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联系方式:0991-4165463 | 0991-4165461 | 0991-4165486     微信公众号   个人中心
初始化数据

Initialize the Data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电话:

0991-4165463

0991-4165461

0991-4165486

地址:

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产品认定

2017-08-04 / :42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技术进步,规范全区环保产品市场,促进环境保护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环保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环保产品是依据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符合相应标准的相关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环保产品认定是指未经国家或其他省市有关部门认证、认定、认可的产品,由产品所属法人单位申请,经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的过程。

  

  第四条  专家审核分为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技术审查重点是审查申报材料,现场核查重点是确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环保产品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对评审通过的产品,协会将在信息平台予以公布,并颁发协会环保产品认定证书。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环保产品范围包括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设备和有关材料、药剂、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环境友好产品及环保工程,具体内容如下:

  (一)水污染治理产品,包括各种预处理设备、曝气和搅拌设备、污泥处理设备、深度处理装置、消毒设备等。

  (二)空气污染治理产品,包括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脱硫除尘一体化装置、湿式烟气脱硫装置、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工业废气净化设备、室内空气净化设备、机动车污染控制设备、环保型锅炉、车用汽油清净剂等。

  (三)土壤修复、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产品,包括各类土壤修复设备、固废处置设备等。

  (四)噪声与振动控制产品,包括消声器、隔声门、隔声窗、声屏障等。

  (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药剂配件与材料,包括水处理药剂、填料,袋式除尘用滤料、滤袋、框架等。

  (六)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生态监测仪器设备及各类流量计、采样器等。

  (七)其它环保产品,包括各种环境友好产品、减少污染排放相关的环保型产品等。

  (八)环保工程。包括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利用工程,以及噪声控制工程等。

  

  第七条  产品认定按产品的结构型式、工作原理、关键元器件、材料和规格等划分认定项目。产品由同厂生产且工作原理、结构特点等完全相同仅规格不同的系列产品可作为同一认定项目。依据不同标准生产或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可分为不同的认定项目。

  

  第八条  产品认定申请采取自愿、公开、公正、非歧视的原则,凡在全区范围内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生产、销售或使用的单位,其产品符合申请范围,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均可自愿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定。

  

  第九条  申请环保产品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

  (三)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必要的检测手段和批量生产能力;

  (四)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五)申报产品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产品范围,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产品;

  (六)产品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或经自治区、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十条  申请环保产品认定的单位应在协会网站下载并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保产品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双面打印):

  (一)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复印件;

  (三)申请产品的产权、销售授权书或专有技术权属证明;

  (四)经国家认可的地级市以上质检、监测部门出具的一年内产品检验报告;

  (五)二个以上产品用户单位意见(模板见附件2);项目或工程类应提供至少两个相关验收报告;

  (六)申请产品的主要用户名录;

  (七)产品介绍材料或技术简介;

  (八)申请产品的其他相关资料(如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

  (九)属国家强制管理的产品,应附有相关批准文件。环境监测仪器类产品,应有国家批准的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工业锅炉产品,应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D 级锅炉和D 级压力容器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十一条  获证单位不得涂改、滥用、转让证书;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证书。

  

  第十二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获证单位可在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向协会提出换证申请,产品的复审工作由协会组织进行;证书超过有效期,获证单位需要继续申请时,申报程序依照初次审报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产品的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机构、人员、资产、产品等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协会申报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有权终止其使用环保产品证书:

  (一)不能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标准和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

  (二)转让证书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十五条  获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有权撤销其证书:

  (一)在终止使用证书期限内,对协会提出的问题不能按要求改正的;

  (二)涂改、滥用证书或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资料的;

  (三)不再生产获得的环保产品或产品型号、规格发生变化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十六条  各申报单位办理环保产品认定手续时,每项产品缴纳人民币贰仟元。对于环保产品认定现场核查所产生的专家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保产品认定申请书.doc

环保产品用户意见模板.doc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