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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准东(奇台)民用机场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 2024-12-10 / :1121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环境保护措施监测结果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后,应当公开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1月,乌鲁木齐宏新建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奇台县金穗民用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编制新疆准东(奇台)民用机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法律法规政策现将报告内容予以公示,详细请看附件,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将意见反馈至田胜兴,1360999024(联系人、联系电话)。

 

奇台县金穗民用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已压缩)奇台机场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扫描件(1)

附件:奇台机场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