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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隆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废酸再生利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信息第二次公示

2017-10-16 / :342

  受新疆隆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新疆隆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废酸再生利用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新疆隆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废酸再生利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初稿编制已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和《新疆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新环评价发〔2013〕488号)中的相关规定, 现对该项目进行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项目名称: 新疆隆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废酸再生利用工程

  建设单位:新疆隆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100万元。

  建设地点: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区新疆隆通钢管有限公司内预留工业用地,中心地理坐标为E87°45′08.56″,N43°59′28.39″。

  工程概况:建设一套10t/d的废酸处理设备,工艺原理为负压蒸发浓缩,用于处理厂区内原料钢板酸洗环节产生的废酸,处理后得到稀盐酸和氯化亚铁晶体,稀盐酸返回车间与新酸调配后重新用于厂内酸洗工艺,氯化亚铁晶体作为净水剂产品外售。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概述

  1、施工期环境影响概述

  ⑴、废气:施工期对大气的影响主要来自现场作业和运输产生的扬尘以及各类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废气等。

  ⑵、废水: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废水及生活废水。

  ⑶、噪声:施工过程会产生施工机械和车辆运输等噪声。

  ⑷、固废:项目建设会产生建筑垃圾、弃土及生活垃圾。

  2、运营期环境影响概述

  ⑴、废气:项目废气主要是天然气蒸汽发生器产生的废气,污染物包括SO2、NOX、烟尘,天然气属于清洁能源,废气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⑵、废水:本项目生产废水为真空缓冲罐少量废水,通过厂内污水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废水依托厂内现有设施处理后排入园区管网,对周边水环境的影响较小。

  ⑶、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泵机、冷水塔等,经预测,项目投入运行后,厂界昼间、夜间噪声均可达标排放,对周边的声环境影响较小。

  ⑷、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酸度检测时产生的少量实验室废液,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去向明确。

  三、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施工期环境保护对策及措施

  ⑴、废气:施工场地加强管理,施工材料定点堆放,并采取定期洒水抑尘等措施,大风天停止施工,厂区道路实施硬化。

  ⑵、废水: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避免机械油的跑、冒、滴、漏;施工废水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场地降尘。

  ⑶、噪声:本项目施工期间尽量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加强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夜间禁止施工;文明施工,减少人为噪声。

  ⑷、固废:施工结束后弃土就地进行回填、平整;对可回收利用的金属等废物进行回收利用;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根据环卫部门的要求进行清运。

  2、运营期环境保护对策及措施

  ⑴、废气:本项目蒸汽发生器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燃烧后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少量抽真空产生的氯化氢废气通过厂内酸雾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⑵、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真空缓冲罐废水,排入厂内污水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排外。

  ⑶、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源经过厂房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后,经预测,厂界噪声可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⑷、固体废物:本项目实验室对酸度检测会产生少量检测废液,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物污染物均采取了有效的防治措施,可达标排放并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总体上对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较小,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因此,在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该项目可行。

  五、公众参与工作方案

  ⑴、公众参与目的

  为了增加公众对建设项目的了解,本次环评通过公众参与调查问卷方式让公众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从而有助于消除公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疑虑,进而了解公众对该项目的态度,以及公众对项目关心的问题,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等,并将公众意见反馈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为建设单位及环境影响管理部门日后开展工作提供参考,最终使项目的规划设计更趋完善。

  ⑵、执行公众参与人员、资金和其它辅助条件的安排

  本次环评调查问卷由环评单位编制,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确定了公众意见调查的范围。调查过程由建设单位进行。

  ⑶、工作时间表

  本次评价于2017年9月15日在自治区环保厅网站(www.xjepb.gov.cn)进行了第一次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第二次公示在新疆生态环保产业协会网站(网址:www.xjhbcy.cn)进行,向公众公告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

  在网络公示结束后进行现场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的发放、收集和统计工作。计划调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整理统计分析时间为5个工作日。

  ⑷、公众的地域和数量分布情况

  本项目位于米东区化工工业园,问卷调查的对象代表性和随机性相结合,选择项目区周边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周围群众等受影响人群。

  ⑸、公众代表选取方式、代表数量或代表名单

  公众参与调查的空间范围不小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按各环境要素最大影响范围考虑),并涵盖项目的全部敏感保护目标。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可能受到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的单位代表和公众,还包括项目所在地和受影响地区的基层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等。书面问卷调查表发放,根据各敏感目标分布情况,确定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本次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的发放数量不少于500份,调查对象包括米东区化工工业园以及周边企业相关人员等。回收的有效书面问卷调查表数量应大于发放总量的90%。

  ⑹、信息公开方式

  本次评价信息公示采取网络公示方式进行,第一次信息公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进行,第二次信息公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进行,公众可以在相关信息公开后,到环评单位、建设单位查阅报告书,或以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向环评单位及建设单位咨询索取报告书。

  ⑺、公众意见调查方式

  采取现场发放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调查。

  ⑻、信息反馈的安排等

  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向公众公开项目的基本情况及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在信息公开和公众意见调查的过程中,明确公开了项目建设方及环评单位的联系方式。项目单位和环评单位设专职人员收集整理公众反馈意见。

  评价单位将在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如实记录、汇总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采纳合理的公众意见、建议,同时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馈。对于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都将逐条给出说明,同时在报告书报批时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六、公众查阅环评报告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⑴、查阅与索取方式

  公众可发邮件或者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进行索取报告书和公众调查表。

  ⑵、查阅期限和意见反馈方式

  期限: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10个工作日内;

  方式:通过邮件、电话、传真、信件等方式发回公众调查表或提交书面意见。

  ⑶、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新疆隆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工业园开泰南路999号

  联系人:马炳军

  联系电话:13999850355

  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机构:中南安全环境技术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证书等级及编号:甲级,国环评证甲字第2606号

  单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2号

  联系人:曹义军

  联系电话:17704901315

  电子邮箱:35179061@qq.com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为受该项目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关注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米东区化工工业园以及周边企业相关人员。

  本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及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新环评价发〔2013〕488号)要求,广泛征询关心该项目建设的所有社会人士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对公众意见进行反馈。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如下:

  ⑴、对建设项目的了解程度;

  ⑵、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现状的看法;

  ⑶、对空气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⑷、对地表水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⑸、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⑹、对声环境质量影响的认可程度;

  ⑺、对固体废物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⑻、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⑼、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认可程度;

  ⑽、对施工期环境影响的认可程度;

  ⑾、对项目建设必要性的认可程度;

  ⑿、对项目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环保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⒀、对项目建设最关心的问题;

  ⒁、是否同意项目建设;

  ⒂对建设项目环保工作的预期。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上联系方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工作人员以口头建议、发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本工程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及看法。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新疆隆通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0月15日