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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17-06-13 / :14
为建立健全新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最大程度减缓重污染天气产生的不利影响,6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17〕108号,下简称《预案》)。《预案》是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开展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的指导性文件,适用范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地区、部门和单位,包括兵团和中央驻疆单位、企业。
《预案》共七章26节,主要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成员单位职责、监测及信息公开、预警分级、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应急响应、应急保障、监督问责和宣传等内容作了分类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厅,指挥部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应急办、环保、气象、发改、经信、住建、国土、交通等19家单位组成。
新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轻至重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四个预警等级依次对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为IV级、Ⅲ级、Ⅱ级和I级响应。
《预案》明确提出要对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行署)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监督问责,同时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拒不执行应急响应措施的单位实施顶格处罚。
本《预案》发布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制定或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方案);企事业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