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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乌石化公司拆迁七口采水井及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2017-12-21 / :208

  2017年11月10日受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乌石化公司委托,重庆九天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承担了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乌石化公司拆迁七口采水井及配套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新环评价发〔2013〕488号)的要求,对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第二次公众参与公示。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建设项目名称: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乌石化公司拆迁七口采水井及配套设施项目

  建设项目概要:乌石化公司水源地现有采水单井27口,主要分布在乌鲁木齐县安宁渠四十户乡的广东庄子和米东区古牧地镇区域。27口单井打出的新鲜水经5条集水管线输送到动力厂供水车间的6座集水池,通过加压泵二次加压,经4条输水管线输送至生活区及乌石化公司各生产厂区,供全厂生产、生活用水及消防补水。

  现有采水单井采用管井,井深320~350米,井管外径φ426mm,采用无缝钢管。设计流量320m3/h,设计扬程90米,电机功率120kW。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施工期主要污染源:

  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钻井过程产生的清洗废水及管道贯通后的试压废水;

  施工期废气:地表清理及管道开挖过程的无组织扬尘、施工机械运转产生的机械废气和井间管焊接废气;

  施工期噪声:各类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噪声;

  施工期固体废物:取水井建设、管沟开挖、管道穿越工程等产生的施工废料及施工人员生活垃圾。

  营运期主要污染源:

  本项目为拆迁七口采水井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工程实施后水源地管理依托现有人员,不新增劳动定员,工程本身为水源地供水及输水工程,运行过程无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排放,仅在深井泵房有设备噪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大气环境:在施工过程中对开挖地表喷洒水,增加土壤的含水率能有效降低施工扬尘,对距离地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居民点较近的施工路段,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8m的挡板,并严禁在挡墙外堆放施工材料、土石方和渣土;对于伴行道路产生的道路扬尘,限制运输车辆的行驶速度以及对路面洒水、对运输材料进行遮盖避免沿途洒落,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施工扬尘带来对周围居民点的影响,且施工期时间相对时间较短,其产生的影响是临时性的,随着施工段结束而结束。

  地表水环境:工程施工阶段,施工人员生活租用沿线民房,废水依托现有设施,不外排,不会对双树寺水库及周边地表水环境产生影响;洗井及试压产生的废水主要为SS,沉淀后用于洒水,不可利用部分进入益民干渠作为农灌用水,正常情况下对地表水环境产生影响。

  地下水环境:施工期主要来钻井过程对地下水的扰动及水资源量的影响。新建水井深度320~350米m,主要影响第四系潜水含水层,在钻井及洗井过程抽取地下水,引起水资源量的减少,局部水位降低,与区域地下水赋存相比,占比极小;其次工程建设不改变区域的补给、径流条件,因此建井工程对区域地下水资源影响较小。其次施工期产生的废水通过采取有效的收集及处理措施,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放,基本不会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声环境环境:施工道路均依托现有的国道、村道以及乡村便道。运输车辆在40m以外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70dB(A)限值要求,夜间需在200m以外满足要求。在整个施工期,运输车辆使用频率较低,仅在布管时使用,具有分散性、短暂性的特点,且一般在白天施工。由此可知,运输车辆在昼间会对施工道路两侧40m内的居民点产生一定的影响,夜间基本无影响,随着施工期的结束,影响随之结束。

  2、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为拆迁七口采水井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工程实施后水源地管理依托现有人员,不新增劳动定员,工程本身为水源地供水及输水工程,运行过程无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排放,仅在深井泵房有设备噪声,潜水泵位于90米以下的深井中,声源为80dB(A),设备位于地下,经隔声其影响大幅降低。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其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将对当地环境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通过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各项污染物均能实施达标排放,生态影响破坏均可通过相应的治理措施加以恢复;被调查者均支持该项目的实施;因此,本次认为,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对策,减免各种不利影响,在充分保证环保投资的前提下,可使该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五、公众查阅方式和期限

  1、查阅和索取方式

  公众可发邮件或者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进行索取报告书和公众调查表。

  2、查阅期限和意见反馈方式

  期限:公众参与信息公开10个工作日内。

  方式:通过邮件、电话、传真、信件等方式发回公众调查表或提交书面意见。

  3、公示期限: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

  4、工程委托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项目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

  联系人:王红晨

  电话:0991-6901875

  5、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重庆九天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勇

  电话:13899949898

  通讯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凰街道向阳路2号12-18号

  六、公众参与程序和方案

  1、公众参与目的

  为了增加公众对建设项目的了解,本次评价通过公众参与问卷调查的方式让公众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从而有助于消除公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疑虑,进而了解公众对建设项目的态度,以及公众对项目关心的问题,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等,并将公众意见反馈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为建设单位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日后开展工作提供参考,最终使项目更加趋于完善。

  2、执行公众参与人员、资金和其它辅助条件的安排

  本次评价问卷调查由评价单位编制,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确定公众参与调查的范围,调查过程由建设单位进行。

  3、工作时间表

  本次评价于2017年11月29日在自治区生态环境产业保护协会网站进行了第一次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第二次公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进行,向公众公告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

  在网络公示结束后进行现场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的发放、收集和统计工作。计划调查时间为3个工作日,整理统计分析时间为2个工作日。

  4、公众的地域和数量分布情况

  本项目位于乌鲁木齐市天米东区,对象代表性和随机性相结合,选择项目区周边直接影响的小区居民、群众及相关专家等受影响人群进行了问卷调查。

  5、公众代表选取方式、代表数量或代表名单

  公众参与调查的空间范围不小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按各环境要素最大影响范围考虑),并涵盖项目的全部敏感保护目标。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可能受到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单位代表和公众,还包括项目所在地和受影响地区的基层组织代表和有关专家等。书面问卷调查表发放,应根据各敏感目标分布情况,确定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本次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的发放数量应不少于100份,回收的有效书面问卷调查表数量应大于发放总量的90%。

  6、信息公开方式

  本次评价信息公示采取网络公示方式进行,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进行第一、二次信息公示,公众可以在相关信息公开后,到环评单位、建设单位查阅报告书,或以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向环评单位及建设单位咨询索取报告书。

  7、公众意见调查方式

  采取现场发放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

  8、信息反馈的安排等

  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向公众公开项目的基本情况及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在信息公开和公众意见调查的过程中,明确公开了项目建设方及环评单位的联系方式。项目单位和环评单位设专职人员收集整理公众反馈意见。

  评价单位将在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如实记录、汇总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采纳合理的公众意见、建议,同时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馈。对于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都将逐条给出说明,同时在报告书报批时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范围:关心本项目建设的所有社会人士。

  主要事项:

  1、对本项目的了解程度;

  2、对本项目所在地环境现状的看法;

  3、对空气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4、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5、对声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6、对固体废物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7、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认可程度;

  8、对施工期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9、对本项目建设必要性的认可程度;

  10、对项目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环保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11、对项目建设最关心的问题;

  12、是否同意工程建设;

  13、对建设项目环保工作的预期。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工作人员以口头建议、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本项目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及看法。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征求公众意见起止时间为: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乌石化公司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