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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202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第二批典型案例
新疆生态环境厅 / 2022-07-19 / :82
为进一步持续深入规范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作用,引导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整理了4起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巴州某肠衣加工厂渗坑排放重金属超标污水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巴州生态环境局在依法查处某肠衣加工厂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放到厂区后面的未做防渗处理约150m³的渗坑,经巴州生态环境局委托新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对该肠衣加工厂污水及被污染土壤进行检测,两份土壤检测报告镉含量分别为2.70、3.31,均超过国家标准限值0.6的三倍以上。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该加工厂排放超标污水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利用渗坑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反映出当前个别企业负责人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不足,主体责任缺失,且存在侥幸心理,最终为了蝇头小利,付出承担刑事责任的代价。
案例二:阿勒泰市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阿勒泰地区交叉指导帮扶组对阿勒泰市某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110KV变电站于2018年6月开工建设,2019年2月建成,2019年11月开始使用,期间,该公司110KV变电站未进行环保验收已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查处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该供热公司处以罚款22万余元,并责令于 2022年4月前完成验收。
【启示意义】
加强“未验先投”治理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修复生态的重要手段。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验先投”案件,直接反映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以及法律意识不足。通过对个案的查处办理,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守法意识,保障了区域环境安全。
案例三:和田某信用评价绿标企业未按照规定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正面清单企业某公司进行现场帮扶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中2019年、2020年碳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量合计68万余吨,该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配额。该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规定。
【查处情况】
鉴于该企业为正面清单内企业,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规定,对其先行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2022年4月前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款。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仍未履行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款,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经案件集体审议讨论,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万余元。
【启示意义】
该企业属于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内信用评价绿标企业,其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恶意,且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提高正面清单内企业守法自觉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决定将其从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中予以删除。
案例四: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独山子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独山子区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为牛羊养殖厂,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东侧大门院墙外公用道路上擅自堆放有大量牛羊粪,约30吨左右,现场未采取“三防”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通过《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中“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得出修正裁量处罚金额,结合该公司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同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从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三)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有从轻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10%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规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其处以罚款6千余元。
【启示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养殖企业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养殖户未能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存在一定的普遍性。针对这类环境违法行为,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巡查、排查力度和频次,同时向养殖户宣传法律法规,指导服务养殖户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这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