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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乌苏市明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基质沥青、10万吨改性沥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2018-11-26 / :9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新环评价发〔2013〕488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受乌苏市明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乌苏市明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基质沥青、10万吨改性沥青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新环评价发[2013]488号)中的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进行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征求公众对该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乌苏市明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基质沥青、10万吨改性沥青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乌苏市明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乌苏工业园东区牡丹江路016号
工程内容:2016年,乌苏市明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乌苏化工园区投资建设了50万吨/年劣质重油深加工处理项目,后由于原料短缺和资金问题未能按期实施。企业对原生产工艺进行了部分变更。目前已建主体装置包括预处理分馏塔、预混罐、发育罐,配套天然气导热油炉、机泵、循环冷却系统、原料和产品储罐等,投产后,可年产18万吨/年基质沥青、10万吨/年改性沥青。项目总投资2.1亿元。根据已建工程内容,结合现行的环境管理要求,企业将新增部分环保措施,减少项目实施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概述
1、大气环境影响
项目设置一台3300kw天然气加热炉+47m高排气筒,一台5t/h天然气导热油炉+17m高排气筒,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外排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工艺加热炉”特别排放限值;项目生产装置采用LDAR技术控制无组织VOCs排放;分馏塔产生少量不凝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等,脱硫后进入加热炉燃烧后达标排放;沥青净化装置产生的沥青烟经电捕集+活性炭吸附,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氧化沥青装置”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装卸场设置油气回收设施控制VOCs排放;污水站恶臭采用生物除臭设备进行处理,最终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所有大气污染源均有成熟的控制措施,经预测可达标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的影响较小。
2、水环境影响
项目废水主要为原料罐切水和分馏过程产生的废水,产生量很小,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并同时满足《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HJ/T3923-2007)要求后,全部回用于循环冷却水补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厂内员工生活废水排入市政管网。项目废水对周围水环境的影响较小。
3、声环境影响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空压机、大功率泵、各类风机等,经预测,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很小。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劳保用品、废活性炭、清罐油泥、污水站污泥等,采用密封桶装收集,专用危废暂存间分类存放,定期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导热油炉产生的废导热油,由锅炉厂家定期在装置上直接更换,厂内不存储。沥青改性添加剂的废包装交当地废品回收站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委托园区环卫部门清运,项目所有固废均可规范处理,去向明确。
5、环境风险
项目在设计、施工、日常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要求,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化的操作规程,项目的环境风险水平可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上。
三、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要点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已建工程主要有组织排放来自导热油炉和加热炉烟气,锅炉均采用清洁燃料天然气,设置低氮燃烧装置,经实测和预测,烟气排放可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工艺加热炉”特别排放限值;沥青烟净化装置产生的沥青烟经电捕集+活性炭吸附后,可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4“氧化沥青装置”排放限值。
已建工程无组织废气来自原料、产品储罐呼吸气、装置动静密封点损失、装卸区损失等,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生产装置采用LDAR技术控制排放;装卸区采用油气回收装置;符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及《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沥青烟采用电捕集+活性炭吸附后达标排放。污水站保持整体负压,产生的恶臭气体采用生物除臭设备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处理措施均属目前成熟有效的方法。
2、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罐区切水和分馏塔酸性水,产生量很小,经厂内污水站处理达标后,可全部回用于循环冷却水补水,不外排。员工生活废水排入市政下水管网。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对空压机、大功率泵、各类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预计厂界噪声可达标排放,措施合理可行。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一般固废主要为沥青添加剂的废包装,交当地废品回收站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会产生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清罐油泥、污水站污泥等危险废物,厂内设置专用危废暂存间,桶装密闭分类存放,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导热油由锅炉厂家定期在装置上直接置换,厂内不存储。员工生活垃圾厂内定点收集,委托市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废处理措施符合相关要求,去向明确。
5、环境风险防治措施
沥青预处理装置在非正常或事故状态下可能会产生废气排放,排放的废气送加热炉焚烧处理后排放。根据《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项目对原料、产品装卸区,装置区与储罐区地面进行了防渗硬化处理,设置防渗事故池,企业制定严格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可将事故发生概率降到最低,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使之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项目为已建,项目的实施对周围的环境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存在一定环境风险性,但其影响和环境风险是可以接受的。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可使本工程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因此,本报告书认为,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的实施是可行的。
五、公众参与程序和方案
1、公众参与的目的
公众参与的目的是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更全面地了解环境背景信息,发现潜在环境问题,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通过公众参与,提高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执行公众参与人员、资金和其他辅助条件的安排
本次评价问卷调查由我公司编制,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确定公众参与调查的范围,调查过程由建设单位进行。
3、工作时间表
本项目在2018年10月26日至2018年11月9日在乌苏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xjws.gov.cn)上发布了第一次网上公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http://www.xjhbcy.cn/)网站拟进行第二次网上公示,向公众公告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
本次网络公示结束后进行现场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的发放、收集和统计工作。计划调查时间为3个工作日,整理统计分析时间为2个工作日。
4、公众的地域和数量分布情况
本项目位于规划的工业园区,问卷调查的对象代表性和随机性相结合,选择项目区周边居民和临近单位工作人员或关心项目建设的人员。
5、公众代表选取方式、代表数量或代表名单
公众参与调查的空间范围不小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按各环境要素最大影响范围考虑),涵盖工程的全部敏感保护目标。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可能受到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单位代表和公众,还包括工程所在地和受影响地区的基层组织代表和有关专家等。本次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的拟发放数量500份。
6、信息公开方式
本次评价信息公示采取网络公示方式进行,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进行第二次信息公示,公众可以在相关信息公开后,到环评单位、建设单位查阅报告书,或以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向环评单位及建设单位咨询索取报告书。
7、公众意见调查方式
采取现场发放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
8、信息反馈的安排等
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向公众公开工程的基本情况及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在信息公开和公众意见调查的过程中,明确公开了项目建设方及环评单位的联系方式。项目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设专职人员收集整理公众反馈意见。
建设单位将在公众参与单行本中如实记录、汇总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采纳合理的公众意见、建议,同时向项目的环评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馈。对于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都将逐条给出说明,同时在公众参与单行本中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六、公众查阅环评报告的方式和期限
1、查阅与索取方式
公众可发邮件或者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索取报告书和公众调查表。
2、查阅期限和意见反馈方式
期限: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10个工作日内。
方式:通过邮件、电话、传真、信件等方式发回公众调查表或提交书面意见。
3、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乌苏市明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乌苏工业园东区牡丹江路016号
联系人:张稷学
联系电话:18609927938
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机构: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评价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甲1号NET大厦4层
联系人:屈建平
联系电话:13579216062
电子邮箱:363001491@qq.com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范围:关心该工程建设的所有社会人士。
主要事项:
1、对本工程的了解程度;
2、对当地目前环境现状的认可程度;
3、对空气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4、对地表水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5、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6、对声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7、对固体废物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8、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9、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认可程度;
10、对本工程建设必要性的认可程度;
11、对本工程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环保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12、对本工程建设最关心的问题;
13、是否支持本工程建设;
14、对建设本工程环保工作的预期。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工作人员以口头建议、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本工程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及看法,并可以索取和查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乌苏市明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