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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
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2018-07-04 / :113
2018年5月,受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委托,新疆绿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新环评价发〔2013〕488号)中的相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2矿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工程内容:年产5万吨石膏矿石,矿山服务年限6.15年,采用山坡露天开采方式。
建设地点: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位于乌恰县城北东46°方位、直线距离约10千米处,行政区划属乌恰县管辖。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75°16′45″,北纬39°45′30″。
建设投资:总投资241.02万元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本项目为补评项目,项目施工期已完结。根据现场勘察,项目施工期影响已基本消除,项目对环境影响主要为运营期对环境影响。
运营期主要环境问题:
①生态环境影响
运营期:本工程总占地面积0.1036km2,本项目永久占地主要是采矿场,占地类型为戈壁、裸岩石砾地,本工程造成的生物量损失较小,对动物生境不产生明显影响,不会造成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下降,本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②大气环境影响
运营期: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主要为开采过程、矿石运输及矿石产品临时堆场产生的扬尘。本工程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只限于局部范围内,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很小。
③水环境影响
运营期:本项目采矿工程不设生活区,员工生活依托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30万吨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生活区设施,生活污水进入防渗化粪池,目前已与乌恰县供排水公司签订了协议,定期由槽罐车拉运,矿区无生活污水排放。
④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运营期:本项目产生的矿石全部运至附近水泥厂,项目不设置废石场和弃土场。项目职工18人,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约为1.8t/a,员工生活依托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30万吨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生活区设施,项目员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
⑤声环境影响
运营期:本工程高噪设备声源有:凿岩机、空压机、运矿车辆等噪声。空压机属空气动力性声源,其余属机械性声源,这些声源属中、低频声源,基本为连续排放,声压级范围在80~120dB(A)之间。本工程周围无人群聚居,不会出现扰民现象。
历史遗留环境问题:
①运营期矿山运输道路条件较差,路面有坑洼不平处,运输过程易产生扬尘;
②原矿运输装卸过程中未发现车辆加盖篷布,运输过程易产生扬尘;
③开采过程中未做防尘措施,项目区PM2.5、PM10等实测数据普遍超标,考虑到南疆天气原因外,本项目采矿过程有一定影响;
④产品暂时堆放地未设置遮挡,大风天气可能产生一定扬尘。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运营期环保措施:
①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运营期:合理规划使用永久占地范围内的土地,减少临时占地,设立明显标志指明行车路线,运输车辆不能随意驶离道路;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宣传和教育,尽可能减小对野生动植物的影响。
②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运营期:采用湿式凿岩,对开采工作面和采装点采取喷雾洒水降尘,减少工作面的粉尘产生量。矿石料堆、运输车辆等均产生扬尘,采取洒水抑尘防治措施。
③水环境保护措施
运营期:生产用水部分被矿石吸收、部分自然蒸发不排放;员工生活依托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30万吨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生活区设施,生活污水进入防渗化粪池,目前已与乌恰县供排水公司签订了协议,定期由槽罐车拉运,矿区无生活污水排放。
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措施
运营期:本项目产生的矿石全部运至附近水泥厂,项目不设置废石场和弃土场。项目员工较少,生活垃圾量少,员工生活依托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30万吨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生活区设施,项目员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
⑤声环境保护措施
运营期:本工程在设备选型上选取低噪声型设备,采取隔声、基础减振、加装消声器等措施降噪。
历史遗留环境问题整改措施:
①对项目进场道路进行硬化、平整减少不良路段运输过程中扬尘;
②原矿运输装车辆加盖篷布减少运输扬尘;
③开采过程湿式凿岩,定期洒水,减少开采过程扬尘;
④矿石产品临时堆放地加设篷布等遮挡,严禁大风天气作业。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工程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2013年修订)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体布局合理,本工程在坚持“三同时”原则的基础上,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环境保护要求,切实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可以做到达标排放,本工程建设后,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小,不会导致本地区环境质量的下降,本工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可行。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1、公众索取信息的方式
公众可以在相关信息公开后,到环评单位、建设单位查阅报告书全本,以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向环评单位及建设单位咨询。
2、公示期限: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16日。
3、项目建设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
联系人:易总
电话:18099081589
4、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新疆绿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蔡工
电话:15739518819
电子邮箱:455958814@qq.com
(六)公众参与工作方案
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7日内在工程所在地进行第一次信息公开。
2、在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收集公众提出的意见。
3、环评报告基本完成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以信息公告的形式在政府网站进行第二次信息公开。
4、发放并收集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在信息公示、收集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基础上,统计分析公众意见,并进行信息反馈。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评报告受理、审批前和审批后对建设项目有关信息进行公示。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范围:关心该工程建设的所有社会人士。
主要事项:
1、对该工程的了解程度;
2、对该工程所在地环境现状的看法;
3、对空气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4、对地表水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5、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6、对声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7、对固体废物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8、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9、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认可程度;
10、对施工期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11、对工程建设必要性的认可程度;
12、对工程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环保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13、对工程建设最关心的问题;
14、是否同意工程建设;
15、对建设工程环保工作的预期。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工作人员以口头建议、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该工程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及看法。
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