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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宝鑫炭材料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征求意见稿公示

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 2024-11-27 / :69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我单位于2024年08月01日委托新疆立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新疆宝鑫炭材料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目前,该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已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中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提高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进行公众参与公示,以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新疆宝鑫炭材料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7日

附件:征求意见稿-新疆宝鑫炭材料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