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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关于下放部分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2020-12-10 / :10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区辐射安全监管效能,更好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及核技术利用单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新环发〔2018〕77号)有关规定(调整目录见附件),经研究,我厅决定将部分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下放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放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一)医用Ⅱ类射线装置中:X射线治疗机(深部、浅部)、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DSA)及术中放射治疗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

(二)非医用Ⅱ类射线装置中:工业用X射线探伤装置、工业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车辆检查用X射线装置及中子发生器的核技术利用项目。

二、有关要求

(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下放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加强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审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环评审批效能,依法依规履行审批职责。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标准,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环评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本次下放各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不得再下放县(市、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下放的权限,开展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工作,防止出现超出下放范围或不履行下放事项的情形发生。

(三)涉及本次下放事项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及核技术利用单位(含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已许可审批的项目和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及执法工作由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处理,确保辖区辐射环境安全。

(四)请于每季度的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下放审批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相关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我厅将不定期抽取下放各地(州、市)审批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五)以上下放审批工作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8年核与辐射类调整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