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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吨/年煤炭分级提质综合利用项目变更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2018-11-02 / :12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新环评价发〔2013〕488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18年10月,受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的委托,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了我公司“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吨/年煤炭分级提质综合利用项目变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完成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吨/年煤炭分级提质综合利用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初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稿)》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与管理规定(试行)》(新环评价发〔2013〕488号)中的相关规定,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1、项目基本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吨/年煤炭分级提质综合利用项目
(2)建设单位: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3)建设性质:变更
(4)地理位置:项目厂址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伊吾工业园区内。
(5)项目投资:本工程投资总额1074596万元。
(6)工程规模: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吨/年煤炭分级提质综合利用项目包括新建1000万吨/年块煤干馏、13.5万Nm3/h荒煤气制氢、160万吨/年粗芳烃加工装置(含160万吨/年粗芳烃预处理、2×60万吨/年加氢装置、60万吨/年2#精制芳烃改质装置、40万吨/年沥青成型装置、16万吨/年提酚装置、1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等主体生产装置;同时新建相关配套的储运系统、公用工程、辅助系统和环保设施。本项目已于2014年9月取得自治区环保厅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4]1170号),同意项目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公司对项目生产工艺路线进行了调整,13.5万Nm3/h荒煤气制氢装置变更为7万Nm3/h氢气制取装置(氢气生产能力为7万Nm3/h),富余的荒煤气送宣力公司用于煤焦油加氢装置;160万吨/年粗芳烃加工装置(含160万吨/年粗芳烃预处理、2×60万吨/年加氢装置、60万吨/年2#精制芳烃改质装置、40万吨/年沥青成型装置、16万吨/年提酚装置、1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现变更为二期工程,将粗芳烃加工规模由160万吨/年调整至60万吨/年,同时取消精制芳烃改质装置、沥青成型装置、提酚装置、硫磺回收装置建设。
二、建设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1、施工期环境影响
本项目的施工期的主要活动包括场地的平整、建(构)筑物的建设,设备的安装等施工内容。本项目总体的工程量较大,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主要因素包括:施工机械噪声、场地平整和交通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固体废物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等。
施工期噪声污染源为各种施工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等,在施工及材料运输中,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各施工阶段常用施工机械及运输机械车辆噪声,距离源强10m处噪声值为:土石方阶段76~92dB,打桩阶段90~109dB,结构施工阶段70~90dB,装修阶段85~95dB。由于本工程施工场地周边200米范围内无噪声敏感点,所以本工程运营后噪声对当地居民影响很小。
建设过程中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主要来自于场地平整、管沟开挖,以及基础建设中产生的扬尘,厂房等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细小建筑物料(如水泥、沙土等)的飞扬,如果在建筑物料的运输、堆存、使用过程中,轻搬轻运,及时覆盖,防止洒落,就可以大大减少扬尘的产生量,可见,建设期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可因管理的加强而得以有效控制。
本项目在建(构)筑物的建设过程中,会形成废弃砖石、废弃金属材料等固体废物,另外,管线、设备的防腐保温,还会产生一些废弃的防腐保温材料——泡沫、塑料等。施工期所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均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对环境无害,但需进行妥善处理,以防止随意堆积影响周围的景观环境,或是沙土堆存因风吹而形成二次扬尘,影响大气环境。由于各种固体废物均可得到有效的处置,不会长期在外环境中堆存,故不会对环境造成大的影响。
工程建设期,由于现场施工人员的活动,会产生一定量的生活污水,可排入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已建污水处理站,施工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施工期废水会随着施工期的结束而停止产生,不会进入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中,不会对区域水环境造成影响。
2、运营期环境影响
(1)环境空气影响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块煤干馏备煤工序产生的粉尘、块煤干馏炭化工序产生的原煤卸车粉尘、再生槽尾气、熄焦废气、加氢工段产生的酸性气、各类工艺加热炉烟气、锅炉烟气以及储罐区大、小呼吸废气。采取治理措施后,根据预测结果,建设项目正常工况下,各污染物小时最大浓度、日均最大浓度与现状值叠加后,各环境敏感点均未超出相应标准浓度要求的限值,不会改变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等级,废气污染物排放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2)水环境影响
项目废水排放主要为生产废水,主要包括块煤干馏净化鼓冷工段产生的剩余氨水、压缩工段产生的压缩机冷凝液、洗氨工段产生的洗氨排放液、变换工段产生的变换冷凝液、减压塔顶废水、加氢裂化汽提塔、冷低分罐产生的酸性水,此外还包括含油生产污水、生活污水以及热力站、循环水站、原水处理站和其他生产设施产生的清净下水等。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为COD、石油类、悬浮物等,项目废水均依托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大部分达标废水作为中水回用于厂区绿化、循环水系统及其他用水单元;少量高浓盐水送往蒸发池,全厂在正常工况下不对外环境排放废水,项目对区域水环境影响很小。
(3)声环境影响
经预测,变更项目建成后,厂界昼、夜噪声预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弃物影响
全厂各类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可行,处置方向明确,固体废物不会对外环境造成影响。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结论
①锅炉采用脱硫后焦炉煤气作为清洁燃料,并加装低氮燃烧器,烟气中的各类污染物能够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
②加氢工艺加热炉采用脱硫后焦炉煤气作为清洁燃料,并加装低氮燃烧器,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可以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排放限值标准。
③备煤工段粉尘、块煤干馏炭化装置尾气均采用水+蒸汽进行除尘处理。蒸汽熄焦产生的废气由新建三座除尘塔处理,除尘塔内布置3层清水喷淋去除烟气中的粉尘,清水喷淋之上再布置2层平板除雾器和1层高效管束除雾器,充分去除烟气中夹带的水分及粉尘。
④加氢工段产生的酸性气送邻近的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硫回收装置处理。
⑤罐区储存易挥发类介质均采用内浮顶结构储罐储存。加氢工艺在轻油装车设施中设有油气回收设施,减少烃类逸散;生产工程中产生的烃类气均用管道引入火炬系统燃烧处理。在项目建设时提早防范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可有效预防无组织废气排放的发生。
采取上述污染防治措施后,可有效地减少生产废气的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使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并降低到较低水平,总体来看,项目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环保达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结论
