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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城北新区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2018-12-03 / :7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新环评价发〔2013488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18年11月,受喀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了喀什市城北新区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环境影响报告初稿已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稿)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规定》(新环评价发[2013]488)中的相关规定,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项目名称:喀什市城北新区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建设性质:新建

  地理位置:喀什市城北新区,行政区划隶属喀什市管辖。

  建设内容:新建污水处理厂1座,分为一期和二期两个阶段,其中一期工程设备安装规模0.5m3/d(一二期合用除外),工程土建规模1m3/d;二期工程安装设备规模0.5m3/d。本次设计按照一期工程设备安装规模0.5m3/d(一二期合用除外),工程土建规模1m3/d

  项目投资:8500万元。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1)施工期

  ①生态:施工区域土石方开挖、占用土地等,对土壤、动植物、水土保持等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②废气:施工过程中动土作业、车辆运输等过程中产生扬尘;各类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所产生的尾气等,对周边环境空气造成不利影响。

  ③废水:施工人员产生生活污水及少量施工废水,若任意排放将对附近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④噪声:各类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产生噪声,对周边声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⑤固废: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少量的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须得到处置。

  (2)运营期

  ①废气:主要为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恶臭。

  ②废水:主要污染源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

  ③噪声:主要为运行时设备产生的噪声。

  ④固废:主要污染源为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及生活垃圾等。

  (三)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要点

  (1)施工期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①生态: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划定行驶路线及临时占地范围,严控扰动面积,紧邻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等采取平整、清运、绿化等措施及时恢复,减少水土流失。

  ②大气: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对道路、临时用地等进行洒水降尘;动土作业地点及时回填、平整,以减少施工扬尘。车辆减速慢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

  ③废水:对施工现场的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和绿化等,严禁随意排放。

  ④噪声: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加强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⑤固废: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采用铺路、填洼等及时回填;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当地垃圾填埋场处置。

  (2)运营期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①大气:本工程通过设置电锅炉进行冬季采暖。设计上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锅炉。因而,本工程不会产生锅炉烟尘及SO2的排放。

  ②废水:本项目实施完成后,将明显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最终达到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物排放量,同时对污水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后重复利用,也开辟了新的水资源,对污泥进行处理,可作为绿化用地肥料,或改良荒滩土壤改良。本项目产生污水在处理过程中本身产生一些废水,包括厂内生活污水以及各处理构筑物排出的废水,这些废水统一进入到厂区排水系统中,经粗格栅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统一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

  ③噪声:针对本项目绝大多数设备置于厂房内这一特点,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厂房的隔声作用,在工业场地场界种两排树木达到噪声衰减,可有效衰减噪声。

  ④固废:项目建成投产后环评提议将生活垃圾集中堆放,设专人管理,定点收集、定期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喀什市城北新区排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是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属于环保工程。本项目是新建工程。由于采取了合理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到了“达标排放”要求,项目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在环境质量标准允许的范围内。在采用设计和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后,项目自身对环境的污染可降到当地环境能够容许的程度,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因此项目建设实现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要求。从环保角度而言,项目建设可行。

  (五)公众查阅环评报告的方式和期限

  (1)公众索取信息的方式

  公众可发邮件或者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索取报告书和公众调查表。

  (2)查阅期限和意见反馈方式

  公示期限: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方式:通过邮件、电话、传真、信件等方式发回公众调查表或提交书面意见。

  (3)项目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喀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建设单位联系人:吴超

  建设单位联系方式:15299528051

  建设单位地址:喀什经开区深喀大道浙商大厦

  (4)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名称: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环评单位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昌北路177号

  环评单位联系人:毕工

  环评单位联系方式:4513324

  电子邮箱:285406350@qq.com

  (六)公众参与程序和方案

  (1)公众参与目的

  为了增加公众对本项目的了解,本次环评通过公众参与调查方式让公众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而了解公众对该工程建设的态度,以及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及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等,并将公众意见反馈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增强建设项目环保措施和要求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消除公众对项目建设的疑虑,维护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并为建设单位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日后开展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2)执行公众参与人员、资金和其它辅助条件的安排

  本次环评公众参与工作计划由建设单位主导,在环评单位辅助下,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3)工作时间表

  2018年1114日在喀什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第一次公示,第一次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本次为第二次网上公示,进一步征询公众意见。本项目第二公示在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上发布,10个工作日后完成现场公众参与调查表的发放和收集。

  (4)公众的地域和数量分布情况

  本项目位于喀什市境内。

  (5)公众代表选取方式、代表数量或代表名单

  公众参与调查的空间范围原则上不小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按各环境要素最大影响范围考虑),并涵盖项目的全部敏感保护目标。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可能受到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单位代表和公众,还包括项目所在地和受影响地区的基层组织代表和有关专家等。书面问卷调查表发放,应根据项目类型及敏感目标分布情况,确定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

  (6)信息公开方式

  本次公示在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众可以在相关信息公开后,到环评单位、建设单位查阅报告书全本,以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向环评单位及建设单位咨询。

  (7)公众意见调查方式

  采取现场发放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及专家咨询的方式进行调查。

  (8)信息反馈的安排等

  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向公众公开项目的基本情况及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在信息公开和公众意见调查的过程中,明确公开项目建设方及环评单位的联系方式。公众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工作人员以口头建议、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本项目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及看法。对于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都将逐条给出说明,同时在报告书报批时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范围:受到项目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关注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主要事项:本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及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新环评价发[2013]488)中的要求,广泛征询关心该项目建设的所有社会人士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对公众意见进行反馈。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征求意见的主要事项如下:

  1.您生活和工作地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是什么?

  2.您认为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如何?

  3.您对本项目建设情况了解程度如何?

  4.您认为项目是否有利于本地区的发展?

  5.您认为项目在运行中会对环境造成哪些影响

  6.您认为项目的开发产生的影响,您能接受吗?

  7.您对项目开采持什么意见?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工作人员以口头建议、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本项目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喀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