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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常州毒地案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完善中的里程碑

2019-01-03 / :11

历时两年多,一直备受关注的常州土壤污染案暂时尘埃落定。

  2018年12月27日,两环保组织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诉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常隆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常宇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达公司)环境公益诉讼一案二审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判。(污染者损害责任不可转移:常州“毒地”案二审今日宣判)

  依据二审判决书:三家被上诉企业在本判决生效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三家被上诉企业共同向自然之友、绿发会各支付本案律师费、差旅费23万元;驳回自然之友、绿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家被上诉企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今,二审胜诉,让我们一起看看自然之友、法律界人士对本案的专业看法:

  秦天宝(阿拉善SEE基金会科学顾问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

  总体来看二审判决是值得肯定和赞赏的。二审法院在社会公益组织的诉求、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行法律规定、现实法理之间,做了有益探索,努力实现多元利益之间的平衡。

本案对完善土壤污染案件司法审判规则进行了积极探索,借鉴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二审判决再次确认本案公益诉讼的属性。我国长期以来的政治结构,决定了我国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区分并不明确。二审判决肯定了一审法院的认定,指出了在因为环境侵权所致损害(姑且称为国家利益损害)之外,还存在着对社会公益的损害。这样就为社会公益诉讼未来就类似案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合理的空间。

  第二,二审判决体现了精细化裁判的理念,说明环境司法实践日渐成熟。比如,二审判决对诸多争议问题的判定,没有简单地做出是非认定。而是条分缕析、或区分时间节点,进行类型化处理。比如,对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当赔礼道歉的”问题,二审判决考虑到本案案涉地块土壤污染系长期生产叠加累积造成,形成时间跨度较长,因此判决没有要求被上诉人就整个历史阶段中全部污染行为、而是要求针对2006年8月-2009年8月间的污染行为承担赔礼道歉责任。

  第三,二审判决对公益诉讼的案件受理费标准提供了未来指引。本案受理费由一审的189万元,改为“一审100元,二审100元”,没有按照财产性案件判决案件受理费,而是根据主要诉求来进行判定。在现行司法文件没有修改、依然有效的情况下,为未来法院处理社会组织提起的同类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费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本案对继续探讨当面公益诉讼中出现的一些争议话题也有些帮助。比如,因为环境污染导致损害,可能会产生是那种不同的诉讼类型,即:被侵权人提起的私益诉讼、省市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本案最终判决,对三种类型诉讼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三种类型诉讼中原告(公益诉讼人)各自诉求的衔接和区隔等,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启发意义。

  刘金梅(自然之友环境法总顾问)

  一审以后我们做了很多努力,立刻提起上诉,积极搜集证据,梳理现有法律,准备二审。因为有一审判决的不利结果在前,因此二审法院作出的本次判决还是基本达到了预期。我们所希望的和努力的方向是,污染企业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这一点也在二审判决中得到了确认。最重要的努力是,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并确认污染者担责的重要制度。

  棕地治理和修复在全世界都是个极大的难题。作为《土壤污染防治法》即将实施之前作出的判决,这个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还是释放了一些积极信号。但是土壤法的实施和受污染土壤的风险管控和修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未来实施中一定会面临更多的挑战。例如,土壤污染相关的信息公开,和修复主体,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等,还需要更多的案例和公众的参与,来积极推进这部法律的实施。

  张伯驹(自然之友总干事)

  自然之友作为环保社会组织之一,在环境污染事件危及公众尤其是少年儿童健康的关键时刻,依法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是对于环境健康问题解决的一个有力推动。

  在这个“热点不断、遗忘不断”的时代,通过诉讼持续盯住这个对公众健康利益影响重大的问题,无论社会关注与否、媒体热度如何,两三年来诉讼一直都在那里兢兢业业地进行着,这种“锁定问题”和“不遗忘”是公益诉讼的特点,有着独特的时代价值。

  这起诉讼不仅仅针对常州的一块受污染土地,更是在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过程中相关(污染责任承担等)法律条款的完善上,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这种诉讼案例和立法推动的结合,也是公益诉讼在案件本身之外的重要价值。我们也很高兴看到几天之后,土壤污染防治法终于要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中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个里程碑。

  通过这样的诉讼,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壤环境,也有更多人看到了环境公益组织的价值,这对于公众环境意识及环保社会组织的社会认可度,都有着积极的价值。我相信大家看到的绝不仅仅是自然之友和绿发会,而是这两家组织所代表的中国数百上千家基金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团队的形象。

  阿拉善SEE从十年前就开始资助中国的环境法治工作和相关组织,从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CLAPV,本案的支持起诉机构之一)到绿色江南(本案的支持起诉机构之一),从福建绿家园(中国最积极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之一)到重庆两江(曾和重庆市政府共同登上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席),十年来一直在坚持资助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法律援助和环境政策参与到机构和行动。

  众所周知,在环境资助领域内,法治的工作是“显性成果”不甚快速的一类,因为环境诉讼属于相当专业和复杂的工作之一,环境政策工作成果往往会显现于国家的顶层设计当中。正是如此,更显示出阿拉善SEE会员和秘书处团队在环境资助领域的前瞻性、专业高度和资助耐心,这真是难能可贵。

  还记得多年前,自然之友因云南曲靖重金属土壤污染案陷入低谷时刻,是阿拉善SEE“雪中送炭”般的资助,让我们挺过了最艰难的时期,才有了随后深度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的制定,并在近年来陆续发起40件环境公益诉讼的一系列行动。相信在今后,支持环境法治事业依然会是无悔选择。

最后,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整个案件的进程:

  2015年9月

  常州市外国语学校搬入其位于常州市新北区的新校区后,数百名学生先后被检查出皮炎、血液指标异常等情况,个别学生查出患有淋巴癌等恶性疾病。面对孩子们身体的异常反应,不少家长联想到与学校仅有一条马路之隔的常隆污染地块。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曾于常隆地块生产经营,对此地造成了严重污染,在搬离该地块前均未对其进行妥善修复。自然之友在了解此事后,开始介入。

  2016年4月29日

  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就常隆地块土地污染问题对造成污染的三家化工厂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常隆公司等三被告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等。

  2016年12月21日

  常州毒地修复责任公益诉讼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2017年1月25日

  本案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1800元,由两原告自然之友、绿发会共同负担。

  一审败诉后,自然之友已经决定上诉。

  2017年2月7日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收了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当面递交的常州“毒地”案上诉材料。同年3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申请。

  2018年12月19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审理,经过3个多小时的激辩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拟于2018年12月27日对本案进行宣判。

  回顾常州案自2016年提起诉讼以来的进程,一审近乎完全败诉以及需承担189万元诉讼费的结果。而今,“要求被告对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判决背后,是法院明确认定污染企业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判决,也是社会组织在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过程中最主要的目标。

  二审法院认定,三被告过错明显,且降低了公众对于优良生态环境的满足感、获得感;二审法院还特别指出,“如果风险管控、修复未能完成,或完成后仍不足以消除污染对周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的影响,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仍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案件受理费由189万改判为“一审100元,二审100元”且由被告承担,给同类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标准做了一个好的示范,一定程度上消除了NGO伙伴们对于提起公益诉讼可能面临巨额案件受理费的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