项目自建废水处理站对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进行处理,采用“预处理(催化氧化)、一次生化处理、二次氧化处理、二次生化处理、深度处理”工艺路线进行处理,其中达标废水大部分作为中水进行回用,少量高盐浓水送防渗蒸发池蒸发处理,该污水处理工艺可实现大部分废水的资源化利用。本项目废水采取的处理措施合理、可行。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结论
本项目的高噪声设备较多,主要包括压缩机、空冷器、增压机、循环水系统的循环水泵、锅炉的鼓风机、引风机等。鼓风机和引风机通过安装阻抗复合消声器和对进排管道做阻尼减振措施,可使噪声源值降低约12dB(A);通过各类泵采取隔声、减振或消声措施,可以减噪15dB(A)左右。在噪声源集中的地方设隔音操作室,另外种植绿化带起到一定的隔声降噪作用。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结论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各类废催化剂等。废催化剂等为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危废单位处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5号令)相关要求对其进行贮存、转移及制度性管理。
拟建项目固体废物均有合理的处置去向,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防治措施可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综合分析结果表明,该项目的变更及后期建设符合产业政策,各项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项目运行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环境风险水平在可接受程度内;厂址选择符合相关规划和要求。项目建设过程中须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严格落实设计和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各种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在落实并保证以上条件实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五、公众参与工作方案
1、公众参与目的
为了增加公众对建设项目的了解,本次评价通过公众参与问卷调查的方式让公众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从而有助于消除公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疑虑,进而了解公众对建设项目的态度,以及公众对项目关心的问题,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等,并将公众意见反馈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为建设单位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日后开展工作提供参考,最终使项目更加趋于完善。
2、执行公众参与人员、资金和其它辅助条件的安排
本次评价问卷调查表由评价单位编制,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确定公众参与调查的范围,调查过程由建设单位进行。
3、工作时间表
本次评价于2018年9月30日在伊吾县政府网站进行了第一次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第二次网上公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网址:www.xjhbcy.cn)上进行公示,向公众公告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
在网络公示结束后进行现场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的发放、收集和统计工作。计划调查时间为2个工作日,整理统计分析时间为3个工作日。
4、公众的地域和数量分布情况
本项目位于伊吾县伊吾工业园区内,问卷调查的对象代表性和随机性相结合,主要选择项目区周边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淖毛湖镇可能受影响的群众。
5、公众代表选取方式、代表数量或代表名单
公众参与调查的空间范围不小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按各环境要素最大影响范围考虑),并涵盖项目的全部敏感保护目标。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可能受到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单位代表和公众,还包括项目所在地和受影响地区的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等。书面问卷调查表发放,应根据各敏感目标分布情况,确定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本次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的发放数量为500份。
6、信息公开方式
本次评价信息公示采取网络公示方式进行,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网址:www.xjhbcy.cn)上进行第二次信息公示,公众可以在相关信息公开后,到环评单位、建设单位查阅报告书,或以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向环评单位及建设单位咨询索取报告书。
7、公众意见调查方式
采取现场发放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
8、信息反馈的安排等
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向公众公开工程的基本情况及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在信息公开和公众意见调查的过程中,明确公开了项目建设方及环评单位的联系方式。项目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设专职人员收集整理公众反馈意见。
评价单位将在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如实记录、汇总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采纳合理的公众意见、建议,同时向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馈。对于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都将逐条给出说明,同时在报告书报批时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五、公众查阅方式和期限
1、查阅和索取方式
公众可发邮件或者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进行索取报告书和公众调查表。
2、查阅期限和意见反馈方式
查阅期限: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10个工作日内
反馈方式:通过邮件、电话、传真、信件等方式发回公众调查表或提交书面意见。
3、联系方式与地址
建设单位: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耿龙
联系电话:15299541029
环评单位: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学研大厦A座300室
证书等级及编号:国环评证甲字第1022号
联系人:李艳虹
电话:13426271914
4、本次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为受该项目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关注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向公众公示项目基本情况、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拟采取的环保措施。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如下:
(1)对建设项目的了解程度
(2)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现状的看法
(3)对空气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4)对地表水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5)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6)对声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7)对固体废物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8)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9)对施工期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10)对项目建设必要性的认可程度
(11)对项目建设最关心的问题
(12)是否同意项目建设
(13)对建设项目环保工作的预期
(14)对项目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环保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工作人员以口头建议、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本项目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示公众信息反馈的时间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1月10日共计10个工作日。
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