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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新疆吉木萨尔县水溪沟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2018-12-03 / :10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新环评价发〔2013〕488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18年10月,吉木萨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吉木萨尔县水溪沟矿区总体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稿)、《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要求,现将新疆吉木萨尔县水溪沟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总体结论公示,请关心该矿区总体规划的社会公众对该报告书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此在本次评价开展过程中,对该矿区总体规划进行广泛、深入的公众参与咨询活动。现对新疆吉木萨尔县水溪沟矿区总体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
公示材料如下:
一、总规简述
1.工程名称:新疆吉木萨尔县水溪沟矿区总体规划
2.地理位置:水溪沟矿区位于吉木萨尔县220°方向、直线距离19km处的水溪沟一带。
3.矿区划分:矿区总体呈北西西~南东东向展布的西宽东窄的条带状,矿区东西长约18km,南北宽0.50km~2.80km,面积约32.859km2。行政区划隶属吉木萨尔县管辖。矿区以西大龙口河东岸水溪沟向斜转折端八道湾组下部边界为界;东以大龙口河西岸区内含煤地层-侏罗系下统八道湾组自然尖灭为界;北以八道湾组地表出露的最底部的一层煤为界;南以F3断层和该区煤层+200m水平底板线(埋深1000m)在地表的投影线为界。
4.矿区情况:矿区共划分2个井田和1后备区,其中:顺通井田为改扩建矿井,水溪沟井田为新建矿井,总规划规模为2.7Mt/a。。
矿区各矿井具体分述如下:
顺通井田:
井田境界:北部以侏罗统八道湾下段底部煤层A1煤层出露位置为界(矿区北边界);南部以煤层+200m水平底板等高线在地表的投影(煤层1000m埋深线)结合F3断层作为边界(矿区西南部边界);西部以侏罗统八道湾组下部边界为界(矿区西边界);东部以水溪沟河为界。规划后煤矿东西走向长4.96km,南北宽2.69km,面积12.948km2。
水溪沟井田:
井田境界:北部以侏罗统八道湾下段底部煤层A1煤层及侏罗统八道湾上段底部煤层A10+11煤层出露位置为界(矿区北边界);南部以煤层+200m水平底板等高线在地表的投影(煤层1000m埋深线)(矿区南边界);西部以水溪沟河为界;东部以8号勘查线垂直划界。
规划后煤矿东西走向长6.64km,南北宽1.49km~2.8km,面积15.571km2。
本矿区总体规划基本建设投资为244015万元,矿区单位生产能力投资为903.76元/t,其中矿区主体工程投资为235676万元,矿区配套设施投资为8339万元。
二、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概述
1.废气
矿区开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主要来自:矿区规划煤矿工业场地工业锅炉烟气排放、矿区运煤、运矸、运灰渣道路扬尘,储煤场、排矸场等无组织粉尘排放,以及煤炭洗选加工过程无组织粉尘排放。主要污染物为TSP、SO2、PM10、NO2。
2.水
矿区开发对水环境的影响主要来自:矿区规划煤矿井下排水、工业场地生产生活污水,其中井下排水主要污染物为SS、COD(属以煤尘、岩粉为主的单纯性生产废水),选煤厂煤泥水主要污染物为SS,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COD、SS和少量动植物油类等。矿井排水对区域水文地质的影响,即矿区取水对地表水及下游水质水量生态用水的影响。地下水水位、流场的影响和由此而诱发的地表荒漠趋势化的影响等。
3.噪声
矿区开发对声环境的影响,主要来自:矿区规划煤矿工业场地内矿井通风机房、提升机房、坑木加工房、锅炉鼓引风房等,多为固定、连续噪声源,其噪声源强在88-103dB(A);另外还有运煤、运矸、运灰道路噪声,主要为线性、间断性噪声源。
4.固废
矿区开发所排放的固体废物主要来自:矿区规划煤矿煤炭选矸、煤泥、矿井掘进排矸、锅炉房灰渣、工业场地生活垃圾,以及生产系统除尘机组收集的煤尘、矿井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污泥等。
5.生态环境
对本次规划矿井的施工及生产人员进行教育,对进入矿区范围的野生动物采取严格的禁猎措施。
规划中项目规范施工作业,避免损坏林地的行为发生。设置一定数量的煤柱,避免地面沉陷破坏植被。各管线施工完毕后及时洒水封育恢复植被。重视景观生态的保护,禁止露天储煤、地面生产应尽量密闭作业避免扬尘,优化矿区建筑及道路,从设计、施工、运营等各个环节充分考虑对景观的保护。大力进行矿区人工绿化,在不影响运输、消防的前提下,绿化区域主要放在办公区、未被建(构)筑物覆盖的地表及矿区道路两侧,矿区四周、主要运输公路两侧种植适宜当地气候条件的树木,矿区工业场地绿化方式选择种草、种树都可,房屋前后可种植人工草坪及花卉。矿区灌溉季节可利用生活排水和矿井排水作为绿化水源,并最大限度地使用这些废水进行绿化。
三、环境保护对策及措施的要点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在矿区建设过程中,由于矿井工业场地及其辅助设施的建设,施工区域及周边土壤受到扰动,地表植被覆盖降低,成为土地沙化的极敏感因子。因此,如果在人为干扰而植被不能恢复的情况下,项目区的土地沙化敏感性将会上升。因此,在区域开发过程中必须重视裸露地表的及时恢复,不然就有可能在局部地区发生土壤沙化。在矿区建设远期,采用生态恢复重建技术,进行植被恢复,矿区的生态环境将会有所改善。
地面塌陷后利用产生的矸石、垃圾等进行填埋,待以后塌陷区稳定后,应平整地表,将表土盖覆,以恢复自然植被。对没有填充的塌陷坑,应尽可能的削平边坡,或至少平整一面边坡为斜坡。塌陷区的平整复土,自然植被的恢复率应达到在90%以上。
2.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规划矿井工业场地分别建供热锅炉房,所有锅炉均须安装除尘、脱硫设施,以确保锅炉烟气及SO2、NOX的浓度及总量实现达标排放,以减少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对有自燃倾向的排矸场应采取防自燃措施,实现无矸石自燃矿区。对规划建设的工程,在设计、施工、生产中严格控制、管理,尽量减少废气的产生与排放。煤炭转载、贮运应尽可能在封闭条件下操作,对不封闭处应采取洒水除尘或其它降尘措施;排矸场设洒水降尘系统。
3.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规划建设的各煤矿设矿井水处理站,对矿井水的处理根据复用水质的要求采用相应处理工艺。净化处理后矿井水回用于井下消防洒水、防火灌浆,富裕水量亦可作为矿区灌溉绿地、浇洒道路、冲洗车辆、建筑施工及环境景观的供水水源。规划建设的各煤矿、建材厂和辅助设施区均设生活污水处理站。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矿区建设和投产后外排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掘进矸石、煤矸石、煤泥、锅炉灰渣和生活垃圾、脱硫渣。建井期间的掘进矸石用于平整工业场地和作为场外道路路基材料。运营期的矸石可用于可以运至火电厂综合利用、也可用于矿井出现塌陷后填埋塌陷坑。
5.声环境保护措施
(1)对矿区内工业场地主要空气动力性噪声设备采用安装消声器,机械动力性噪声源设置减震基础等措施;
(2)对机房墙壁、顶棚进行吸声处理,门窗采用隔声门窗,从声源及传播途径上减少噪声对外界的影响。
(3)对工业场地场界可设置围墙,并在围墙内外种植树木,起到减缓噪声传播的目的。
(4)在操作人员较多的场所设集中隔声控制室,流动值班工作人员佩戴耳塞或耳罩。
(5)矿界噪声规划控制
