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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河油田 S105-1井区 2026 年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

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 2026-05-25 / :38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6年5月,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的委托,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了塔河油田 S105-1井区 2026 年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中的相关规定,对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1)项目名称:塔河油田 S105-1井区 2026 年产能建设项目

(2)项目地点: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3)项目概要:5口井(S105-20H、S105-21X、S105-22X、TK1142H、TK1108CH2)产能建设项目。

(4)项目性质:新建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

联系人:何工

联系电话:18167976027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雷工

 联系电话:13579841601

单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5号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意见调查表网络链接地址: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五)提出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话、传真、书信、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环评单位)提交公众意见表,提出对本项目有关的环保意见及建议。同时请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尽量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对于公众提交的个人信息,我公司不会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