创新、再生材料应用技术创新、再生建材制品应用技术创新等,需要科研院所、工程设计、装备制造、项目运营及政府等通力合作。

  三、打好主体创新战役,加快供给侧结构改革步伐

  我国现有混凝土搅拌站约1.5万家,平均不足10万人1个混凝土搅拌站,产能严重过剩。我国混凝土业是资源消耗大户,年消耗砂石约100余亿吨,我国年产生10余亿吨砖混建渣,我国完全有能力消纳砖混建渣,混凝土业理应承担建筑废渣资源综合利用大任,成为绿色发展生力军。《混凝土与水泥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要求“以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再生利用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固体废弃物消纳量”,“将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制造业打造成绿色环保产业、循环经济产业”,“使混凝土产业成为资源的再生器”。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明确要求“ 建材等传统制造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2686号)要求“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和传统产业融合发展,做好存量的绿色化改造和增量的绿色化构建,提升经济整体的绿色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更大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混凝土搅拌站协同实施建筑废渣再生建材属于重大创新,属于建材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举措。徐永模会长在《敢于创新、善于创新、赢在创新》要求混凝土企业“在绿色制造、绿色材料、绿色建筑的发展中实现自身的绿色发展,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并指出“抵制创新发展,最终很可能是自己淘汰自己”。

  四、打好公私合作创新战役,加快建废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步伐

  建筑垃圾集中处置分级利用产业,既属于市场化经营的企业又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实现建筑垃圾综合治理需要与政府共同合作完成。财政部《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号)要求“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全面实施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作,简称PPP)模式工作”, “以运营补贴作为财政资金投入的主要方式,也可从财政资金中安排前期费用奖励予以支持”,“以‘中央引导、地方推进、市场配置资源、模式全面实施’为主线,建立中央规划部署、地方贯彻落实、多部门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

  综合测算,实现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战略目标,技术改造实施约需要新增1000亿元投资。我国财政每年有3000亿元绿色发展资助资金。建议像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一样,中央财政设置100亿元建筑废渣再生建材发展基金,按照10元/1吨一次性补贴奖励建筑废渣再生建材项目建设,这样就会带动地方财政及社会资本融资,从而加快建筑废物回收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实现建筑废物综合治理,从而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