矿区内工业场地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场界噪声对外界的影响,场界噪声控制范围确定在矿区以内。
五、公众参与工作方案
1.公众参与目的
为了增加公众对建设规划的了解,本次环评通过公众参与调查问卷方式让公众了解规划的基本情况,从而有助于消除公众对规划建设情况的疑虑,进而了解公众对该规划的态度,以及公众对规划关心的问题,对规划的意见和建议等,并将公众意见反馈到总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为建设单位及环境影响管理部门日后开展工作提供参考,最终使总规的规划设计更趋完善。
2.执行公众参与人员、资金和其它辅助条件的安排
本次环评调查问卷由环评单位编制,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确定了公众意见调查的范围。调查过程由建设单位进行。
3.工作时间表
在总规环评编制过程中采取网站公示的公开方式,于2018年10月在奇台县政府公示栏进行了第一信息公开,结束后进行现场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的发放和收集。计划调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整理统计分析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公众代表选取方式、代表数量或代表名单
公众参与调查的空间范围不小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按各环境要素最大影响范围考虑),并涵盖总规的全部敏感保护目标。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可能受到规划项目直接影响的单位代表和公众,还包括规划所在地和受影响地区的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等。书面问卷调查表发放,应根据各敏感目标分布情况,确定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本次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的发放数量应不少于300份。回收的有效书面问卷调查表数量应大于发放总量的90%。
5.信息公开方式
在总规环评编制过程中采取网站公示的公开方式,于2018年10月在在奇台县政府公示栏进行了第一信息公开,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第二次公示在新疆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进行第二次信息公示,向公众公告总规的环境影响信息。
6.公众意见调查方式
采取现场发放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
7.信息反馈的安排等
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向公众公开总规的基本情况及总规存在的环境问题,在信息公开和公众意见调查的过程中,明确公开了总规项目建设方及环评单位的联系方式。总规项目单位和环评单位设专职人员收集整理公众反馈意见。
评价单位将在本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如实记录、汇总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采纳合理的公众意见、建议,同时向规划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馈。对于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都将逐条给出说明,同时在总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时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六、公众查阅环评报告的方式和期限
1.查阅与索取方式
公众可发邮件或者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等方式与总规设计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进行索取报告书和公众调查表。
2.查阅期限和意见反馈方式
期限: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10个工作日内;
方式:通过邮件、电话、传真、信件等方式发回公众调查表或提交书面意见。
3.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吉木萨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周雪军
联系电话:18699409658
环评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南昌路177号
邮政编码:830091
联系人:毕阳
联系电话:0991-4513124
0991-4520379(传真)
邮箱:iieven@163.com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本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及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新环评价发【2013】488号)要求,广泛征询关心该矿区总体规划建设的所有社会人士对本矿区总体规划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对公众意见进行反馈。本矿区公众参与调查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如下:
1.对矿区建设项目的了解程度;
2.对矿区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现状的看法;
3.对空气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4.对地表水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5.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6.对声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7.对固体废物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8.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9.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认可程度;
10.对施工期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11.对矿区项目建设必要性的认可程度;
12.对矿区项目建设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环保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13.对矿区总体规划项目建设最关心的问题;
14.是否同意矿区总体规划项目建设;
15.对矿区总体规划项目建设环保工作的预期。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向矿区总体规划设计、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工作人员以口头建议、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工程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并可以索取和查阅该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吉木萨尔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