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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关于征求《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 2021-03-30 / :445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自2022年起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管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有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对以下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

一是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重点排污单位、重点辐射工作单位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

二是申领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的企事业单位等从事环境治理的企事业单位;

三是生态环境监测、检测和检验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碳排放核查和交易单位,防治污染设施维护和运营单位等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四是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

为发挥协会平台作用,代表行业发声,现就《指导意见》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由协会整理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请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意见书扫描件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侯 丹

联系电话:0991-4165461

电子邮箱:xeepia_js@163.com

 

 附件:1.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