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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关于委托开展部分核与辐射类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2020-12-10 / :4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区辐射安全监管效能,更好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及核技术利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31号)第五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将部分核与辐射类行政许可工作委托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委托的辐射安全许可审批权限
(一)医用Ⅱ类射线装置中:X射线治疗机(深部、浅部)、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DSA)及术中放射治疗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
(二)非医用Ⅱ类射线装置中:工业用X射线探伤装置、工业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车辆检查用X射线装置及中子发生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
二、有关要求
(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受委托的核与辐射类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加强行政许可审批、技术评审能力建设,切实提高行政效能,依法依规履行审批职责。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标准,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接受我厅的委托后,不得再向县(市、区)分局委托以上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的事项,开展核与辐射类行政许可工作,防止出现超出委托范围或不履行委托事项的情形发生。
(三)涉及本次委托事项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含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已许可审批的项目和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及执法工作由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处理,确保辖区辐射环境安全。
(四)请于每季度的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的核与辐射类行政许可相关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我厅将适时对委托开展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以上委托许可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