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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新疆生态环境厅 / 2021-05-24 / :46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发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作用,2021年5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一、社会监督员的范围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科研院校、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组织、志愿者及关心、热爱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人士中广泛征聘社会监督员,颁发聘书,逐步构建起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积极有效、多员参与、良性互动的“大环保格局”。
二、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监督举报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行为,反映公众关切的热点问题,对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监督企业、部门或地市县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参加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各类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社会监督员的纪律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不得以检举揭发为由敲诈勒索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不得接受环境违法单位安排的宴请或者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向被监督单位推销产品、介绍工程项目等;不得歪曲捏造事实反映问题,发现生态环境问题时,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反映,不得直接进行处理。
四、社会监督员的监督程序
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反映存在的问题以及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举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附相关证据材料,由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接收,并按反映问题的内容交相关地(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处室(单位)办理。相关地(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处室(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办理,办理情况应在6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社会监督员。期满未办理完毕的,应向社会监督员说明原因及进展情况,并及时反馈后续办理情况。
五、社会监督员的权益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及时向社会监督员提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信息,为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视情邀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活动,列席有关会议、开展现场调研活动等,听取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开展情况,就推进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热点难点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重大生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消除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的情形,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颁发“优秀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